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益诉讼人物
这里介绍三位公益诉讼人物:法学博士宋德新;法学博士李刚;法学硕士郝劲松。(一)宋德新
《法制日报》在显著位置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学者的示范效应》的评论文章。在文章中写道,读罢法学博士宋德新将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并获胜诉的消息,如沐春雨,深觉振奋。这倒不是因为"告倒城管局"令我兴奋,真正原由在于法学者一改纸上谈兵之习气,敢较真,动真格,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同违法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维护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真正体现出了一个法学者应有的尚法理念和社会正义感。更重要的是,法学者的行为将会产生一种巨大的示范效用,对当下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该文作者刘吉涛认为,法学者的这种示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让公权力的运行有所忌惮;二是引导公众树立尚法理念;三是强化法学者成为社会维权领军人物的角色意识。他还认为,法学者的这种示范越多、效应越大,就意味着我们离法治社会越近。人物特写:
法学博士热衷公益诉讼 “高射炮打蚊子”?
记者:李钧德 编辑:穆晓莉 新华网 2005年11月14日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近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庭和解。这则消息使本案的原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在此次状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宋德新还曾经从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中发现七处法律错误,并将之告上法庭。
一个本应在学术圣殿里攀登的名牌大学法学博士生,却热衷于既费钱又费时的公益诉讼,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有人说是为了出名;有人说是“高射炮打蚊子”,因小失大。真的如此吗?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短短60多公里高速路 竟有六处在维修
2004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宋德新和朋友一起驾车前往中牟县,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他们从郑州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了通行卡。然而让宋德新始料不及的是,在从荥阳到中牟的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宋德新一行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活动。
宋德新认为,他已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交了30元过路费,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形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车辆提供一条宽阔畅通、高效优质的高速公路,但由于该路段多处维修,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损害了他可以合理期望获得的高速通行的权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相符,因此应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只收取20元通行费。
2004年8月4日,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
2005年1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实施道路维修工程是为了改善公路通行条件,使车辆能更好、更快、更舒适地通行, 这并不是降低服务质量,相反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收取30元的通行费,被告认为,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按照通行速度和时间核定的,而是按照通行里程由政府核定价格收取的,他人无权任意变更,也不存在打折问题。原告要求赔偿10元损失,是剥夺被告依法享有的收费权利,损害了国家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连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经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交通厅的审批,并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此情况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5年10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上诉意见,并就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案件的性质到底是交通服务合同还是道路使用合同、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司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维修,经过了政府部门审批,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因此不存在违约和赔偿问题。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时承认,公司的维修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了不便和通行困难,公司对此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和原谅。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 竟有七处法律错误
其实,这并不是宋德新第一次打公益官司。
2003年3月27日,宋德新驾车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车停放在该局门前。5分钟后出来,他发现车上被贴了一张粉红色的纸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豫AXXXXX号驾驶员:……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五十元罚款。此罚款须于2003年4月10日前缴至郑州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看完这份决定书,宋德新觉得非常奇怪:不要说科技局门口并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既使真的不许停车,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也应该当面告知宋德新违章的情况,而不能仅仅留下一张罚款单!
宋德新告诉记者,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七处是违法的:
第一、处罚对象不确定,难以强制执行。这份决定书是写给驾驶员的,而非车主。一辆车可能会被很多驾驶员开。
第二、该格式处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处罚前的知情权。决定书在作出前,执法者没有见当事人,怎么告知?
