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中国律师的生存现状
肖云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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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通过相关的市场调研,依托相关数据的量化分析,正视律师行业的法务实践,进行现实考量,以期抛砖引玉,对中国律师特别是中国年轻律师的归路与正途做一些定性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一、现实考量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提及律师,脑海中自然而然的形成一个概念,律师是高收入群体,成为律师意味着物质上富裕,同时律师又是权利的守护者,律师能身批正义的外衣,借着法律这把利刃斩妖除魔,扫清世间不平之事,还世界一片太平。因此高校法学专业从未冷门过,初入法学院的学生对律师肃然起敬,立志将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事业,并终生以法律为信仰。却未曾想,毕业之时绝大多数的人除了考公务员会进公检法之外,当律师的寥寥无几,所学非所用的现象造成中国最大的资源浪费。而业内大部分人士都觉得身陷囹圄,并非业外人士所想象,律师自己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何况他人?网络上流行一说法:“当你成为一名律师后,你就成为了‘三无人员’,无工资保障、无社会保障、无业务保障。呜呼唉哉,全场哗然,世人皆惑!有人不信,说道,何人敢在此大放厥词?请君勿怒,有数据为证:上海首个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研结果显示,由于收入低、没有案源、缺人指导,使得执业前3年成了青年律师普遍反映的“最为艰难”的时期。特别是执业前两年,不少青年律师大多入不敷出。有近10%的青年律师因种种原因挨不过这段时期,最终不得不转行。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7129名会员中,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在去年全市律师近28亿元的收入中,80%的收入来自中年律师。而在25-35岁的律师中,有60%的人年收入不足5万元,有车族的比例仅为3%。广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华南师范大学对177名律师进行的调查显示,35%的律师可支配年收入仅为3万元以下,属于低收入律师。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数量在10件以内,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在5件以内。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去年律师个人年收入仅3万元左右。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月薪只有1000元。在次列出的数据主要是青年律师,因为青年律师是中国律师的主体,所以可以作为中国律师代表以供参考。中国律师,中国年轻律师被称为高学历的低收入人群。众人皆惊,此何怪哉?鄙人试抽丝剥茧,析其表象,探其原因。
1.中国律师业的基本状况。中国执业律师大约在10万左右(只是大约),律师事务所大约1万多家,律师的学历相对其他行业较高(自司法考试实行,后来又规定只有大学本科才能报考,司法部又有规定2006年以前46周岁以下的律师必须是法学院本科),中国律师的收入没有排入中国高收入人群的前列,厨师的收入可以排在律师前面,根据各种数据显示这一行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但在此表明一种观点,律师业不是赚大钱的行业,因此如果有人希望做律师赚大钱,鄙人劝其另谋高就。律师充其量仅能是高收入行业,不管是中国的富人排名还是美国福布斯排名,律师都排不上位。如果排上位倒令人诧异,律师是服务行业,但更重要的是它是现代社会支撑力量,它起着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法制建设的作用。律师职业过度商业化,不仅丧失了律师固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无形中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律师沦落为商人与“掮客”,法律工作者的特殊价值与职业追求就被削弱了。一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首先必溯其源。犹如问一人,必然追溯其祖宗是谁!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就短短的百年历史(1906-2007),自尊敬的沈家本先生(中国律师制度的首倡者)第一次提出律师制度的立法建议,并第一次正式将律师制度在法律草案,从此律师制度走进了中国的诉讼制度,走进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中国律师业就象晨曦慢慢的的展露它的光芒。然而这个在乱世中出生的幼婴成长的并不顺利,没有适应生长的环境,没有充足的养分,没有外来力量的有利帮助,注定它的人生路上荆棘满地,困难丛丛。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犹如中国法治的发展一样,每一进步都需要很大的代价。(孙志刚事件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1)社会法治观念。回顾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缺乏律师制度产生的基础,历史上的空白无法弥补,我们只能在时间河流的下游有所建树。在古代的人治社会,一些略知诉讼常识的人们参与官司挑词架讼,既为百姓痛恶,也为统治阶级不容。而现今鱼目混珠、趋炎附势者有之,唯利是图者有之,玩弄法律于手掌者有之,名声败坏如讼棍者有之。中国没有古希腊,古罗马的境遇,人民没有受过“人权宣言”“天赋人权”的熏陶,法治观念的极为淡薄。