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诉讼现状
(一)刁民告状公益官司一出接一出
今天,随着一场又一场公益诉讼在我们身边出现并经过媒体广泛报道,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实际上,在我国,公益诉讼的力量正在逐渐显现,“小人物”的“大行动”令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始悄悄地改正着自己不由分说的霸权行为。
1996年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
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在火车站被收取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
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
2002年胡安潮因机票退票不合理而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
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正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支行告上法庭……
一场又一场的公益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综述:
公益诉讼渐行渐近
作者:刘
楠 《大地》2005年第七期 人民网
据专家介绍,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地讲,“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公益诉讼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它的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杭州律师张子年状告《英雄》制片商强迫消费,代表的是观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起诉“铁老大”列车上消费不开票,代表的是乘客。
从1996年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到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在火车站被收取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从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到2002年胡安潮因机票退票不合理而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再到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正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支行告上法庭……
一场又一场的公益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
今天,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
公益诉讼频频出现
丘建东,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首届维权十佳,曾经发起多起公益诉讼,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的代表人物。
丘建东因打各种公益官司而出名,他给自己预定的目标是一年打一两宗公益官司。去年他打了三宗,超过了自己的预期。
让我们来看看丘建东究竟打了哪些公益官司?
1996年,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差价1.2元;2000年12月,状告黄山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索赔1元;2001年7月,因购买的电话号簿上查不到国家机关重要部门电话,状告电话号簿公司,要求退书并赔偿,结果被法院驳回;2004年9月,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50元并诉请撤消机场建设费,一审二审均败诉。
郝劲松,男,33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2004年8月开始,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口气与北京铁路分局和北京地铁公司打了六场官司:
第一个是火车上购买3元钱矿泉水不开发票,2004年8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是北京地铁大望路站和王府井站收费厕所不开0.5元发票,同年9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是2004年9月17日乘坐T109次北京至上海旅客列车时,在餐车消费100元索要发票未果,10月28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个是2004年11月5日在北京站购买到丰台的2.5元火车票,在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11月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个是北京地铁复八线站内无厕所而存在设计缺陷,乘客被迫使用收费厕所,起诉并责令地铁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解释,同时要求退还0.5元如厕费,2004年12月4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诉提起诉讼;
第六个是2005年2月5日乘坐北京西至太原的N275次列车,在购买水果、袜子和纪念章时索要发票未果,2月18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工行宣武支行下属的一储蓄所交纳了100元补卡费,办理了补卡手续。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宣武支行及工行北京分行起诉至一审法院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8月初,喻山澜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2005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给司机补办牡丹交通卡中收取100元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工行返还原告司机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但在接到判决书后,喻山澜表示并不满意判决结果,认为被告在补办IC卡时收取工本费的标准,没有向物价部门报批过,因此即使收取一分钱的补卡费都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他表示并不认可终审法院判定的工行北京分行可以收取30.80元的补卡工本费,他还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
2004年8月,天津一市民提起一场公益诉讼,认为可口可乐生产的健怡可乐中加入了受管制的精神药品“安钠咖”。该市民称健怡可乐标明的配料中含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钠,而这两者的混合物正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安钠咖”,“安钠咖”已被公安部列为新型廉价毒品。
