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内功与外功
张勇
http://www.law-star.com/bbs/cac/58084-1.htm
(一)万技皆发于心
有这么一句拉丁文格言:“世界上最伟大的是人,而人最伟大的是头脑。”律师们的较量归根结底是智慧的较量。
万技皆发于心。过分注重语言外功的律师无法理解法律的精髓,也难以有更大的发展。对执业律师而言,法律知识的底蕴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主要是由于它的内在含义,而不是文字本身。可以说法律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组成。肉体指法律的文字,而灵魂则指法律的道理和意义。法律之所以得以存在,就是因为它的灵魂。还可以将法律比作一枚坚果。法律的字面是其外壳,其意义是核心。就像你如果只欣赏外壳就不能真正享用坚果果实一样,如果你只想依靠那些文字从法律中获益,那是不可能的。既然坚果的用途在于核心而不在外壳,那么法律的用途也在于意义,而不是文字。
法律功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执业到老,学习到老。在当今的世界中,法律的发展实在太快,所以律师必须注意知识的更新。
在认真审视现在日益庞大的律师队伍时,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人无论在人格方面还是在法律知识方面都很不称职,并且丝毫没有改善的迹象,令人担忧。但所幸的是;大多数法律业务并不是由这种律师办理的。
法律功底和学历并没有必然联系。闻道有先后,但后来者居上的事例比比皆是。律师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技能。博士学历的律师未必比高自考学历的律师高明。真正办起案来,也许前者不如后者,原因就在于前者往往空有知识而缺乏技能。高自考学历的律师虽然知识有欠缺,但很可能拥有技能的优势,从而在战场的拼杀中取胜。因律师决胜的是技能,而非知识。
律师欲掌握法律技能,必须要重视下文所强调的基本内功。
(二)博览群书
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着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而已。所以说,法律只不过是与人类生活的社会状态有关的科学之一。由于有着共同的基础,都与社会科学,或者说都与社会科学的几个方面有
关,因此,不管是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还是历史、生物和心理学,都息息相关,而且每一门科学都是正确理解其他科学的必要基础。
一个律师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他应当认真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努力跟上现时社会的发展。没有用上述知识武装起来的律师不过是律师行业中的泥瓦匠,只有具有上述领域的知识,才能成为律师行业中的建筑师。律师这个职业在以往任何时候都不曾像今天这样重要。每个律师都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建构国家与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责任和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律师需要具有更强的知识获取能力。“我们时代的许多审判,其规模之大和复杂性之高,非最杰出的智力不能予以处理。而这也就对律师一般知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内功的修养看,绝不能忽视知识的广泛性这一要求。律师应当博览群书,有渊博的知识。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美国社会法学派大师庞德(ReoePound,1870-1964)曾谈到过中国的法律教育,认为法学院应设于综合性大学里,使学生受到综合性学术空气的熏陶,掌握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司法人员不仅要接受广博的教育,更需要以维护民族正义为职责,熟稔民族的文化、性格及理想。在我国,律师应涉猎经、史、子、集等古籍。可我国有多少律师研读过经、史、子、集呢?
律师还要有意识地熟悉世界各地的多元文化及风土人情。律师执业必然受到文化背景的制约和影响,律师必须关注其执业事务涉及的文化大背景。中国律师已开始走向世界,更有必要对特定的域外文化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顺利地与域外当事人及共事的外国律师进行沟通与合作,从而取得办案的最佳效果。
一位中国律师曾对一位美国律师的办公室描述道,“他办公室的一面墙是法律书籍,另一面墙则是个图书馆——五花八门的书籍:小说、辞典、画册、方志,还有各种非小说类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书籍。他和你说话时眼睛总是盯着这面墙,盯着这片五彩缤纷的书海。连第一次来访的人都感到轻松自如,不由得沉思遐想——你坐拥书城,你的生活像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