第三、该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该决定书不能成立。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该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制度。
第六、该决定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事人不知情、不能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称不上是公正、公开。
第七、该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条,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因为当事人没有知情权,不服气。
宋德新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首先学法守法,怎么能带头违法?当时还在河南某政法机关工作的宋德新,没有借职务之便找熟人说情,而是连夜写了一份《关于对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辆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于第二天递交给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负责人。没承想执法局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拒绝改正。爱较真的宋德新一气之下,把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确定,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处罚者有相应的违法事实,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判决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尤其让宋德新感到自豪的是,法院判决书中的观点与宋德新的七点看法完全一致。宋德新也因此案而被《车友报》评为全国三大"较真"车友之一。 缺少对执法者的监督 社会就会缺少进步的动力
也许是因为大家对城管执法和高速公路行路难等问题比较关注,也可能是宋德新的博士生身份引起了大家的好奇。渐渐地,宋德新本人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2003年5月12日,新华社以《法学博士较真违章停车罚款单》为题,独家报道了宋德新以乱贴罚单为由状告郑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消息。 第二天,《法制日报》在显著位置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学者的示范效应》的评论文章。在文章中写道,读罢法学博士宋德新将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并获胜诉的消息,如沐春雨,深觉振奋。这倒不是因为“告倒城管局”令我兴奋,真正原由在于法学者一改纸上谈兵之习气,敢较真,动真格,主动运用专业知识同违法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维护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真正体现出了一个法学者应有的尚法理念和社会正义感。更重要的是,法学者的行为将会产生一种巨大的示范效用,对当下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该文作者刘吉涛认为,法学者的这种示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让公权力的运行有所忌惮;二是引导公众树立尚法理念;三是强化法学者成为社会维权领军人物的角色意识。他还认为,法学者的这种示范越多、效应越大,就意味着我们离法治社会越近。
与媒体的一片叫好声不同,在社会上对宋德新的评价不一。有人认为,宋德新是想靠打官司出名,将来好给人家当法律顾问,挣大钱。也有人说,作为一个博士研究生,不好好读书,却热衷于打什么公益官司,是“高射炮打蚊子”,“因小失大”,划不来。
对于社会上的种种议论,宋德新告诉记者:打一场公益官司,出庭、取证耽误时间不说,光是往来路费和搜集、复印资料的费用,每次都在千元以上,远远超出官司获胜所获得的补偿。
对打官司出名后可以当法律顾问赚钱的说法,宋德新告诉记者,他打的都是标的只有几十块钱的公益诉讼,为他叫好的多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群众,得罪的倒都是所谓“有权有势”的部门。“截至目前,还没有哪一家曾被我告上法庭的单位请我去当法律顾问。”宋德新笑着说。
记者了解到,出身于豫东普通农民家庭的宋德新,1990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以优异成绩分配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从事文秘、侦查和起诉工作。幼年艰苦生活的磨练、法律科班出身的知识背景,使宋德新平时养成了遇事爱较真的习惯。
2001年初,宋德新作为后备干部,被组织派往某区检察院挂职锻炼,任副检察长。在锻炼期间,他带领广大干警,成功地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和省检察院领导的肯定。
2003年秋季,宋德新带着希望和憧憬,考到中国人民大学深造。法学院老师渊博的知识、勤奋严谨的学风,尤其是他们对政治和法律的敏感,不仅使宋德新受益多多,还造就了他对违法现象的敏感和与之斗争的决心。
举国上下都在谈依法治国,怎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宋德新认为,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民众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违法者就不敢轻易践踏他们的权利。相反,如果大家受到不法侵害时都默默忍受,那么侵权者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宋德新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率先垂范参与公益诉讼,就是一种很好的、唤起民众法律意识的方式。
宋德新说,在长跑比赛中,如果第一名和其他选手相距不远,那么第一名为了甩掉后面的选手,就会拼命向前跑,也容易破纪录。相反,如果第一名遥遥领先,后面没有追随者,他便就有可能懈怠,破纪录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法治社会也是如此,如果缺少了对执法者的监督,社会就会缺少进步的动力。
可喜的是,宋德新的良苦用心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呼应,并体现在有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中。“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一审结束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有关在高速公路维修、养护路段各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制作大幅警示标识,以保障过往车辆司机知情权的司法建议书。
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已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谈及对未来的打算,有点腼腆的宋德新告诉记者,他毕业后想做一名教师,并想以自己的名字为谐音,成立一个得心公益律师事务所。他希望能够通过讲课和打公益官司等不同方式,把法律知识传播给广大群众,使他们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宋德新还希望将来自己有一天能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多调研,多写出好的议案,把民众的心声反映给中央决策层,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最真实、准确的素材。(二)李刚
