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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中国律师现状 系列文章
中国律师还缺什么?
——论我国律师面临的心理危机
作者:陈武能 广东霆天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界存在的“十化”问题
(一)律师心理危机应引起重视
我国律师体制改革已有十年了。当初大家以为,由国有所走向合伙所、律师由国家工作人员走向社会法律服务者,就能彻底改变国有所特有的毛病,让中国的律师以全新的精神风貌走向世界,实现自身的政治价值。但十年过去了,我国律师状况怎么样呢?据统计,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0000多家,从业律师有110000多人,其他数字也表明,律师硬件上强多了,政治地位高多了,学历水平大大提高了,从业律师人数大幅增长,办理的各种案件创历史新高,统一司法考试成为热门了……总的来看,好像我们律师事业红得很,繁荣得很,没有任何危机的存在。如果仅仅满足于上述取得成绩,不思上进,不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话,将会使自己的事业丧身于骄傲自满里。
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市场对外不断开放,“狼来了”,给律师界带来了空前的竞争压力。随着竞争局面的形成,我国律师面临例如执业环境、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心理负面化等严峻问题,特别是律师界的心理负面化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尤为严峻。过去很少有人去关注律师的心理问题,只关心律师生存和诚信问题。其实推行合伙制以后,律师界同样遇到国有所出现的“活力不足、合作不和、发展空间狭窄、心理负累大”等老大难问题。
律师主管部门对律师的发展问题,比较重视组织机构的建设、律师诚信的问题、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和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等等,但没有将律师面临的各种心理危机给予重视或重视不够。如果不解决律师心理危机所产生的后遗症,就无法使律师事业按常态发展。从大道理来说,就是解决认识问题与思想问题。
(二)律师界存在的“十化”
律师界面临哪些心理危机呢?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心理危机的存在?依我看来,律师出现的心理危机具有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和执业环境等多种原因造成的。我们不妨从现实来分析,全国11万多执业律师,而律师事务所却有1万多家,平均每家10名律师左右,显然是小规模、小作坊式的,而业务仍处于相对比较单一,“重民轻刑”的状况。尽管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厅、律师协会都纷纷要求律师事务所重组,鼓励以合并、联合、合股等方式办大所、办专业所、办规模所、名牌所,但能响应办大所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律师所仍处在小规模的状态。据了解有些律师所是基于“校友派”或“海归派”的渊源而合并的,但毕竟占极少数。综合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状态,本人根据自己的实践和所接触了解的情况,感到作为法治精英的律师,一方面对外没有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长期处于执业难的不良状态;另一方面对内也没有建立律师彼此之间的平等的、利他的合作关系。律师界到底怎么了?为什么律师变动那么频繁?为什么年轻的律师执业三年后就乐于当“老板”(合伙人)而不愿做助理或聘任律师?为什么律师喜欢搞单干?为什么律师的合作这么难?为什么律师所没有规模化?为什么律师所没有专业化?为什么律师所创名牌这么难?为什么有些律师所创了名牌不到几年就倒下?……本人对目前律师界存在的状态概括为“十化”。
1、政治冷淡化。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讲实际,讲实惠,商人习气严重,对现在的政治极为冷淡,更对政治学习不当一回事。
2、合作挂名化。在不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很难处理,突出表现为两三年换一批合伙人。同时律师彼此合作都是商业化、金钱化,没有志同道合的理想。追求的是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合伙关系只是法律上挂挂名而已,互不关心,冷漠对待。有的虽然在同一个所工作,但由于长期不上班,竟然不认识自己所的聘任律师。由此可见,人情的冷淡,让律师内心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使合伙所处于一种极为短期化和不稳定的状态,这样不可能成就伟大的事业。
3、观念庸俗化。有相当一些律师普遍存在小市民思想,小富则安,追求生活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低层次目标,缺乏大志向,缺乏终身为民众服务的理想,不把自己视为法治精英而不懈工作。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思想观念非常庸俗。
4、执业腐败化。有些律师长期热衷于搞不正当的官僚关系,拉拢司法人员办假案,采用行贿或介绍行贿的方式,进行钱、权、色交易,破坏法制,造成人们对律师的负面认识,把造成司法腐败的根源全部归于律师。难怪有的法官被抓起来后说:“没有律师的行贿,我做法官的会受贿吗?”