充斥人际关系网络编织的现今社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开展法律事务更多的是被认为谋生的手段。谋生是为了生存而就业而执业,难以将思想提高到信仰法律的角度,难以保持自身思想的独立与认知,“法律没有信仰,那么它将行同虚设。”信仰的淡漠、传统道德的毁灭、实用主义的宣扬,拜金主义的流行所造成的不仅只是一个行业毁灭,更使整个社会混乱。罗伯特.G.西蒙斯[美]在他著的《律师的责任》一书中曾说过:“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只有以信仰的姿态投身于法律,以对法律的绝对忠诚从事法律,以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维护法律,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执业者,才是法律者应有的德性。律师本身的的执业素质未能被认可,律师行业的威信未曾确立,导致律师行业未获得社会的足够尊重,律师行业步履维艰,而社会法治观念的缺失更使这一行业迷失。
(2)执业环境。中国律师行业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极大的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制约了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保护律师权利的法律,虽有所突破,但条文中并未能摆脱政府过多管制的痕迹,因此有人称为“鸟笼”体制。律师是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律师的诸多自由又必须由政府来授权规定。政府不但干预案件的受理,还要指导收费;不但规约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为惩治不法律师费尽心力。面临律师需要自由执业又处处需要被授权,需要被管制的困境,让人不惊诧异究竟是律师管制法还是律师权利法。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更多的表现在刑事领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终于扫清障碍,但刑法306条依然让刑事律师胆战心惊。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刑事律师畏惧不敢替当事人辩护,百余律师因刑法306条踉跄入狱,最后又清白出狱,律师的执业环境可见一斑。
(3)行业自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应该是全方位的,有制定行业规范的权力,也可以成立惩戒组织,甚至自我处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自律是一种消极自由,自治具有积极主动地自我完善的意旨,且律师协会并没有真正掌握实际权力,行政权对律师自治权的侵犯和干预,使得中国律协有名无实,有心无力,‘在其位,不谋其政’。由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定性及种种迹象可知中国律师的管理是行政管制。如此管理,律师该何去何从???“在美国,不仅各州律师协会有权制定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约束本州律师,美国律师协会也有较早的、比较成熟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虽不强制实行于各州,但对全国起着道德指导以及纪律处分程序方面的作用,并努力统一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使其适用于各个司法管辖区。规则制定权在律师协会,实施规则方面律师协会也起着重大作用。当事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州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如果律师协会认为有理由对律师进行处分,它会到法庭提出起诉。律师协会有权实施纪律处罚,如发表声明公开批评,也可以实施更严厉的纪律处罚包括暂停执业,甚至是由律协纪律委员会永久取消律师执业资格,处罚权当然在律师协会。美国模式的核心内容道出了律师管理的真谛,那就是律师不能直接受控于行政权力,必须保护法律行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律师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而我国的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大束缚了律师的手脚,律师成为带者镣铐跳舞的舞者,难以在有限的空间里展示自己。其命运悲惨甚至有如古代的伶人,没能把握自己的命运,在职业场上不但受冷场,甚至被砸场。
(4)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这些法律职业人员的集合,但这是广义上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概念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他们有着共同的追求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捍卫社会正义,三者构成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我国的现实中却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和追求,每个角色的社会地位也很不一样,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常常是相互排斥和相互敌视,这三架马车的方向不一致,导致整个司法运作很不顺畅。而在三者当中,律师是最弱小的,律师是自由执业者,一介布衣,无权在握,其一己之力与以国家力量作为支撑的法院,检察院相比极为微弱。司法人员对于律师具有强烈的地位优越感,在对抗当中尤其是刑事程序中,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注重实体主义,要从重从快从严,这加剧了律师执业的难度。另一负面影响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在很多时候“打官司”成了“打关系”,谁送的礼多,谁的关系铁,谁的官司就赢。导致律师在这样的环境里无法正常执业并导致律师整体水平以及律师业务能力水平的降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防止腐败,法律是最后的屏障和保障。作为解决社会争议与矛盾的良性规则的法律其身上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整体队伍,从一定程度而言司法的职业化铸就了司法的社会化,司法的社会化又完善着社会的法治化。美国的民主法治就是现实中最好的例证。