对于一些人认为李刚的做法是在炒作的观点,李刚认为,这样的事情可能被视为炒作,但它是良性的,从社会效果来看是积极的。他笑着对记者说:“假如有人这样认为,我相信每个公益诉讼都值得炒作。这也许是现在对公益诉讼的原告所能提供的惟一激励了。”人物特写:
让公益诉讼推动民主法制进程
周末报记者 周益 南京报业网 2005年11月14日
李刚,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
2005年7月6日,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3日“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的法学博士李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
11月1日,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李刚说:“没有法律保障,一些挥舞着公益诉讼旗帜的个人犹如堂吉诃德,他们具有骑士般的英雄主义精神,以个案的影响唤起我们对一种新的制度的关注。”
李刚在接受周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质疑政府的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但绝不能理解为要否定它们。
11月7日下午,李刚告诉周末报记者说,就在当天上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自己提起的请求认定收取“进沪费”非法和退费的行政诉讼(案号2005卢行初字24号)。
“这就表明,‘进沪费’的案子已经被立案。对于大多数打公益诉讼案子的人来说,立案已经是最大的胜利。”李刚在说话的时候掩饰不住自己的兴奋。
从“进津费”告到“进沪费”
以李刚的理解来看,“进津费”官司虽然是他打公益诉讼官司的开端,“进沪费”却是这类事件的真正源头。
今年6月29日,新华社记者发表《进入天津市要交“买路钱”——天津对外地车辆收“进津费”引起质疑》后,“进津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7月6日,李刚以收取“进津费”的依据不合法为由向天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8日,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李刚起诉。 同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向外界做出澄清,认为对外埠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9月14日,李刚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实,‘进津费’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全国其他城市,类似的做法还有很多。”李刚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就是他与上海的“进沪费”较一把真的原因。
据李刚介绍,“进津费”官司后,他对上海、天津、广州等地收取外地车辆进城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从收费文件出台先后来看,“进沪费”最先,天津、广州随后,上海是始作俑者,李刚说:“所以这官司非打不可。”
李刚发现,目前城市中的公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地方政府投入财政资金修建的公路;二是由政府向银行贷款修建的公路(其中包括修建后将专营权转让给企业的道路);还有一种就是由社会和企业投入资金修建的经营性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种是绝对不允许收取费用的,而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则可以收取一定的通行费。与此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也有严格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李刚认为:“收取‘进津费’或者‘进沪费’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收费和不收费公路的界限抹杀了,每条公路都变成了收费公路,对司机来说没有任何选择了,即使你想走免费的公路都不可能。”
于是,就在“进津费”官司尚未了结之时,8月11日,李刚借出差到苏州的机会,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通行费。 李刚告诉记者:“我原来以为是在高架桥、隧道口收费,其实不是,而是在进城路口收费。”
9月16日,李刚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向被告申请公开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的投资主体情况 (不同投资主体所投资的具体道路),政府使用贷款修建道路情况(具体道路),财政资金修建道路情况,已经转让专营权的道路原投资主体和使用贷款情况(是否使用贷款)等信息。“我向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发了传真和电邮,要求披露,他们当天答复说已转有关部门处理,但如石沉大海。”
9月27日,李刚第一次向上海卢湾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以北京市公民的身份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被告将非贷款、非经营性道路与贷款和经营性道路捆绑收费行为违法, 退回向原告收取的20元“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由于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卢湾区法院并没有正式接受诉讼材料。
质疑收费的依据是否合法
2005年11月1日下午,李刚委托律师第四次向上海卢湾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令李刚感到欣慰的是,这次卢湾区法院终于接受了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此事被新华社披露后,在第二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对此进行了回应。
焦扬表示,上海市自1993年起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海市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向在上海市通行的车辆开征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海市车辆是按自然月收取一次,外省市车辆则是进沪一次收取一次。
她还介绍,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道路交通项目的贷款偿还。
对于上海市政府的回应,李刚认为这表示上海市政府提供了“进沪费”的政策依据,“但并不表示政策本身合法”。他表示自己的起诉实际上是质疑政策依据本身是否合法,“结果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上海市政府说了算,最后要看法庭的判决。” 全国牙防组也将是起诉目标
在李刚建立的中国公益诉讼网上,罗列着二十多个最近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例,记者发现,除了让李刚一举成名的“进津费”、“进沪费”官司以外,先前一些轰动全国的公益诉讼案背后都有李刚的身影,李刚表示等条件成熟,这些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问题将会一一诉诸法庭。
其中已经提交起诉申请的就是对全国牙防组的质疑。
2004年下半年到2005年,《北京晨报》和《新华每日电讯》相继对经常在广告中露面的全国牙防组、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等认证机构进行了质疑。记者调查发现,“两张桌子、两部电话、两台电脑和两个办公人员就构成了这个在牙膏认证中鼎鼎大名的全国牙防组。再上5楼,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情形与全国牙防组基本一样。”而“四家认证机构都是民间团体。其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部”。
