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住四合院
■律师针对宣武建委上诉答记者问
就宣武建委上诉答新京报王殿学记者问
2008年3月16日星期日
(注:蓝字为王殿学记者的文字;黑字为朱寿全文字。)
朱律师您好,针对宣武建委的上诉书,我们有以下问题,请您评价一下具体内容。
一、上诉书称"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是公理,不需要法律规定。
答:上诉人的这个理由,显然是强词夺理。因为,若“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是公理,则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诉郭静秋、郭海鹏拆迁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就不应当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出现“请依法判决被告郭静秋、郭海鹏履行宣武区大附中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被告郭静秋、郭海鹏将被拆迁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北房二间,交给原告拆除”的字样。这就是说,不要说常人,就连一个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政府职能部门,都不把“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当作公理,而是抱定“允许拆迁就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作为起诉的理由。
二、认定有保护价值须由市政府批准,市文物局的回信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文物局没有权力认定。
答:宣武区建委起码对涉案建筑是否文物,或是否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举行过听证会,清楚了解市文物局的对此建筑的保护态度,为保护文物或有价值建筑,其也应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调查。遗憾的是,没有证据说明其这样做了。相反,其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仍然对222号院颁布了拆迁许可证,而实际上222号院特别是郭静秋所居住的小楼的确是正乙祠连同保护的重要文物建筑。
三、案件不适用文物保护法。
答:国家及北京市明文规定在拆迁及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进行保护,所以涉及拆迁的案件,都适用文物保护法。
四、核发的许可证程序合法,因为有国土局、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在之前做了调查。文物保护应该由区文委进行,而不是建委,对拆迁范围内是否有古迹等值得保护的调查也不是由建委进行,市文物局的回信中明确称,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保护。
答:在拆迁及城市建设中,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进行保护,这些有关部门包括宣武区建委,特别是其作为拆迁许可部门更是如此。 将222号院特别是是郭静秋所居住的小楼作为拆迁对象,若果真发生了对文物的破坏作用,宣武区建委难咎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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