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防治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张登产
【内容提要】新中国律师走过了连续二十多年的历史,成绩可圈可点。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会发现律师的道路确实不平坦:律师执业被歧视长期存在、执业安全毫无保障、法律服务市场长期混乱、权利限制过多、税费负担太重。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政治家们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可能就会因中国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服务环节营养不足而很难实现。如何站在政治的角度,来把握律师行业的命脉,推动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当是当务之急。本文着力整理发生在律师身边的一些现象,从中找出一些影响律师发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反射这些因素的危害。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找出解决办法。通过对材料的归类、整理和加工,提出了六大解决和防治的措施方案,特别涉及到一些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是专家学者的普遍看法,但本文的用意在于强调它的紧迫性。在谈到律师队伍建设时,本文设想解决的是律师的素质提高问题等。
关键词:律师 执业环境 现状 防治
不可否认,中国的律师业从79年恢复至今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经济主体的各种民事交往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代表着现代人类文明成果的法治建设成果却总是不尽人如意,律师“执业难”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论是从事诉讼工作,还是从事非诉讼业务,从立法到执法,观念的,人为的,无意的,恶意的,律师执业被歧视长期存在、执业安全毫无保障、权利限制过多、法律服务市场相当混乱、税费负担太重。凡此种种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环境相当恶劣的地方,确实出现了“逼良为娼”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因相互勾结身陷囹圄,问题暴露出来,遂史无前例地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了,运动也搞了,问题解决了吗?深层次的矛盾触动了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就连律师队伍本身也是很少有人积极地、认真地参与这场整顿运动。为此,重温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并与改善律师执法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不难发现我们当时搞了一些工作,主要是总书记的批示的前半部分工作,但笔者对这场整顿教育活动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自己整自己——没多大结果。那么想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为什么只刮了点风,不下雨呢?故本文拟从律师的职业环境及对策谈谈笔者的一管之见,剖析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劣根在哪里,并探索解决的法子,以此来共同影响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律师事业的发展。
一、 律师的执业地位低,司法歧视长期存在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里,“由于缺乏律师制度产生的基础,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律师及律师制度。直到清末,才从西方引进了律师制度”①。历史空白也罢——问题是由于专制的集权统治,一些略懂打官司的人借此常挑词架讼被人称为“讼棍”,既为百姓痛恶,也为统治阶级不容。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还没在人们心目中扎下根,一场大浩劫对它进行了无情的摧残。二十六年前恢复了律师制度,从当时到此后的十多年间,很少有人向往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觉得律师还是可以解决吃饭问题,为了谋生走了进来。律师队伍就这样大了起来,不免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律师的整体现实形象就是这样。再加之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正眼瞧律师的也只是少数,有的也只是极端势利的人认为律师还是可以赚钱的。没有更多的人将律师和维护正义联系起来。如果再考证司法制度的本身,还会发现很多问题,我们会发现一些被良知唤醒的律师们在苦苦的呻吟,有的已经在哀号。于是律师队伍前进的步伐只能放慢,没有人胆敢向前。
在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法律这样的定位在中国官本位的国情下本身地位就低,而且又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尤其是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既就是错那也要一错到底,以免‘官’们受到责任追究。因此,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于是乎,近几年“保守的估计也不会少于500人”②的律师锒铛入狱。因此律师不得不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们“搞好关系”。很多律师坦言,他们所以热衷于拉关系,往往出于迫不得以。逼良为娼的丑恶社会现象竟在中国的现代司法体制中找到了生根发芽的土壤,但到头来屎盆子却总是扣在了律师的头上。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还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
二、法律服务市场严重混乱,帽子底下是人的都可成为“律师 ”
“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笔者从干律师这行开始耳朵里总是充斥着前赴后继的这方面言论,而且每每都是年轻律师的言词相当激烈,那些老律师有时好象都是旁观者,有些见怪不怪的笑笑而已,仿佛他们倒是门外的看客。疑惑中我问一老律师,他道出其中缘由,“说有什么用呢,说了十几年,还是没人管”。仔细玩味老律师的话,确是真知灼见。律师制度恢复以来这种局势愈演愈烈,最初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律师一统天下,到后来法律工作者分锅搭灶,到现在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法院的退离休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全民皆兵”。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像我们人口不足45万的一个山区贫困县,司法行政人员五十多人,法律工作者近二十人,法院离退休人员的上十人,其他以“律师”为业的也有数十人,而真正的律师是十五人,非律师人数是执业律师的近十倍。非律师无所不能,他们没有清规戒律,司法人员当然相当喜欢,他们可以给这些以权谋私之人带来“利益”。于是,现实的情况是相当一部分执业律师没有饭吃,有的不得已干脆就改行干起其它行道。难怪我曾经的同行在看到我现在的一个同事到一企业为吃饱肚子时,感慨道:“这个律师的遭遇,从反面确认了我当初由律师转行公务员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颁布多年该禁止的事情不是屡禁不止,而是根本就没人管,“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谚倒是人人皆知。比如律师法、法官法都规定,退休的法官从事律师工作不得在退休两年内在其曾任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事情往往出奇的怪,这些人根本就不是律师,前脚从法院已退休,后脚就在原就职的法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而且是一路绿灯。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生效并正式实施,法律明确国务院各部委无权创设行政许可,作为许可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司法部规章,当然随之失效,但至今从上到下没有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部署。有时笔者真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前景堪忧!