诉讼要求可口可乐退还购健怡饮料的价款1.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此次诉讼纯属公益性质,只是希望通过诉讼引起可口可乐公司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等权益的重视。
……
今天,随着一场又一场“公益诉讼”在我们身边出现并经过媒体广泛报道,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
据专家介绍,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地讲,“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公益诉讼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它的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杭州律师张子年状告《英雄》制片商强迫消费,代表的是观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起诉“铁老大”列车上消费不开票,代表的是乘客。
公益诉讼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可复制性,即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各方看法不尽相同
对于在我们身边频频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公益诉讼,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对于郝劲松的做法,有人说他是在自我炒作,是为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眼球,有人甚至说是典型的“刁民”行为。
郝劲松却说:“我打这些官司并不是想炒作自己,打官司的本意就是想通过这些案子和舆论宣传来宣扬法治理念,让更多的人有法治思维,让更多的人有勇气挥舞法律的这把斧头。许多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被我们习以为常。时代在前进,总得有一个人站出来的。”
“我打的六场官司,被告方不是垄断行业就是政府机关,对方是强势,这样的公益官司你想不被社会关注都不行。”郝劲松也并不否认自己希望得到社会关注,“目前,全国各大媒体都在关注我的这几个案子。至少,我希望社会关注的目的达到了。”
同样的,丘建东的做法也受到了外界的质疑。有人说:“丘建东打一块二官司的时候,应该说是一腔热血,但是这些年他打的这些(公益)官司,有些简直是牵强附会,无非是自我炒作,想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为服务所拉生意罢了。”
很多律师都肯定丘建东为推动法制进步所做的努力,表示他们有机会也会偶尔打上一两场这样的公益官司为自己壮壮名气,但是他们不会像丘一样,耗费那么多精力和时间在这方面,而且这么做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并不大。
对这种状况,丘建东也表示承认。由于他是因公益诉讼出名,来找他代理的也大多是类似案件,而律师们都喜欢打的金融、房地产、经济类大案,他接到的很少。
虽然或多或少每个官司都能引起一些反响,但是更多时候,打这些公益官司更像是丘建东一个人的自娱自乐。虽然获得的掌声也寥寥,但丘建东不折不挠坚持把每宗官司的程序都走完,一审败诉或者不予受理,再上诉;二审,败诉,再申诉。
“虽然这些官司的结局基本上都是一样的,都是输了,但是它会推动我们国家法律的进程,现在虽然没有结果,但是,我就是那第一块烧饼。”丘建东说:“法制不是不可以突破的,制度是可以创新的,就像以前连行政诉讼都没有,现在不是照样出现了?我做的,就是所谓先行者的工作。”
实际上,在我国,公益诉讼的力量正在逐渐显现,“小人物”的“大行动”令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始悄悄地改正着自己不由分说的霸权行为。
据了解,因为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铁道部向全国铁路部门发出了一份名为《关于重申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文件要求各铁路局所属站车必须给旅客开具发票;
而在此前,状告电信局的福建人丘建东胜诉获得1.1元的赔偿;
郑州人葛锐也要回了火车站收取的3角钱如厕费,同时,河南省计委依法做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河北律师乔占祥虽然没有要回火车涨价多收取的9元钱,但是铁道部不再“一言堂”,而是在国家发改委的监督下为春运旅客列车车票涨价举行了听证会,同时也拉开了中国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
胡安潮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官司,最后也是以胜诉宣告结束;
2005年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工行北京支行退还喻山澜补办牡丹卡多付出的69.2元及利息,这一判决使多年来工行向北京300余万名司机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画上句号。3月3日,在接到判决书后不久,工行向媒体表示,在有关部门研究和正式批复新的收费标准前,补办牡丹交通卡将不再按100元收费,暂按此次法院裁决的30.8元收取。而以前因补卡缴纳100元的消费者,可凭交付凭证到原经办网点领取返还款69.2元及相应的利息。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与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同时,也让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最起码的尊重。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对公益诉讼的作用予以肯定,他认为: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进步。
杨立新说:“郝劲松的起诉会对铁路部门的纳税意识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民众索要发票意识增强,表明人们的社会法律意识提高,同时也是对商家经营纳税行为的监督。郝劲松的行为是在督促带有垄断色彩部门的服务规范化。”
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公益官司中,人们发现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虽然丘建东们胜诉了,但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有准备捍卫自己的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跟垄断企业打官司,而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甚至可能出现最荒唐的一幕:丘建东们下次再有同样的遭遇,他也许不得不再打一次官司。
有关专家解释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判例制度,宪法、法律及司法惯例均不承认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源地位。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即使是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基层法院的法官完全可以不管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
有关专家提醒:“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价值,而难以具有政策价值。”
