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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遗赠人行为判断是否接受遗赠

【案件回放】

  马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马某与林某长期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5年11月的一天,马某立下遗嘱,表明要将自己的房子留给林某继承。第二天,马某在林某的陪同下,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07年3月,马某去世。马某去世后几天,林某到公证处办理了接受遗赠的公证,于当年4月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新的产权证。马某与前妻的儿子小马认为,林某在知道父亲马某遗赠房屋的情况下,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她已经放弃接受遗赠。小马起诉要求确认林某已经放弃接受马某的遗赠。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一、学理上关于遗赠的概念和分类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二、遗赠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三、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是否接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本案中小马认为,林某没有对小马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放弃接受遗赠。
  但是,本案中,林某亲自陪同马某到公证处办理遗赠公证事宜,并且产权证和公证书原件由马某持有,再加上在马某去世后林某及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从行为上看,可以认定林某一直有接受遗赠的行为,她并未放弃受遗赠。在事实上,林某已经接受遗赠完毕。
  由此可见,是否接受遗赠,不能单纯看是否对其他利益相关人作出了明确意思表示,同时也可以从受遗赠的人行为上来判断是否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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