5、服务金钱化。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把律师的使命抛之于外,一切服务都为了钱,唯钱是问,铜臭味十足,让民众对律师服务错误理解为:律师是金钱的奴隶,没有正义可言。这是律师队伍的悲哀!
6、行为短期化。有些律师追求暴富暴利的心态比较严重,加上缺乏安全感,于是出现大量的短期行为,诸如律师事务所分光、吃光、用光,不扩大投资,不完善执业条件,有的甚至连打字机都不投资,私下收费,私下办案,收费不纳税,档案随便丢。有的律师打游击,一年换一个单位,名片电话天天改,当事人老是找不着,过着“自由职业者”的生活。
7、理想空虚化。本来作为法治精英,胸怀大志是正道。但现实生活里,律师普遍存在精神空虚,拜金主义严重,缺乏起码的律师文化修养,例如不问政事、党员不参加组织活动,盲目自信,讲究实惠,得过且过。为了钱,有些律师成为“N陪律师”,即陪吃、陪喝、陪舞、陪游、陪赌……,出入灯红酒绿、舞榭歌楼(详见《中国律师》杂志2003年第九期《谁是我们的上帝?》)。
8、物质生活贵族化。一些律师赚了钱后,盲目追求生活的贵族化。表现在打高尔夫球、常换小汽车等,很少将钱投入著书立说。把追求贵族物质生活当作人生最大的奋斗目标。这些都是缺乏理想所造成的。
9、精神境界平民化。律师之所以与平民不同,并不是说律师高人一等,而是说律师的精神境界应高于一般平民,才符合法律精英的使命和文化品位。律师的责任感天生就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所以律师群体的精神境界应超越一般平民的生活观念,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的发展;否则,律师这个群体就难以成为社会精英队伍。
10、律师文化边缘化。律师作为独特的职业,有别其他职业的文化品位。律师群体应追求法治、人权、自由、平等、秩序、尊严、良知、亲情、友爱、信仰、真理、美感等崇高而永恒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律师文化因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都有走向边缘化的危险。主要表现在:律师界普遍存在急功近利、实用主义的倾向,使自信心失落、价值观迷失、创造力匮乏、凝聚力瓦解。同时,还表现出过重追求经验主义,缺乏理性思维;追求吃喝玩乐,缺乏文化底蕴;有思淫欲,没有真善美;有功名利禄,没有敬业精神;有功利主义,没有创造意识;有实用知识,没有思想能力;有操作技术,没有科学精神;有急功近利,没有远大胸怀;有形式主义,没有文化内涵……
以上“十化”是律师界内在的特质问题,使我们没办法形成自成一体的、高品位的行业文化。相反,律师界群体反被物质异化成表面上是精英分子,而实质内涵却是平庸之辈。从理论上而言,如果行业自身没有自己行业文化的存在,这一行业将会失去它应有的社会价值,这一行业将丧失它存在的意义。
律师界应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众志成城、彼此关爱,认同行业的价值定位,有忧患意识有崇高的抱负,立足于长久计划,尽快建立自己行业的文化,才能立足于和不愧于作为中国现代精英分子。
二、正确认识律师的角色
(一)律师角色尴尬
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的职业所担任的角色来看,最尴尬的角色就是律师。为什么呢?因为古今中外,人们普遍对律师或好辩者都有成见,认为他们是是非之人,夸夸其谈,口若悬河,不实际,与刁民、歹徒无异。古罗马时代的法庭对律师是十分刻薄的,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律师应该占用法庭同样多的时间。但由于当时使用的计算时间的工具是“水时钟”,漏壶的出口大小决定了流水速度,漏口越大,流水速度就越快,法官是根据自己的爱好来决定给别人的时间的长短。当时法官对律师是没有好感的,认为律师讲话唠叨,于是采用倒掉一部分水和用出口大的漏壶,让律师无时间讲话。由此可见律师在法庭的地位开始的时候并不高。英国的律师史上也显示出法官对律师的种种刁难和傲慢,把律师赶出法庭是家常便饭;有的法官甚至憎恨到用锋利之剑斩掉律师在法庭发言的讲台(木做的),来蔑视律师的地位。18世纪中期,美国律师的遭遇同样是非常坎坷的,政治地位十分低微,不让律师代理案件是常有的事,也不允许律师向当事人收费;社会总是认为律师是刁民,是无事生非的歹徒,往往被法官和政府官员骂得狗血喷头。看看狄更斯所写的小说是怎样痛骂律师的,就一目了然了。英国和美国律师今天的崇高都是通过二百多年的斗争而取得的,他们时时刻刻都围绕着“权力斗争”这个政治命题而奋斗。
在我国律师的角色同样遇到像英国、美国律师那样,被民众所误解。尽管经过20多年律师业的发展,在民众心目中,律师还是不如法官和检察官那样公正和伟大。在这样的气氛下,难怪厌讼的民众和官员对律师也存在同样的片面看法,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是“讼棍”。现在中国律师普遍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可能是因为民众对律师表现最为反感的就是刑事案件,总认为律师与坏人是一丘之貉,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是律师在诡辩,是黑白不分,是颠倒黑白的造孽者!这是文化问题,是律师难以摆脱的文化障碍。尽管我们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法律保障比原来好多了,被人们所误解、所白眼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这样的社会环境,是回避不了的客观事实,我们不得不面对。