有鉴于此,喻山澜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他透露说,实际上在2003年4月,他首先在西城区法院直接起诉工行北京分行,诉讼请求依次分别是向所有补卡人退款、立即停止高收费并制定新价格重新向物价部门报批、向自己退款。但西城法院认为他的诉讼请求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他不能替别人主张权利,也就不能立案。
喻山澜表示,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公益诉讼制度,只要发现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哪怕本人没有受损,也能站出来代表受害群体对行为主体提起诉讼。而判决后,受益的也将是整个群体。
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介绍说,对肯德基部分产品对人体产生的这种慢性损害,消费者在维权上存在盲区,常规的维权方式很难维护消费者的权利。肯德基在较长时间内大量销售有害食品,必然会对不特定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消费者作为个体很难举证,这就需要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对公益诉讼在立法上还缺乏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国外,德国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而后法院进行裁决,最后如果对于事件定性,消协的代表胜诉以后,其它维权案件就按照这个来进行判定。最终消费者是以个人的资格来进行打官司,当然他的个体赔偿会参照这样的判例来进行自己的权益的保障。
有关专家呼吁,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完全可以吸纳进我们国家的立法,这样对于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更多人的利益是比较好的做法。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了题为《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梁从诫委员的这份提案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份提案中,梁从诫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的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才能被纳入民事法律的管辖范畴。
梁从诫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权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环境诉讼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
梁从诫认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我国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法律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保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泛的公众主体。
梁从诫还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追究。
该提案附议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副会长黄宏说:“如今说环保的人很多,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员,使那些违法企业无处藏身。”
另一名附议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理事刘敏认为,一项成功政策的出台,肯定有一个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带来了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公益诉讼将有望纳入《民事诉讼法》。
杨立新透露说:“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启动,其中就要将公益诉讼纳入进去。检察院、民间机构和个人都将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或者采取由普通公民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的形式,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看来,公益诉讼真的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二)“小人物”上公堂让强势部门有所忌惮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望确立公益诉讼制度;38.7%的人认为:有机会愿进行公益诉讼;47.0%的人认为公益诉讼是为大家打官司;79.5%的人不知道公益诉讼;专家认为:许多案件需通过公益诉讼解决, 其好处是污染等案件的诉讼将受益,诉讼费等问题需明确规定担心,可能导致法院“诉讼爆炸;七成以上被访者表示,提到公益诉讼首先想到雀巢奶粉事件;六成以上被访者表示,进行公益诉讼的人应该受到奖励。调查报告:
公益诉讼让谁受益让谁受罚
北京青年报
北青网 2005年11月14日
■我国有望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38.7%:有机会愿进行公益诉讼
■调查背景
公益诉讼制有望确立
据央视报道,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近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
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出炉,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参考。A 关于打官司
27.9%
不愿主动打官司
93.3%没打过官司
您是否打过官司?超过九成(93.3%)的被访者表示自己并没有打官司的经历,此类人群在京沪穗三地比例依次为97.1%、87.9%和94.8%。表示自己曾经打过官司的被访者比例为6.7%,此类人群在上海相对稍多一些,比例为12.1%,广州最少。
27.9%不愿主动打官司
您是否愿意主动打官司?表示不愿意主动打官司的被访者比例为27.9%,相同观点的上海被访者比例相对较高(38.4%),北京和广州此类人群比例相当,分别为22.8%和22.7%。46.1%的被访者表示要看情况决定,北京(53.5%)和上海(49.5%)比例高于广州(35.1%)。表示愿主动打官司的有25.9%,广州比例相对较高(42.3%),北京和上海比例分别为23.8%和12.1%
91.7%遇到纠纷更愿调解
当遇到纠纷时,愿意调解还是愿打官司?91.7%的被访者表示愿调解。京沪穗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95.2%、87.7%和92.8%。表示愿打官司的有1.8%,此类人群在京沪穗三地比例依次为1.9%、2.1%和1.0%。表示遇到纠纷,调解与打官司都可以的被访者比例为6.4%,此类人群在上海(10.2%)居多,其次是广州(6.2%),在北京(2.9%)相对较少。
B
关于公益诉讼
47.0% 公益诉讼是为大家打官司
79.5%不知道公益诉讼
您是否知道公益诉讼的含义?近八成(79.5%)的被访者表示,并不知道公益诉讼的含义,此类人群在京沪穗三地比例依次为80.1%、79.8%和77.3%。表示知道公益诉讼含义的被访者有21.5%。
67.3%通过媒体知道公益诉讼
