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财产约定 为何判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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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first.cn 20061106
〖本报记者朱燕报道〗 两对离婚的夫妻,同样签订了财产约定,但索赔101万元精神损失的妻子获得法院支持,另一妻子索要女儿抚养费65万元却被驳回。什么样的协议才有效?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案例一:
丈夫出轨 妻子获赔101万
巫女士1993年与关先生登记结婚。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方某来往,被巫女士发现,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再出轨就赔偿妻子101万元精神损失。但关先生并未中断与方某的来往,被巫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故准许离婚,关先生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这也成为国内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
索要女儿65万抚养费被驳回
孙女士与前夫杨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每月给付女儿3000元抚养费,如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达到三次,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5万元。但离婚后自2005年10月起,杨某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养费,孙女士故起诉至法院。
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被抚养人现年仅1岁,将来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金额产生影响。因此认为,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专家观点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和律师刘雪梅分析认为,第一个案例,双方约定的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参照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明显过高。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判决结果也就各不相同。
第二个案件,如果被告方能够证明是在威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或者约定的抚养费高于负担能力,被告确实无力承担,法院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
律师建议
1.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尽量避免用语模糊,最好请专业法律人员把关。
2.离婚协议签订时,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3.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应当本着公正、合理、能够切实履行的原则签订。
4.离婚协议不能限制、剥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