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制日报
委托人是指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将某事项委托律师办理,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人认为律师在办理案子时与委托人是同一立场,二者利益天然的一致,关系如同兄弟姐妹。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有的委托人与律师一见如故;有的在聊一通后一去不复返;有的在办完案子后,仍与律师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而有的即使案件胜诉了也对律师不以为然;更有的委托人对律师怨声载道,甚至反目成仇。
律师一般很注意与公、检、法、仲裁机构的关系,而容易忽视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的业务林林总总,客户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一般而言,非诉讼业务的委托人社会地位、素质较高,他们需要律师为他们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但能够认识到律师不是万能的,会以一种比较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律师。
诉讼业务中,这样的委托人也有。但相对而言,特别是人身损害、离婚案件及刑事案件,委托人的素质大相径庭。有的委托人把律师当作了上帝,把胜诉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有的委托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律师的价值只是因为该律师跟公检法有关系,不指望律师起其它作用;有的委托人把律师当作桥梁,尤其是当事人被羁押的刑事案子,需要律师作为沟通的渠道。基于这样认识的委托人,他们与律师的关系是畸型的,如果律师不认真对待,最后受伤的一定是律师。笔者认为,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时,应把握如下原则: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不吃皇粮,律师的两只眼睛,应当一只是法律眼,另一只是商人眼。但律师是法律的仆人,而不应是金钱的奴仆。律师接案时应坚持标准与原则,该赚的钱一定要赚,不该赚的钱一定不要赚。遇到大额律师费的案子时,不要冲动,一定要认真考虑、量力而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律师如果在接案时没有一个自己的标准与原则,最后没有给委托人带来比较满意、合理的结果,或无法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就会带来无穷的烦恼,直接影响到业务的开展。
2、不要对委托人打包票。
律师在委托人面前可以表现对案件有一定的把握,以增强委托人对律师的信心。但打包票的做法则是完全不可取的,也是十分危险的。这很容易使律师在日后陷入困境,甚至轻则被委托人投诉,重则被委托人伤害。案件的胜败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审理过程中充满了各种意想不到的变数,最后结局不一定由承办的法官(警察、检察官、仲裁员等)说了算,更不用说只有建议权的律师,律师千万不要对委托人打包票。
3、不要把委托人当哥们。
有的律师完全不顾自己的身份,与委托人称兄道弟,打成一片,这是非常不恰当的。 律师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要有自己独立的思维。与委托人交往中,律师与委托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使自己置身于一个理智的状态中,正确地作出专业的判断。即使律师自己有了纠纷,也应委托别的律师来办理,因为委托人和律师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差异。
4、要尊重委托人。
委托人找律师的时候正处于困难、矛盾与冲突之中,律师应对委托人理解、包容、安慰,应主动地征求意见,欢迎委托人的提问,倾听不同的意见,与委托人平等地讨论问题。律师不能凭借自己法律知识技能、诉讼地位上的优势而藐视委托人。也不要把胜诉的功劳全部揽到自己头上,把败诉的责任全部推给委托人。
5、要正确引导委托人。
律师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律师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
律师并不仅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劝解、说服委托人履行法定义务,放弃非法或过份的主张和要求。为了委托人的根本利益,委托人不愿意听的话,律师也要讲。
6、应以诚信为合作基础。
律师是独立的行业,有自己的社会地位,办案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律师为委托人争取权益是通过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诚信贯穿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同时也要求委托人以诚信对待诉讼对待律师,奠定自己和委托人合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只有在诚信的合作基础上,才能避免矛盾,才能有愉快的结果。
7、调查取证慎之又慎。
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身陷囹圄大有人在。其中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律师的自我保护是最重要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律师能依法执业,自然就“身正不怕影斜”。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千万不要轻信委托人的话而违反规定匆忙取证。刑事案件委托人要求调查取证,如涉及关键证据,最好告知委托人让证人直接到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出证。如一定要律师亲自调查,必须有两个律师,并最好请公证员到场公证。
近年来,悬在律师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斯利剑”帮助伪造证据罪正向律师砍来。浙江律师罗某、四川律师何某因民事案件取证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据报导,他们确有违规之处,特别是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清楚。因此律师千万不要取胜心切,不要受委托人的影响,调查取证不能违规,帮助伪造证据的事更不能干。
8、绝不要给法官行贿送礼。
我国是一个关系社会,法律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因此,法律服务是不可能杜绝关系的,也没有任何一位律师会拒绝动用必要的社会关系。但这个度应把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切不可把腐败等同于关系。
但在现实中,有的律师与法官勾结上了,律师从法官那边接到活,然后大家分脏;也有的律师在外边拉客,然后与法官合伙经营。据说,武汉前些年的十大律师基本上进了监狱,原因是那里的很多法官进去了,拔出箩卜自然也带出了泥。律师很少能因自己的事进监狱,但是与法官勾结的律师却很容易因为法官而“城门失火,殃及池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