二审上诉人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上诉人依据事实及法律,坚持认为自己是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台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台标的著作权,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我的律师发表了非常正确的代理意见,下面的意见作为补充,提请二审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上诉人提请法官注意历史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设计、评选和奖励过程(附1998年7月19日《北京青年报》第三版梓平所著“历史档案了结国徽设计公案”一文)。国徽作为一件无与伦比的法人作品,国家在当时对入选的设计者给予了重奖,因为这样做“是对当选者一个隆重奖励,并表示对国徽的尊重”。中央电视台的地位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连国家在《著作权法》问世近40年前都能重视设计者们的劳动并付酬奖励,中央电视台在《著作权法》颁布10年后却无视法律,不但未向设计者支付任何报酬或奖励,并且一直无偿地在赢利性活动中广泛使用,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润。而设计者未从这个为之付出大量心血的智力付出中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这是极其不正常的!也是极其不合理的!一审法院的裁决,在认定台标为征集作品的事实前提下,却使得该作品的设计者不享有任何权利,这是非常不公正的。
第二,今年2月8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在接受题为“著作权法的执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记者专访时的谈话,其中记者提问:“2001年的几大著作权纠纷中,有一些颇为引人注目,比如:央视台标案,我个人认为此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此案起因于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属不清,二是应征作者为专属使用者的专有目的所创作的作品,到底享有怎样的权利?这样‘命题作文式'的创作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加以保护?”唐广良答:“央视台标案用现行著作权法确立的规则加以衡量,此类作品显然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确定。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人。再结合此类交易中征稿人往往仅支付很少一部分报酬的事实,我认为,支持投稿者的著作权主张是合理的。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否定征稿者的‘使用权’。根据征稿者的意愿,可将此种交易视为著作权存续期间的永久性独占使用许可,即征稿人为其征稿之初确立的目的而永久性地使用该作品,但除此以外的著作权权利则属于创作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征稿人仅凭支付的一点点报酬即获得永久使用权显失公平,法院应判决征稿人再向创作者支付合理的补偿。”
第三,在没有引用任何有关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书最后竟说,“本院依法判决如下”。如此“依法”,实在让人不能信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给人一种强加于人、恃权专断的感觉。果真如此,还有什么法律公道和司法公正可言呢?
第四,一审判决认定“张德生……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证据确凿、充分,并拥有一审法院自己认定的征集事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是基于这一征集事实提出的,怎么会与事实“相悖”呢?
第五,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知识产权保护已处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著作权法》是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里的主要法律之一,确认个人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积极性的主要举措,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维护了作者个人的权益,但最终还是在保护国家的智力资源和总体利益。
综上,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认真研究、审理此案,为上诉人讨回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诉人: 张德生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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