(二)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
最令律师尴尬的是,自己到底是商人还是专业服务者?如果说律师是商人是因为他们同当事人必须建立利益关系,必须拉业务,必须开拓案源,并必须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在法律上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如果说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是商人,是因为法律规定律师是专业人士,需要专业证书、资格,而且要求他们德高望重,富有正义感,肩负为民伸冤的使命,因此不能按照商人的角色来定位。由于律师都是知识分子出身,长期受儒家的“君子不轻言利”观念的影响,与当事人讨论案件时头头是道,观点明确,理论到位;而与当事人讨论价钱时,心理显得非常尴尬,感到不是滋味。
(三)找“案源”是律师最痛苦的事
在我国现有的执业环境,律师生存的前提是“案源”,而不是办案水平和学历高低。可以说,“案源”是律师成败的分水岭,也是律师变得庸俗化和商人化的根源,“案源”问题也是许多律师合作不愉快和常换单位的主要原因。公平地说,律师找“案源”与商品促销员拉客户是一样的,是最痛苦的事。客观上,律师的案源基本上是靠自己的本事,因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并没有形成“分案制”,律师不像医院医生的“病源”来自集体的管理机构。因此与医疗界对比,医生并不用找“病源”(病人)。所以医生可以不用面临“讲价钱”的尴尬,完全可以专心投入专业化。而律师是很难走专业化路线的。美国律师在十九世纪时,也存在同样尴尬的问题。于是他们成立律师协会和允许律师参与市场,建立一些法律服务经纪机构,让他们来转接案件,避免律师角色尴尬的问题。可以说,从那个时候开始,美国律师业才走向相对的专业化和稳定化。
(四)法官不担心“案源”,显得高尚
与律师对比,法官和检察官就不存在这种令自身人格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在政治现实中,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远远在律师之上,律师根本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更不可能有和他们平起平坐的期盼。为什么呢?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统治的机器,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是专业人士,从性质来看是司法工作的补充。所以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从业务上来说,法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法官的案源是来自法定的程序和内部组织的分配,凡是当事人要打官司的,依法该到哪个法院立案,就会到哪个法院去办理立案手续,不用认识法官个人,也不用凭什么人脉关系。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摆脱案源的顾虑;同时法官享受公务员待遇,他们的报酬来自国家财政,因此法官也没有与当事人直接建立金钱关系的心理负累。由此可见,法官的角色并不尴尬。检察官也不存在这种角色尴尬。总的来看,法官和检察官比律师显得更为高尚,在心理上更为崇高,有非常优越的地位。
(五)律师界应正视自己的角色
在我国长期以来广大律师对自己的角色感到尴尬,又因没有建立律师文化而处于一种无可奈何和随大流的心态,对自己的事业没有信心。于是有的取得一点经济成就,就开始追求物质上的贵族化,但自身的素质却每况愈下,碌碌无为。我接触一些律师,他们开口就谈打麻将,打高尔夫,拉关系,很少关心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政治地位提升的问题。对一些司法腐败问题,有的发牢骚,有的讲气话,有的则认为与司法人员共同分一点好处并不过分,合情合理,你好我好,和睦共处。有的甚至认为同司法人员搞好关系最实惠,不用担心案源,可谓好处多得很。长此下去,我们的律师事业离自己太遥远了!有相当多的律师,有明天的事情今天不想理的心态,如古人所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令我震惊的是,有一次我与其他律师前往香港参加国际会议,我看到某名律师竟然带着高尔夫球杆出境。到了香港,他不参加会议,听说去打高尔夫。扪心而问,他个人的爱好我们没有权利去干涉,但作为律师会议成员,代表我国律师行业去参加会议,却搞自己的私人活动,难道打高尔夫比参加国际会议更为重要吗?打高尔夫能提高中国律师的地位和素质吗?能提升中国律师在国际的影响力吗?凡此等等,我国律师到底应怎样认识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事业应怎样定位?如何提升自己在国内和国际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力?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律师界刻不容缓的课题。因为如果不解决自身的角色定位,就非常难以迈向更高的层次定位。例如无法参与政治活动和提升职业的崇高感。而这种角色严重影响到律师人格和心理的种种变化,并且朝负面方向影响扩延。
