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稿费分割
【案件回放】 王某2001年与张某结婚,2007年二人离婚。王某是一名作家,婚前、婚后均创作、发表多篇作品。王某认为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稿费都是其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时王某未发表的创作将来可能发表获得的稿费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律师视点】 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对凝聚了个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更是因为投入与产出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而变得更为复杂。 对夫妻离婚时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问题,《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对夫妻间知识产权收益应如此界定: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的稿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创作发表虽尚未收到稿费,但该报酬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而在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故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判决:王某只有离婚时未发表的创作将来可能发表获得的稿费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此判决是法官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时的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割的正确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