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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律师==99%态度+1%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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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律师感悟 系列文章

论律师正面形象的塑造

雷建威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487.asp

  近年,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参与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绩,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受拜金主义风潮的影响,律师队伍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极少数职业道德败坏的律师的不良所为,以及部分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不光彩的参与,导致社会上民众对律师形象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看法。因此,重振律师行业的正气,进一步塑造律师的正面社会形象,已成为律师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笔者在律师行业中从业超过十年,辛勤耕耘,除了做好律师业务的本职工作之外,还为争取律师的正面社会地位积极奔劳,累积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谨在此与同行分享。

一、通过在法律工作中坚持公平正义,与客户建立平等、友好、诚信、负责的合作关系,提高律师的职业形象。
  一些职业道德较差的律师的“执业活动”在民众中影响较坏的行为包括:收了钱不办事,办案虎头蛇尾,靠歪门邪道接案办案,充当司法腐败活动的“经纪人”,等等……

  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对象以客户(当事人)为主,充分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责所在。因此律师应当在坚持公平正义信条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高品质服务。一是要树立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服务为民的思想。二是要积极提高自己的品行修养,在客户面前建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形象。律师在客户面前言行举止要大方得体而不卑不亢,不要随意夸口,不要把跟政法系统的关系拿来作为招摇和作为招揽生意的幌子;另一方面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诚信守约,认真负责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事项。

  只有律师在思想上坚持信念、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在工作中精通法律、服务至上、做好本份,客户们才会在社会上传颂律师的口碑。故在顾客面前表现律师自己的职业形象,是所有律师应尽的义务。律师行业整体的职业风范和服务质素提高了,反过来会更能得到客户的信赖,从而使律师和客户建立更为长久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社会对律师职业的正面评价。

二、通过律师工作参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群众纠纷,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形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诸如土地征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国企改制纠纷、非法集资纠纷等敏感性群体事件。有个别律师看到这个时候有利可图,便丧失工作原则,上蹿下跳,积极煽风点火,鼓动群众集体上访、申诉或恶意诉讼,其最终结果是令社会增加了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更加激化群众矛盾,甚至使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且,由于这些律师扮演了恶意煽动的不光彩角色,令政府部门和清醒的群众对律师的印象打了折扣,甚至对这些律师形成"刁民中的刁民"的不良看法。

  笔者并无律师见到此类群体事件则避而远之的意思,而是认为律师应在注重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原则之下参与群体事件的解决工作,做社会的减压阀、疏导器。广州律协网站06年4月份的"会员风采"栏目,就以《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排忧解难,维稳有责》为题,报道了胜伦律师所在广州某大厦的物管纠纷和兴宁“8.7”矿难的行政诉讼纠纷两宗群体案件中,以丝丝入扣的真理、令人信服的典型案例、感人肺腑的语言耐心开导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使两场社会危机最终化险为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业,更担负尤为特殊的历史使命。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业务因冲突而产生,但在社会和谐的大宗旨下,我们应首先想到的是排解纠纷,消除冲突,依法引导,理性解释,以服务促和谐,这也是律师职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我们应充分理解这一点并在工作中以此思想为践行原则,才能进一步抬升律师的社会责任形象。

三、通过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政议政,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律师不应仅仅是法律人,还应当是政治人,而参加两会是律师成为政治人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最好的途径。资料显示,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代表已达八名之多,是上一届三名代表的2.7倍;在十届广东省人大代表中,律师代表五名;刚刚当选的十三届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律师代表九名(含专职、兼职和公职律师);刚刚公布的十三届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委员中,总委员数压缩25%,但委员中的律师由上届的二名增至本届的五名。2003年12月省律协举办全省律师参政议政培训班时统计,全省在册执业律师中有1.5%的律师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估计三年后的现在这个比例还在提高。其实,在西方社会的议会机构中律师或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议员占的比例非常高(美国的这个比例更达六成之多),这也是西方社会律师地位比较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笔者自2003年起一直参加区、市两会的参政议政活动,对于律师如何争取进入两会取得席位,有一些经验体会:

  1、由律师行业推荐。两会组成主要依界别推荐,但法律界暂时还不是单独的界别,故分给律师的名额非常有限,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协商确定人选。如广州市律协秘书长陈舒律师通过这种推荐方式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2、由民主党派推荐。相当一批律师加入到各个民主党派中,而且律师参政议政能力的突出,往往能得到各党派的青睐,纷纷被推荐为两会的人选。如民革推荐环球经纬律师所的江波律师参选广东省人大代表。

  3、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选区通过十人联名的方式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这种情况只适合于基层人大的直选,象卓信律师所的尹恩华律师和启源律师所的李永华律师就是以该方式当选为广州市越秀区人大代表的。

  4、由群团界别推荐。青联、妇联、侨联、工商联等团体均有两会的推荐权,律师兼职参加这些团体,如平时发挥出色,能力得到认同,也有被群团推荐进入两会的机会。笔者就是通过侨联界别取得相应的推荐席位,先后当选为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常委和广州市人大代表。

  5、由其它特殊界别推荐。如兼职律师通过所在学校、研究机构以学术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两会,又如少数民族律师以少数民族代表身份进入两会,等等……

  律师的职业条件决定了其精通法律、逻辑严谨、熟悉司法实践、体察民生、擅长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处理和解决问题的特点。在我国各级人大政协均提出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素质、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专业水平、提高人大立法水准、提高人大政协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治区)的主导作用的趋势之下,律师的职业特性恰恰使其具有更为突出的作用、意义和影响。随着律师在两会中的人数越来越多,随着更多明星律师代表或委员的不断涌现,律师的社会政治地位也必将得到大幅的提升。