我们律师界早就有自知之明,为了摆脱自己的尴尬角色,已建立了行会制度,制订了长远的律师发展目标,建立了各级的律师协会,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让律师们通过专业的分工,提升政治地位和公正形象,提高自己行业理论水平,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外交等方面的事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现在有一批律师当上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有力地证明了律师地位的明显提高。但是这些律师当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很少是以律师身份当选的,而是借助于民主党派的身份当选的。与西方律师界相比,我们还处于非常落后的地步。因为西方律师作为法律精英,他们奋斗的目标和关心的话题始终是围绕着国家大政、人权、民主、自由、法治、平等、环境、反核、反歧视等问题。因而有些律师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成为国家的总统、总理、议员、法官、政府官员等政治角色,突显自己职业的使命感和崇高感,造就社会福祉。
(六)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当然这与我国目前的“诉讼法”的规定有关。但是从法理而言,如果我们重视宪政理论的应用,任何案件都可以成为宪政案件。例如日本遗留毒气伤害案、招生成绩不平等案、选举权案等等。应该肯定的是,一宗宪政案件的影响力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还长久,西方的律师和法官之所以拥有崇高的地位,与他们主动参与国家的宪政案件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从外国律师影响力来看,他们主要是办刑事案和宪政案,通过宪、刑案来显示律师特别的政治观点和才华,从而影响社会的进程,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只有参与这些案件才能表现出律师的精英风范。最近,据《参考消息》(2003.9.12)报道:埃及一名律师,他打算根据《圣经》中的记述起诉全世界的犹太人,因为犹太人在数千年前逃离埃及时曾掠夺了古埃及人的大量金银财宝。《圣经》中的《出埃及记》记载,以色列人在逃离埃及时,摩西告诉他们向埃及人索取金银珠宝和衣物,结果以色列人掠夺了埃及人大量的财富。埃及宰加济格大学法学院院长希勒米说,一些埃及和欧洲律师正在对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认真的研究,希勒米希望人们不要错以为这是一种出于种族目的的政治起诉,“我们只是在调查以色列人是否欠了这笔债务”。
而这种案件拿到我国律师界来讨论,简直是天方夜潭。事实上,我国律师对宪政案似乎比较沉默和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特有的社会角色。还应该肯定的是,律师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所以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难怪有人说,一宗宪政案件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不久之前,孙志刚案件就证明了这一点。
我们律师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与律师存在的心理危机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如果律师界不解决普遍存在的缺乏安全感、归宿感等现实问题,看不到律师发展的前景和伟大蓝图,看不到自己在国家的政治地位和作用,看不到自己对民族的富强和复兴的重要角色。而这些心理负面作用长此下去,对我们律师界来说,绝对是一场灾难,是一场危机。
三、律师界面临四大心理危机
美国著名的人本心理学家的先驱、心理学第三势力的领导人马斯洛认为,人类是由一系列具有生命意义的和满足内在需求所驱动的,这些需求使人处于不满足的状态:一种需求获得满足之后,另一种需求就接着需要被满足。他列举出七种互相关联的人类基本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自尊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认知需求和审美需求。从理论上来说,律师也是人,也是动物,同样有这几项的心理需求。因此客观地找出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心理危机,是我们疏理和处理这场心理危机的前提条件,才能对症下药。那么到底我们律师界现在面临和存在哪些心理危机呢?是哪些心理令律师界显得那么庸俗和非理性化呢?本人认为,主要是下面四方面的心理危机造成的。只有解决了这四方面的心理危机,才能让律师界走上康庄大道,才能健康地、持续地发展,才能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贡献。
