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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生父母遗产 【案件回放】 杨柳(化名)21年前被老杨夫妇收养,当时她只有12岁。 在杨柳19岁的时候,她的生父老曲刑满释放回家。因为老曲经济上比较拮据,杨柳就承担起了照顾老曲的任务。 杨柳除了每月给老曲500元生活费外,还常常给老曲做饭、收拾家务。 不久前,老曲因突发脑溢血过世,留下一套两居室。老曲没有其他子女,只有一个姐姐。杨柳能否分得老曲的遗产? 【律师视点】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对生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定遗产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能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则发生法定身份继承。但是,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尽到了赡养和扶助义务,那么,生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适当的分得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在本案中,杨柳对生父扶养较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生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