对知道公益诉讼的被访者进一步追问,您通过哪种途径知道公益诉讼的?67.3%的被访者表示,通过媒体宣传知道公益诉讼的。广州此类人群比例高达90.9%,北京和上海的比例分别为40.2%和55.6%。表示通过案件知道公益诉讼的有3.8%,此类人群只在上海存在,被访者比例为9.2%。表示通过此次修改民诉法知道公益诉讼的被访者有3.8%,此类人群在北京和广州比例分别为9.6%和4.5%,在上海并不存在。通过其他途径知道的为25.1%。
38.7%有机会愿进行公益诉讼
如有机会,您是否会进行公益诉讼?有38.7%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进行公益诉讼,相同观点的北京(50.3%)和广州(45.5%)被访者比例要高于上海(20.2%)。超过半数(51.3%)的被访者表示,是否会进行公益诉讼,要视实际情况而定,相同观点的京沪穗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49.7%、49.6%和54.5%。倘若有机会,不会进行公益诉讼的被访者比例为10.0%,此类人群只在上海存在,比例为30.2%。
■名词解释 何谓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公民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追究其违法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新话题。
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1.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2.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3.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许多专家都呼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可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只有检察院,而且主要是刑事范畴。
■专家观点 许多案件需通过公益诉讼解决
8月3日,备受关注的“进津费”案在天津开审,这也是研究了三年公益诉讼的博士李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李刚称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事隔一周,众多媒体都报道了一则消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的出炉,我国有望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信息使众多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倍感欣喜,但同时也再次引发了争议——我国该建立怎样的公益诉讼制度?
■好处:污染等案件的诉讼将受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认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非常有必要。目前我国很多案件需要通过公益诉讼去解决。如环境污染案件、违法规划案件、违法广告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公共企业的收费案件等在我们的现实中是很多的。但这些案件公民个人起诉往往以败诉告终。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后这些情况会有所改变。
■期待:诉讼费等问题需明确规定
王宗玉同时表示,我国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这只是解决了谁能起诉的问题,在该制度的建立上尚有许多问题需详细制定,建立起完善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诉讼费用的问题、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对起诉人的奖励问题等都需要明确作出规定。”
■担心:可能导致法院“诉讼爆炸”
当然也有法律专家担心,公益诉讼的开放可能导致法院的“诉讼爆炸”,有些人可能会利用此种制度随意提起诉讼,造成权力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做法设立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审查制度,如法院可以通过立案受理审查、设立前置程序和保证金制度等对公益诉讼的数量予以合理的限制。当然限制太严了也不利于该种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
■特别数据
七成以上被访者表示——提到公益诉讼首先想到雀巢奶粉事件
提起公益诉讼,您会想到什么事件?“雀巢奶粉事件”以73.8%的选择率居首位。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80.2%、75.2%和68.2%。“进津费事件”比例为21.2%,北京和广州被访者比例分别为79.8%和13.6%,此类被访者在上海不存在。
联想到“一元钱官司”的被访者有11.5%,此类人群在北京比例相对稍高(20.6%),在上海和广州比例分别为10.3%和9.1%。
提起公益诉讼,会想起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成都机场高速辅路开通事件)的比例为3.8%,此类人群在北京和上海的比例分别为10.6%和5.6%,此类被访者广州没有。另有28.5%的被访者表示,会想到其他事件。(注:此题为多选)
六成以上被访者表示——进行公益诉讼的人应该受到奖励
您认为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是否应该奖励?67.6%的被访者表示,应该奖励提起公益诉讼人,相同观点的京沪穗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70.2%、65.2%和68.2%。认为不应该奖励提起公益诉讼人的被访者比例为5.8%,此类人群在北京(9.6%)的比例略高于上海(4.6%)和广州(4.5%)。另有26.6%的被访者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认为此问题不好说。
近五成被访者表示——要打赢官司主要得靠有理
您认为要打赢一场官司,主要依靠什么?47.5%的被访者表示,打赢官司主要靠自己有理,此类人群在北京(54.5%)和广州(50.5%)的比例要高于上海(37.4%)。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律师的被访者比例为27.3%,相同观点的京沪穗三地被访者比例依次为24.8%、32.3%和24.7%。认为主要靠关系来打赢官司的被访者有12.8%,此类人群在北京(14.9%)和上海(18.2%)的比例要高于广州(5.2%)。 认为打赢官司要靠法官的被访者比例6.1%,相同观点的广州(10.3%)被访者比例相对稍高,北京和上海被访者比例均为4.0%。另有6.4%的被访者认为打赢官司还要靠其他方面的因素。
■核心提示
91.7% 遇到纠纷更愿意调解
47.0% 公益诉讼是为大家打官司
67.6% 应奖励提起公益诉讼者
■三地比较
打过官司的被访者 上海最多广州最少
■因为什么打官司
北京:多因合同纠纷
上海:多因经济纠纷
广州:多因劳务纠纷
有机会愿进行公益诉讼 北京是上海的2.5倍
■调查样本
样本一
应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
脸谱:田先生32岁药剂师大学本科
原声:偶尔听到过“公益诉讼”的说法,一直没有系统地理解,这方面的报道太少。
对于“公益诉讼”一词虽然不是第一次听说,但也只是偶尔听到过。一直没有系统地理解。确立公益诉讼绝对是一件有利无害的事情,特别是对普通的百姓而言更是如此。比如类似“雀巢奶粉事件”其实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