(一)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
对于律师界来说,出现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1、执业缺乏法律保障的安全感
我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感到执业缺乏法律的保障,缺乏一种硬条件的安全感。例如我国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客观上是刑法的“306条”紧箍咒所约束。而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许多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认为律师涉嫌伪证、串供、泄密等罪行,把律师关到牢里。因此律师界深感办刑事案件会令自己牵连到刑事问题,缺乏执业的豁免权和法律保障。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地方主义保护和人为的干预司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总感觉到打官司尽管有理,始终心里缺乏理论的安全感,总是担心自己代理的案件会输,从而引起心理的忐忑不安。于是产生了随大流的认同感,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找关系也在所不惜。
律师法的修改,由最低学历大专改为本科,其实就是对已经拿到律师执业证的那批“专科生”来说,带来了法律不稳定的心理压力。所以有些法律修改应不能有追溯的效力;否则打击一大片,导致各种律师行业的短期行为的出现。
“黑律师”行业的出现,正是我国诉讼法没有最终保障律师是诉讼的唯一代理主体而造成的(即律师垄断诉讼制度)。在我国尤其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正规律师往往打不过“黑律师”。尽管司法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反“黑律师”的工作,但由于法律制度客观存在的弊端,很多律师感到执业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长期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也可称之为诚信危机
从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变动频繁的现象来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作处于一种不信任的诚信危机状态。举个例子,一个刚刚考到律师资格的学生,由于我们律师界没有“师徒”制度(实习律师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该生没有律师生涯的履历,结果一毕业就进律师事务所工作,打破了他在学校的生活秩序。而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也不愿意自当老师,自己顾自己,对新人采取出租“柜位式”来发展此事业,让该生“自生自灭”;有的还要求新生自己搞关系,找案源。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因为接案件是一个律师的综合素质决定的。事实上,律师界普遍存在“没有办案难,只有接案难”,前面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如让新人接案,而他的自身能力确实无法接到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他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他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怨恨当初不该读法律,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律师事务所这个机制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这就是律师新人所遇到的安全危机感,在这样的危机感之下,往往令这些新人处于一种自卑状态和没有价值认同感,于是他们就想方设法去外面私下办案,私下收费,能弄到钱就是他们生存的安全感和归宿感。此时此地,什么理想、大道理,他们都不再关心,得过且过,追求低层次的享乐主义。这是没有安全感给律师新人带来的伤害,并对其终身留有后遗症。
