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与律师代理思维之差异
金杰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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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多年的高级法官,尤其是一直坐在审判长的位置,对于审判工作和法官裁判的思维方式是再熟悉不过了。此后又改行当了律师,在适应了一段时间的角色转变以后,由衷地体会到了法官裁判思维和律师代理思维的差异,也体会到了两种思维方式的碰撞。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律师实务,谈一下法官裁判思维和律师代理思维的主要差异,意在通过对法官裁判思维特点的了解,在增强律师代理的有效性上做一点探讨。
法官是什么?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他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
律师呢?律师是法律执业者。是一个把生活的法律转化为条文的法律的职业。
两种职业,两种位置,两种角度,决定了两种思维方式的不同。虽然最后都要统一在法律规定上,但这种职业和角度的不同,决定了在诉讼中思维方式的较大差异。
法官的裁判思维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呢?笔者以为,法官的裁判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依审判职权,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
律师代理思维,是指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寻找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思维过程。那么两者主要有哪些差异呢?代理律师应该如何应对呢?
1、法官裁判思维的被动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主动性。
我们知道,人民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依据审判职权来审理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只能依据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进行审理。尤其是在民商案件中,法官更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案件审理的,法官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而律师代理则完全不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即根据案件的事实,积极搜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主动提起诉讼。用一句法律之外的话来形容,就是法官“守株待兔”,律师“主动出击”。这种差异决定了法官裁判思维的被动性和律师代理思维的主动性。这种思维的差异性,就要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尽量准备充分,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尽量收集齐全,避免在庭审时的缺陷和遗憾。
笔者以为,庭前至少应在四个方面准备要充分:一是证据准备要充分。尽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有效证据,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证据较多的要分组分类,并明确证明问题。二是法律准备要充分。要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尽量收集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明确具体到发布日期、条、款、项、目。不能在法庭上笼统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代理意见将没有实质意义,一旦遇到法官的核对,律师当庭不能确定,不仅影响出庭代理的效果,也会影响对代理律师业务素质的评价。对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要具体标明,提示给法官。三是案例准备要充分。如有可能,要查找相同或类似的典型判例1至2个。笔者体会,这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适用法律上有争议或疑难案件,相似案例会坚定法官的裁判决心。四是说理准备要充分。一个是质证意见的准备要简明扼要,意见要准确,另一个是代理词不宜过长。
2、法官裁判思维的程序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实体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判,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辩论等法律程序,来查清事实,作出裁判。因此,法官更注重走法律程序。至于怎么裁判,要等到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后再合议。而律师虽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但律师更关注的是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自己的代理意见能否取得法官的认可,案件的结果能否对当事人有利,自己代理的案件能否胜诉。这说明,法官的裁判思维更多的是关注履行完法律程序,具有很强的程序性的特点。律师的代理思维则更多的是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很强的实体性的特点。
3、法官裁判思维的复杂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简单性。
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思维比在履行法律程序时显得更为复杂,法官要考虑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请求的支持能否上诉等等。特别是对法律规范不明确,或缺乏法律规范,或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法官要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的研究,寻找适用法律的途径。律师代理思维则可以不需要考虑太复杂,只要完成了举证责任,那就可以等着法官判决。虽然也要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但不必像法官那样考虑的那么复杂。也就是说,我履行了代理职责,其他的可以不必考虑那么复杂。
4、法官裁判思维的中立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单方性。
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保持中立,也就是居中裁判。这种居中裁判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定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这在民商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除少数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不是一方具有绝对的利益优势,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等。当事人双方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再加上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举证不能问题,法律规定问题。法官裁判极少完全支持一方当事人。所以,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事实证据的实际情况,兼顾左右作出裁判。而律师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这种律师代理的单方性,导致律师代理思维考虑更多的是一定要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极少让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提出的诉讼请求要准确、适当,发表的代理意见中肯、可行,为当事人争取到可以争取到的利益。
5、法官裁判思维的简明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多论性。
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都有一种心理,就是希望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用比较简洁的语言陈述意见,不赞成过多的论述,以缩短开庭时间。法官的裁判思维具有简洁性。而律师代理案件出庭时,因为是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一方面,当事人的心理都希望律师在法庭上能够为他多说一点,为他多争取一点。另一方面,律师考虑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在庭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让当事人看到律师在庭上的工作,表现得更好一点,让当事人满意。因此,在发表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时,形成陈述过多,论述过多,具有多论性。庭审中,常常遭到法官制止,导致代理意见发表的不完整,影响了出庭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应当本着两个原则:一是复杂问题简单处理。有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都在法庭上论述,不一定效果好,时间也不允许。那就简化处理,就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发表意见,论足论透,其他的意见点到为止,通过书面意见接续处理。这样可给法庭一个清晰的思路和层次,防止法庭听糊涂了;二是用准确简洁的语言,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有句老话说得好,“话不在多而在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从生理学的角度讲,人的听觉持续的时间很短,再长了就听不进去了。有的代理词多达上万字,念得旁听人和法官头都发胀,很难收到良好效果。实践中,原文照念效果实在不佳。应当根据庭审质证的情况,详略得当,有取有舍,也许会收到最佳效果。
所以,庭审时间有限,律师发表意见的时间也有限,律师发表意见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主要问题说完整。防止把主要观点淹没在过多的论述中,使法官听不出问题的主次和层次。如果还有时间的话,再补充强调,等到法官想制止时,代理意见已经发表完毕,既保持了代理意见的完整,也保证了出庭效果,更不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总之,一句话,庭审发表意见,不是越多越好。
6、法官裁判思维的局限性与律师代理思维的开放性。
由于我国的法官是操作型的,仅限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范去裁判案件。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导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缺少收集各种参考资料的主动性。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案件,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争取更多的利益,想方设法注意收集有利的证据,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各项规定,包括相关案例,以此来给法官提供裁判参考,以此来影响法官,以求法官能够采信支持自己的主张。所以,作为律师代理人,应该思路开阔,思维开放,运用多种渠道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给法官提供更多的裁判参考依据,减少法官的论证和研究的精力,以加大代理案件胜诉的概率,增强律师代理案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