我认为相关机构和媒体应该对公益诉讼多多介绍和宣传,现在这方面的报道太少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很多人还是很陌生的。我对公益诉讼一直没有系统和深刻的认识,这次民诉法修改,我才算是对公益诉讼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
样本二
期待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脸谱:周小姐35岁律师硕士
原声:工作中,我们也能碰到类似公益诉讼的案件,只是很多人没意识到自己的官司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公益诉讼说大可大,说小可小。往大方面说是为了民众的利益,往小了说也是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论大小,它都是健全的法律体系中不能缺少的。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也能碰到类似公益诉讼的案件,只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官司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比如“开瓶费”的案件,其实也是公益诉讼。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办案中多少都有困惑和疑虑。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是比较普遍的。因此,国内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期待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民诉法修改提出确立公益诉讼,这是民诉法一次质的飞跃。
■新闻延伸
公益诉讼在国外
德国、英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
公益诉讼在国外许多国家由来已久。德国、英国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英国法律上的公益诉讼包括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及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上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
美国体现在多部法律中
据了解,美国的公益诉讼制体现在以下法律中:《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方,并在胜诉后分享部分罚金;《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提起诉讼;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公民的损失。
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
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1962年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形式。
本次调查技术报告
调查设计:杨文建卢荡毛羽聂翔
调查执行:友邦顾问(www.up-point.com)
报告撰写:本报记者毛羽
执行说明:8月8日至8月12日,“友邦顾问市场调查”采用整群抽样CATI电话访问的方式,了解京沪穗三地公众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态度和看法。三地随机调查样本量依次为211、207和203,共计621,被访者年龄在18岁至60岁之间,性别比例被控制在1:1左右。
(侯毅君 王晓东)
(三)公益诉讼尴尬现状何时了
公益诉讼的过程往往举步维艰。有人用“执著的原告,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来形容当前的公益诉讼。报道:
公益诉讼何时不再尴尬
人民日报:唐宋
2006年4月14日 第五版 中华民生公益网
近日,村委会主任蒋石林以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应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是普通纳税人、村委会主任,另一个是老百姓眼中的“财神爷”市财政局。原告和被告身份、地位的悬殊,以及“为公众代言”的特点,让这场“官司”受到媒体关注。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为维护公众利益挑战权威部门的公益诉讼屡屡成为社会热点。农民陈法庆为了让家门口的河水免遭污染,让矿区居民摆脱粉尘、噪声的困扰,两次把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告上法庭;13岁的网瘾少年张潇艺跳楼自杀后,公益诉讼的矛头直指整个网络游戏产业;律师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引发了认证部门和牙膏行业的“地震”。
此外,高速公路是不是高速,火车上就餐该不该开发票,“进津费”、“进沪费”有没有地域歧视,民航晚点能不能赔偿……这些公益诉讼,指向公共服务行业和部门,无不与民生休戚相关。
但公益诉讼的过程往往举步维艰。有人用“执著的原告,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来形容当前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利益,但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却让公益诉讼处于尴尬境地。由于没有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支撑,很多诉讼请求都被以“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即使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大多以原告败诉画上句号。
由此造成了公益诉讼原告的窘迫: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却背负着“刁民”的骂名;为打“输多赢少”的官司,消耗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却承受着误解的凄风冷雨。在一些人看来,他们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甚至是为了扬名和间接图利的“狂人”。
法治的希望在于普通人平凡而坚韧的努力。尽管很多公益诉讼都以原告“法庭败诉,热情受伤”为结局,但正是这种努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切,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这种努力,撼动了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诉讼者的“悲壮努力”还让人们看到,要让更多的“蒋石林”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地为公共利益而战,让更多的人不仅主观愿意而且客观上能够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他们支持和支撑。
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期待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能将公益诉讼纳入其中,期待着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引人关注的新闻价值和提高公民意识的教育价值,更具有政策价值和法律价值,使公益诉讼真正地成为贯彻以人为本、促进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文章:
“民告官”怎么这么难?