在内部,已经执业多年的律师合作也同样产生这样的安全危机感。许多律师事务所没有所文化的概念,客观上是名为合伙,实为单干。据我了解,如果一个律师处于一种身体健康和平安无事的话,集体的温暖和团体的关怀并没有显出这种感情上的需要。但如果一旦遇到身体有病和家人有难的时候,这种松散型的合伙就出现了重大的危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靠长期的感情积累。如果长期处于一种单干状态,人会显得对金钱有无限的追求欲望,而对事和对人的关系会显得冷漠无情。长期下去,一是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影响,二是对团体安全感的培养有危害。加上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能因为个性问题而长期没有案源,而又没有得到合伙律师的帮助,孤孤单单,心理自然地产生了一种精神紧张,感到没有稳定的安全平台,今天不知明天事,于是又产生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隔阂。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强烈的自卑感。在国有所时期,这种心理状态并不明显,因为是国有的,最低生存是有保障的,但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期,由于资产私有化,而律师们的原始积累比较弱,必然导致利益的分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名为合伙,实为单干,就是因为彼此之间仍缺乏安全感,无法对整体事业做一个大计划。许多律师无法走向专业化,都是因为这种人际关系的不安全,彼此的专业独立并没有给大家带来利益,反而受损。从大量的律师跳槽事件来看,都证明了中国律师要想走向专业化和合作和谐化,必须认识到缺乏安全感的危害性,认识到安全感的形成是靠律师们彼此之间有自我牺牲的精神,认识到安全感是竞争的最基础的条件。也就是说,强调团队精神和团结,认识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就是最平和的,最有竞争力的,最有长远目标的。简单地说,从代价论来看,彼此合作的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如何营造安全感?律师界要重新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合作比单干更有安全感,认识到专业化比非专业化更有荣誉感和崇高感,认识到人并不是追求简单的物质利益,还认识到合作才能产生长远的精神利益。要树立长期观念,不要在合作时过于经济化和商业化。作为法治精英,应多点人文基础和人文修养,不能按商业的规则去衡量律师彼此之间的合作。否则,律师事务所成为人人自危的场所。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不可能成就我们法治的伟业。从国外和国内所有成功的律师来看,都因为律师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价值认同和追求,彼此的关系是一种磨合关系。只有互相的配合,互相的价值认同,互相的性格迁就,互相的工作关怀,互相的精神分享,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才是有安全感的,才有足够的竞争基础,才有成就伟业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安全感的律师关系,绝对不会出现优秀的律师人才。
(二)案源恐惧的心理危机
当上律师本以为十分自豪和骄傲,但工作一段时间才发现律师的艰难和压力。我总结一下律师生存最艰巨的是,找案源。美国律师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把能接案件的律师称为“风雨律师”,“风雨律师”是决定律师事务所存亡的重要角色。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案源是律师立足和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找不到案源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没有案办、没有发挥才华的机会。这是每位律师都难以回避的实际问题。案源的多少是决定合伙人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因为案源的问题,导致合伙人分裂和分配不公。长期以来,不管是著名的律师所或律师都或多或少存有“案源恐惧症”,其他不出名的同行对此更为恐惧。“案源恐惧症”是指律师所或律师时时刻刻都处于一种期待案源信息出现而没有出现的心理恐慌现象,又或处于已得案件的利益分配(包括中介费之类)的平衡恐慌之中,担心处理不当会造成不良后果。症状的特点是:担心手机无电、担心分配不妥,于是愿意花时间陪别人做一些自己不情愿做的事情。这两种心理顽症是律师的共性。为什么会出现此顽症?主要是因为:
1、案源决定律师生存的首要条件。案源即钱源,也就是找到案源意味着找到“工程”,意味着有案可办、有钱可收。但由于案源与“工程”不同,工程是有形的,可招标的。而案源是无形的,主要是靠社会关系网,不可招标的(或不想招标的)。因此为了得到案源,许多律师也学他人那样采取各种手段建立人情关系网,投入了不少时间和金钱。当然有时会接到案源,有时会失败。因此律师在处理案源问题上全凭个人能力和关系,一旦得到案源,不论是否属于自己专业领域的,都硬着头皮办下去,不愿将案源分给第二律师合办。这是律师界普遍存在的“自利主义”。因此我国“万金油式”的律师比专业律师生存空间更阔,更实在,换言之,我国律师走专业路难。