(5)司法腐败。近几年来,司法腐败愈演愈烈,从个别到群体,由低级机关到高级机关,不断升级。这些掌握“法律武器”的‘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是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根本目的所在。离开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无法"安身立命"。国家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呼吁司法机关公正期的最强音,成为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最殷切希望。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一些害群之马身披合法的外衣,在无限真空的情况下做出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扰乱律师公正执业,损害公民合法利益之事,给人民,国家,社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司法人员凭借公权力的占有,以优越感的姿态欺压律师,扰乱律师的诉讼参与,使部分律师背弃法律与之为伍成为司法腐败的掮客,使部分律师辩护空间狭窄、权利行使受限、执业风险增大。社会上“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的心态正说明了司法腐败对律师的巨大冲击和危害。
二、律师行业内部状况
1、人情社会困境。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人情气氛很浓的国家,在这靠血缘伦理关系维持的社会中,缺乏法理契约型社会的传统,缺乏民主化与法治化的氛围,缺乏规范化的社会意识,缺乏正确的评价机制和考核体系,“熟人好说话,熟人好办事”便是社会行为处事的一种态度。在中国,你可以没有能力,但绝不能不会做人。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在中国不言而喻。在中国人“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特性的大环境下,中国律师行业步履维艰。在中国,律师业务最大的制约就是案源问题。但由于中国律师职业刚兴起不久,中国各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均衡,律师的业务与社会法律需求并不相符。没有名气的积累,没有老道的经验,一个律师要想生存,发展极其艰难。而依靠关系网,依靠不错的人脉,一个律师的业务能力能得到巨大的推动。我们可以看见,许多年轻的律师形单影支,能经过漫长的周期,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没有熟人介绍案源,即使有能力,没人力,仍难以维持。许多经验老道,深谙谋生之术的律师都将时间花费在维持和营造人际关系网络上,用于业务提高的时间少的可怜。律师的业务能力不得以提高,律师不以信仰和自身的独立赢得尊重,而以维持与营造关系去谋生,君子不器,律师所充当的社会角色应不仅仅只受限于职业,还应有更高一层次的理想追求。技巧在律师看来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心灵的升华。我们不需要没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知的法官;法律人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只有技能没有信仰就如同没有灵魂。然而甚至有些律师以共享提成的方式让人帮忙介绍案源,与司法工作人员合作来完成官司,种种的不良现象并不少见。
2、成长模式。
现今,刚毕业的法学院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立志从业于律师行业的毕业生就到各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律师的境遇各不相同,大多数的人都面临的一种状况是自学状态,没有导师帮助,在律师事务所做一些文档性事务及其他杂务。在没有指引下的律师后备军难以学习全面的操作规范,初入社会,遇见社会各色的当事人难以应付,对社会,对行业存在的潜规则不能适应。有些铤而走险加入不正当竞争的行列,有些在生存的压力下不得不放弃心中的梦想,有的只能花费重金去获取人际关系(当然大多数的人做不到这点),从这些原因不难从中看出为什么法学院的学生大多数的人没有从事律师行业。在中国,要作为一个成功的律师,鄙人认为四个方面作为支撑,需要全面的社会阅历(法律的社会性决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需要娴熟的实务技能,需要深厚的人际网络。而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们显然都不具备,而这四个方面支撑点需要时间的累积,需要适应的能力,需要适宜的个性。在作律师助理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没有支付工资,许多毕业生希望能独立但经济上无法应付只好离开。而有些律师事务所不仅不支付工资,在实习一年后还以要盖实习章就必须与该所签订合同,并按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所给比例确定提成作为条件。(有些律师事务所规定如果实习律师执业不在同一个所而到其他所去执业就没有实习鉴定,而在本所执业才给开实习鉴定,并且得先交本年度的年费3000元,以后每件案子的律师费上交所里的40%,许多毕业生只好黯然离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