(点击浏览)
(四)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
据《新华网》等消息,2008年1月10日,由中国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 新浪网独家支持的2007年法治截面史,正式向公众发布——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
<http://www.jcrb.com/200801/ca670202.htm>《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当中包含了人物篇、法律篇、民主篇等12个篇章,公益诉讼篇是其中篇幅中条目最少的,但是是影响最广大的。《法治蓝皮书》:
公益诉讼篇——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
检察日报 2008年1月11日 正义网
上网包月费惹争议:律师状告北京网通
北京律师李方平是北京网通的宽带包月用户。在了解到北京网通规定的资费标准比其他电信营业商都要高之后,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攫取高额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此,2007年5月8日,李方平将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后被法院驳回。商业银行收费:储户有无“话语权”
搜索2007年发生的公益诉讼,关于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的案例屡见报端。2007年1月,北京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良斌认为招商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这两家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这种收费行为没有行使监管职责,遂以律师所名义状告两家机构行政不作为,结果被法院驳回。之后,清华大学研究生闫某,北京律师董正伟分别就银行卡收费问题将另外两家银行告上法庭。领驾照须上驾校:深圳市民“叫板”陈规
2007年3月,因不能提供驾校培训记录,深圳市民樵彬提出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被当地车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拒绝。在申请行政复议没有结果后,樵彬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11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车管部门对樵彬不受理申领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8月,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下文要求暂停执行《通知》。随意超售机票:航空公司有点“悬”
因购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北京的肖先生未能及时登机,于是将南航告上法庭。此案为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南航赔偿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金1300元。招录歧视被诉:劳动法规亟待细化
2007年1月23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胡彬彬诉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一案。胡彬彬在参加一次招聘时,因“身高低于158厘米”,被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歧视性条件的具体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以天台法院设定适应书记员岗位身高要求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维持了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决定。胡彬彬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结果尚未公布。业主“炒”物业:《物权法》为业主撑腰
2007年2月,因物业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北京朗琴园业委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就结束前期物业和选聘新物业之事,进行了投票选举。包头空难“天价”索赔:一条人命值多少钱
2007年11月22日,包头空难发生整整三周年之后,32位遇难家属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事故飞机所属东方航空公司、制造商庞巴迪公司及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GE)三被告支付赔偿金1175万美元。
包头空难事故共造成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及2名地面工作人员死亡。事发后一周,东航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再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结果因数额过低引起空难家属不满。公益诉讼:谁当消费者“代言人”
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69%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非常必要”。 但消费者协会与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业和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来应成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消协,因此陷入了无法进行公益诉讼的尴尬。
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点评:2007年,对中国来说是公民社会与公益诉讼共同成长前进的一年,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一些正直的公民挺身而出,他们以锐利的视角和过人的勇气走上法庭,向不合理的现象大声说不,如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宽带包月涉嫌价格垄断,深圳市民樵彬申领驾照被拒状告车管所最终胜诉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益诉讼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成长和培养的过程。
法律其实就像一棵树,这棵树需要从小爱护它,在它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很多人去关心它,浇水、施肥和打虫,法律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暴风雨来了,这棵树才能保护你。迄今为止,众多公益诉讼案件有败有胜,对判决结果,我认为:胜诉了可以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心,败诉了可以暴露问题的根源所在。返回《公益诉讼在线》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