2、案源成本分摊计算难,律师担心不公。坦白说,由于律师不像医生那样不用考虑“案源”问题,所以可以将主要精力花在专业上。而律师们除了练就专业化外,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开拓案源和扩大影响,以便接到成本更低的案件。有交易必有成本。律师接案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顾问单位、熟人、朋友、亲戚、上下级老同事、老师、同学、老乡、当事人推荐等关系而来的,每宗案件的来源是充满竞争和支付感情的成本。有的甚至是由司法人员介绍,这样背后就产生了司法腐败。许多律师之所以不愿意合作办案,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水平高,而主要担心案源路线被同行占有和对关系网成本的承担不合理。由于律师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忧虑,形成一种高度紧张的心理,担心同事知道案源渠道的秘密,一味躲避与同事合作,有时哪怕牺牲当事人案件的成功为代价。
3、隔期案源失控引起情绪不稳。由于案源并不是稳定的社会资源,也不是必然的资源,充满偶然性。因此如果某段时间律师没有接到案件,他的内心就开始慌张,引起情绪的不稳,害怕从此之后没案件办,没钱收入,担心自己是不是能力有问题。凡此种种,如果案源处于一种隔期性,律师内心就会产生这种心理状态。这种状态会令律师不相信自己,甚至怀疑自己。
4、案源成为内部竞争的主因。现阶段,律师竞争不是办案能力的竞争,也不是专业水平的竞争,而是案件接案能力的竞争和社会能力的竞争。由于律师没有形成科学的分工和合理的分配制度,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短期行为,这也是造成不团结、不稳定的原因。由于我国律师之间的合作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长期孤独地办案,造成了内部的各种矛盾时有发生,例如费用的平摊,税收的计算和发展费用的平摊等等问题。总之,案源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生产资料,如果它处理不好,将会危及律师所的生存。
5、重视个人能力而轻视所的荣誉。许多律师都认为接案是自己的能力,与所的名义无关。所以重视个人主义,不重视群体价值的创造。长此下去,没有所的荣誉感。由于案源普遍来源于律师个人的社会关系,使律师产生了一个客观印象就是,他的成功和案件的来源是自己的运气和能力的体现。而这些都与所的荣誉没有必然的关系。于是更加认为把自己个人形象包装好就行,完全不考虑所文化的发展。这就是目前普遍存在律师单干的现象的心理根源。正因为如此,许多律师不愿意参与大所的重组活动,喜欢小打小闹,更谈不上创名牌的问题。
(三)自尊需求心理失落的危机
心理学家告知我们,人人都有自尊的需求,人人都希望获得别人的爱戴和尊敬。自尊需求主要分为两类:(1)希望有实力、有成就、能胜任、有信心,以及要求独立和自由;(2)渴望有名誉或威信、赏识、关心、重视和高度评价等。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群体,表面上自己的素质条件比其他专业人士相对高一点,潇洒一点,体面一点,政治地位高一点,智商、情商优越一点,容易产生一种强烈的自尊需求心理,处处逞强,事事追求第一,十分重视面子和自己的能力,个个都盼望别人称自己为“大律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欲望需求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不正确调整好这种心理欲望,就容易产生强烈的心理失落危机,导致严重的人格歪曲。
由于我国现在整个经济生活处于一种转型状态,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现代化的发展,各种令人满足自尊虚荣的信息多如牛毛,有些信息使很多律师感到只要付出少许就可以获得无限的荣誉。我们律师这个行业,是一个与名利场打交道最密切的职业,有相当一部分人相信,要成为一个著名的大律师,无论如何应先出名而后得利,这样才能有成就感和自尊感。由于有些律师有这样的欲望需求,在行动上自然地导致了各种行为的出现,例如:以为靠打名人案件、靠打怪案件、靠打一些投机取巧的案件等,就可以提升个人的名望。于是就不顾律师行规,免费或低价代理,私下接案,私下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为了打胜官司,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材料,行贿受贿,把主要精力投放在勾结某些官员,最终是得到一己之利,却损害法律的尊严。由于这些律师的自尊需求的出发点和满足感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状态,加上律师所的环境条件和人际关系缺乏安全感,为了多赚钱和尽快出名。于是不顾一切,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常常夸下海口,保证做“常胜将军”,严重损害律师在社会的公正形象。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迷信人际关系,乐于标榜自己,以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结果弄巧成拙。从一些被处分的律师个案来看,除了执业年限短外,还普遍存在这种以律师执业为赚钱工具的异端心理。一旦不成功,他们很容易地陷入了强烈的自卑感、软弱感和无能感。