四、通过参加社会团体,确立律师在社会团体中的地位,进而提高律师行业在社会各行业中的地位。
  在西方社会,律师和会计师、医生、建筑师等行业并称,被认为是高尚的专业人士,律师行业也因此受到社会的器重。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组织,不受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但又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须按营业收入和所得依法缴税。因此,律师业在性质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显然是不同的,而与工商服务业有更为接近的特征。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参加到其它工商业界的交流活动中,籍此推广法律服务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组织,常见的社会团体包括工商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兴趣爱好者协会、同学或同乡联谊会、慈善组织等。近年,越来越多的律师有选择地加入到以各行各业人士为主体的各类社团(如商会)中去,并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笔者于2001年加入广州市越秀区侨商会,又于2004年参加创建慈善社团--广东(岭南)狮子会,现均担任会长。这两个社团都以工商各界企业家为主,成员分别来自房地产业、制造业、商贸业、饮食服务业、中介咨询业等,但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终能得到工商各界鼎力支持脱颖而出成为会长,除了自己努力之外,也有律师行业地位得到社会尊崇的原因。此外,诺臣律师所的官选芸律师现担任广东省社会文化管理协会的副会长,卓信律师所的尹恩林律师现担任广州市越秀区现代服务业协会的常务副会长,都是很好的例证。

  其实,律师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往往兼具知识分子和职业人士的独特气质,能言善辩,思维敏捷,交际能力强,对组织规范能发表权威的意见,而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了这些得天独厚的特性,加上机缘和个人努力,律师完全能够在社团中施展才华、表现出众。能有更多的律师在不同的社团中作出令人触目的表现,最终又必然会带动律师行业在社会上的正面影响。

五、通过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怀弱势群体,彰显律师的爱心形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蔓延,不同程度地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污染了社会空气,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胡锦涛总书记及时提出“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并指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2006年中国大地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动中,谈得最多的是“丛飞精神”。丛飞是一个平凡的人,但他以自己个人的绵薄力量,帮助了数不胜数的贫困学童,丛飞正是在自发的、不间断的慈善爱心奉献中,以无私博爱所铸造的崇高思想境界,给社会传送无限的关爱和温暖,所以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给予高度评价,称丛飞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杰出典范。

  自古以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受之社会,回报社会”,又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体现。作为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律师群体,更应当在这方面走在社会的前列,深入学习“丛飞精神”,展现律师的崇高道德情操,扭转民众对律师行业拜金风潮的偏见。

  笔者几年来通过社团机构先后组织和参与了多项社会慈善服务活动,包括赈灾、助残、敬老、扶贫、助学、捐书、建校等(广州律协网站“会员风采”栏目曾作过报道,笔者因此曾两获广州律协颁发的“公益爱心奖”),这些活动中,除了笔者在诺臣律师事务所诸多同事的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外,受到感染一并参加的还有广大律师所的陈作科律师、安永律师事务所的金明律师等同行。又如,源通律师事务所的胡燕律师夫妇为怀集县20名贫困学子助学,经纶律师事务所苏祖耀律师向信宜县“希望工程”慷慨捐资等,这样的例子近年在律师业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随着律师集体或个人自发组织更多的公益活动,既令弱者得到帮助,又显现出当代律师的崇高品格和仁爱风范,反映出“丛飞精神”活在律师心中,反映出律师对社会主义荣辱感的深刻见解和切实践行。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律师们应多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一项律师法定义务,但也是律师行业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好表现。律师在不辞劳苦、不惜时间精力为贫弱人士奔走呼叫、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的同时,赢回来的是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同益律师所就堪称是广州律师在这方面的楷模,2004、2005年度连年获律协颁发“法律援助奖”,仅是2005年度就接办了各类法援案件112件。我们律师同行应以同益律师所为榜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彰显律师自身的社会使命感和道义感。

六、通过大力宣传律师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树立榜样,提高律师的正面社会形象。
  2005年11月,笔者的同事郑维民律师在客运站见到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子遭遇歹徒抢包,立即不顾生命安危挺身而出勇斗劫匪,成功地帮被害人夺回被抢财物,自己头部和手部却被凶狠的歹徒打伤了。事发后,广州市律协向广大律师发出号召,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郑维民同志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学习他临危不惧、锄强扶弱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高尚品德,学习他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职业操守。对郑律师的英雄义举和正气凛然的品格,社会各界均给予广泛好评和赞赏,郑律师也因此被评为“广州市十佳见义勇为好市民”,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郑律师颁发了奖励证书,以表彰其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的积极贡献。郑维民律师用实际行动树立了律师执法为民、捍卫正义的良好社会形象。

  此前的2004年,国政律师所田世国律师,捐肾救母。“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母亲的生命也许依然脆弱,但孝子的真诚却坚如磐石。田律师让天下的母亲收获慰藉,而以其孝心孝行成为当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同样受到了社会上很多人的尊敬和称颂。

  我们的律师队伍中,还有许多这样或那样的无名英雄,涌现出这个或那个的感人故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发掘、整理和宣传,在律师行业中树立更多的先进典型,一方面可以作为律师行业的榜样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品质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让社会民众对律师行业作出更为正面的道德评价,实为相得而益彰。

  笔者认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只要我们律师同行携起手来,共同肩负起匡扶律师正气、提高律师正面形象的责任和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中国律师业的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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