李刚提交起诉申请目的有两个:一、全国牙防组是不是合法的认证机构?二、全国牙防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在本报前不久报道的天津少年跳楼事件引发的公益诉讼中,李刚及其建立的中国公益诉讼网也将为张春良提供法律援助。
“不能光我一个人努力”
对于自己所进行的公益诉讼,李刚认为既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李刚告诉记者:“我提起‘进津费’、‘进沪费’的诉讼,一方面因为这一事件还没有司法介入对是非作出一个评断,而我恰好也是道路使用人之一,是一个合适的原告。另一方面,我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读博士学位时,被导师章程先生分配研究‘公益诉讼’这个课题,并以此作为博士论文,随着掌握的资料的增加,我的兴趣也不断增长,深刻地认识到公益诉讼在未来对政策和社会变革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以至于萦绕于怀不能放下的就是要为这个事业做点什么。在读博士学位以前我专注于民商法业务,现在则关心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被损害而无人代表的公共利益。也许我对公益诉讼期待过高,但是至少它是一项推动民主法制进程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公益诉讼本质上是行动,而行动就是一种动员和宣传方式,我既不是纯粹的学者,也不是以诉讼为职业者,游走于学术与实践的边缘吧。”
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直强调自己的公民身份,他对记者说:“在国外,公益诉讼被称为公民诉讼,所以我认为用‘公民’比较恰当。其实我更愿意以一个学者的身份来参与这个事件。我希望大家不要关注我个人,而关注公益诉讼该如何立法,这个事件如何解决。”
同时,他表示,自己之所以对公益诉讼如此热衷,“有些是兴趣所致,有些是利益所致”。李刚告诉记者:“利益不一定是经济利益,还有学术利益,因为公益诉讼研究是处女地,理论上都很肤浅,一旦研究者的兴趣转移到这儿,可能会取得突飞猛进的成果。”
不过,李刚也承认,自己做学术并不擅长,他更期待其他有能力的学者在这方面做出成绩。
“我自己则是一脚在理论的边缘,一脚在实践的边缘。”李刚认为自己完全扑在里面不太现实,首先就是吃饭问题,“不能光我一个人努力,现实的精力和财力都是不允许的,这需要公共力量的支持。”
李刚对记者说:“‘进津费’一案一审我已经败诉,我又提起上诉,二审什么时候开庭还没确定。”对于官司最后的结果,李刚保持了乐观的态度:“现在媒体报道出去了,有那么多人发表评论,就算最后我输了,也是有意义的,也是一种推动。”
对于一些人认为李刚的做法是在炒作的观点,李刚认为,这样的事情可能被视为炒作,但它是良性的,从社会效果来看是积极的。他笑着对记者说:“假如有人这样认为,我相信每个公益诉讼都值得炒作。这也许是现在对公益诉讼的原告所能提供的惟一激励了。”(三)郝劲松
郝劲松,男,34岁,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从2004年至今,先后七次提起公益诉讼。他起诉的原因主要为垄断行业的某些服务未履行法定义务。
郝劲松认为,(公益诉讼)败诉也有败诉的意义,它能昭示出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人物特写:
我为何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日报》记者石国胜采访整理 2006年6月20日第10版 人民网
败诉也有败诉的意义,它能昭示出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从2004年夏天开始,我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
迄今为止,我的系列案件有败有胜。我认为,诉讼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过程。胜诉了当然好,能达到诉讼的目的。但是,败诉也有败诉的意义,它能昭示出官司背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比如,在我状告北京地铁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后,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北京地铁复八线从无到有地在所有的收费厕所配齐了五角的发票,并被西城区地税局追缴偷漏税款两万余元。
而我三次起诉铁路局,使相关问题引起了铁道部的重视,后来铁道部连续下发《关于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站车经营的通知》,应该说与起诉有相关性。文件要求全国各铁路局必须在火车上向旅客开具发票,依法缴纳税金。200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铁道部联合下发文件,从3月1日起在全国的火车上配备统一印制的餐车发票。 让法律开口说话,法律就成为一种神圣的力量
我常常听到人们抱怨法律的软弱,中看不中用,孰不知法律之所以软弱是因为当法律被践踏时,很多人袖手旁观,他们沉默,他们忍耐,很少有人挺身而出保护它,替它说话,法律有时就像是一个孤独的孩子被遗弃在角落里,默默地流泪。
当有人走上法庭,捍卫法律的尊严,让法律开口说话,法律就成为一种神圣的力量,成为对不法现象的一种强有力的震慑。
我一直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主张自身权利,消除弊端的最终手段第一是诉讼,第二是诉讼,第三还是诉讼。
公益诉讼是坚守正义,是超越一己之利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以私权的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这也反映了我国公民理性维权意识的觉醒。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可以有效地发泄不满、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升级为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不是炒作,只是想向社会说明依法维权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
也许有人认为,我们这是在炒作,为一些小事大动干戈没必要。对这种观点,我不能认同。所谓权利,它的重要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如果人人都不主张,权利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今天你失去一些权利,你不捍卫,明天你可能会失去更多的权利。就像我打发票官司一样,说实在的,索要5毛钱的发票,对我个人来说意义又能大到哪里去?我只是想通过我的行动,向社会说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是可行的,也是应该的。
许多人以为我执拗,认死理,但事实上,还是有许多力量支持我的,因为我感觉我就是站在正义和公理这一边。也正是如此,我从不觉得孤单和无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那是违法的;我是路见不平法庭上见,是法治社会的守法公民。
只是,我觉得遗憾的是,目前,由于立法的缺位,公益诉讼步履艰难,很多案件无法进入诉讼实体程序,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也常常因为效率低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最终常以公民败诉而告终。
在公益诉讼的道路上,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仍然坚信:在未来,公益诉讼将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助力。困难应该成为我们前进的动力,而不是逃避的理由!返回《公益诉讼在线》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