还值得指出的是,有少部分律师因目前的执业环境的影响,染上了一些非知识分子的不良习气,如陪打麻将,陪上馆子,陪上高级娱乐场所。不但在人格上没有满足自尊需求,而且在经济成本上也得不偿失。还有些更为严重的是,过于自信,骄傲自满,认为自己是某某名牌大学毕业,目中无人,有的甚至说出一些难以相信的话,如“我让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等狂言。正因为他们过于自信,在同行竞争过程中,他们往往使用了一些贬低他人、提高自己的方式来争案件。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安全感缺乏,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一个合作的平台,让人的自尊需求无法得到合理的释放和满足。有些律师之所以出现这种急功近利和缺乏恒心的不良心理,原因是多样的,但缺乏对律师业发展的前景信心才是根本。
怎样克服这种自尊心理需求引起的缺乏恒心和急功近利的弊端?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首先要给律师们创造一个信赖的体制和温暖的人脉环境。例如建立中国特有的律师师徒关系,修改律师法,提高做合伙人和个人所创办人的执业年限,由3年期限改为8年。或者制定扶助年轻律师产业的政策,如低息借款等。为什么呢?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比外国的早,一般读完大学本科只有22岁,如果顺利的话23岁就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实习一年,也就是说,24岁就可以做执业律师。27岁就可以成为合伙人。律师合伙人与一般公司的股东不一样,因为合伙所是人合关系,往往要求律师有成熟的情感稳定,即已结婚,有住房,有稳定的人际关系。从现实经常跳槽的律师来看,他们往往是做出很多短期行为,急功近利,目的是追求结婚、购房、升学(升硕士、博士需要大量的费用)和出国,如何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呢?27岁之前的单身贵族,他们的思想往往集中于钱字当头,他们做合伙人,还是忙于原始积累呢?他们认定马克思的理论是对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目前许多律师事务所最不稳定、最难以培养、最难以合作的就是30岁之前的律师人群。理论上,如果主管部门设立扶持年轻律师创业基金的话,可能有利于引导年轻律师建立长久的事业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克服这些不利于律师事业的急功近利的观念和做法。
(四)缺乏更高的自我实现价值观的心理危机
有一位外国哲学家评价中国文化的本质缺陷是:不相信勤劳,只相信运气。尽管这句话讲得不够全面,但却非常深刻。在我们律师队伍中,特别是有一定成就的律师群体中,往往缺乏更高的自我实现的价值观,无法突显律师界在中国社会的政治地位。自我实现的需求在心理学上是指促使自己的潜能得以实现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希望自己越来越成为众望所归的人,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理论上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自我实现价值需求。
律师是法律之师,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法治国家的精英。因此对律师的要求和期望是比其他专业人士要求更高。作为律师,人们往往认为他们是未来国家的统治领袖和社会精英,律师自己也有这种精神抱负。
目前我国的律师地位已明显比以前高,有的律师担任了政府官员,担任了人民代表,担任了政协委员,担任了各党派的骨干,所有这些都显出了律师的精神风貌和政治地位的提升。但从现实来分析,由于律师们普遍存在自我实现的需求欲望不高,往往无法带动整个律师群体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充其量只达到了表面的政治地位提高,实际上律师的价值地位并没有提高。主要表现在:(1)没有一位律师成为执政党的重要权力部门的领导;(2)没有一位律师成为名正言顺的大法官;(3)没有一位律师成为名正言顺的大检察官;(4)没有一位律师的著作能改变我国目前的宪政状况;(5)没有一位律师以律师职业身份直接竞选升为行政长官;(6)没有一位律师成为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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