三、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太多,律师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却有相当的比重。该法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威胁、引诱他们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表面看来,这些规定义正辞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何谓“指使”、“诱导”、“威胁”、“利诱”?这些法律术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从所抓律师的案例来看,无非是证人的“翻供”,司法机关的“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判明是可想而知的。而我们的司法人员在这类问题上是“宁可信其有也不信其无”的,律师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进去’了,律师们的处境是多么危险不言而喻。
一部《律师法》,学者们大赞是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本文文所要解决的。我们的一部《律师法》不是律师的权利法也罢,反倒成了‘律师管制法’,她和《刑法》306条共同构成了对律师的歧视,刨根问底,是大气候现象吗?
四、律师行业的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律师成了自由民
大中城市的状况我没有了解,但我可以窥我处“一斑”,而见“全豹”。由于中国的国情,考取司法资格的社会人都跑到了敞开大门的律师队伍,一时间,律师队伍是门庭若市,热闹非凡。人员多了,要人管,要吃饭。吃饭的问题当然是主要的,但那也只能是自己解决。可管理的问题就不是这样,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法律授权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我国大部分非城市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怎样管的律师,我是历经了四任司法局长,有内行的,有外行的,其他人员一个没变动,说不懂律师行业管理那是完全错误的。问题是现在的律师已不再是事业单位的干部,律师行业已经成为社会中介机构。律师行业已中介化、市场化。一个司法行政人员道出了心中的症结,“我好好给你服务,你美美的挣钱”,言下之意,没有这样的好事。要么干了一点事情,你律师得拿钱来。发生在我县今年律师注册时县司法局强逼每个所必须拿出钱来,否则不予盖章的事实就是一典型事例。可以想见,律师在其主管部门面前亦是毫无地位可言。管理机关的行为使得律师们很是伤心,律师现在的心理就是能不叫管的,最好别管我。管理者的心理失常,律师心理的扭曲,整个市场的无序,长此以往,恶果自生。
五、律师负担过重,税、费偏高
律师职业,如果我们将其看作为一项事业,那么我们的总收入比公务员高一点点那简直是微不足道。众所周知,我们的收入一部分是消费支出,用于衣食住行;一部分要用于事业发展;还有一部分就是在执业中的费用支出。由于中国的律师大都是来解决吃饭问题的,收入的一部分在费用开支外,主要用于了消费,显然高于公务员的收入显得很“艳扎”。于是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就是调节你过高的收入,于是便有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有的地方还开征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律师事务所还要按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防洪基金、人民教育基金等等。还有行政管理费,什么赞助费,当然少不了的还有他请客你买单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一年下来挣的钱全花光了,事业的发展根本无法谈起。可怜的律师有时生活费都没有着落,进修的费用难以备齐,但还得硬撑着。君不见,有的律师强装笑颜,为的就是不让别人看到自己的寒酸。
笔者望闻问切了以上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如下治疗方案:
1,首先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观念
针对第一个问题,谁都会说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们要搞法制国家,不是喊几句口号,张贴几副标语就能解决的。在中国要提升法律职业人的社会地位,首要的是发展经济,而且必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谈得上法治经济。然后才能去很好地立法,执法,司法,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觉法律是有用的东西。进一步通过电视等大众传媒介绍法律,以案说法,律师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除了办理一些有偿的法律事务外,再得用一些精力无偿的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再进一步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活动,在法和权力的较量中,力促法律最终的胜利。良性的互动,最终产生良性的结果——人们看到了法律带来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社会井然有序,法制的意识、心理和观念就自然产生了。
2,要让一些有德有才的律师在国家权力机关有施展才能的机会,最起码在法检部门律师现在就应当去
有学者认为在“类似的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当律师往往是进入这个共同体的最初一步,法官和检察官都来自于律师,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使得它们彼此之间有一个职业尊重”③。规范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专门法律在颁布后专门因三职业统一进行司法资格考试而进行了修改,弹指间又过了四五年,律师仍然做你的律师,法官继续当人家的法官,社会上的精英人才获取了司法资格,要当“官”现在看来可能还得一段时间,有的人看不到自己获取了司法资格后实现价值的希望,就是做了律师,解决了吃饭问题就不再向向往更高的目标。律师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当然这些‘官’们当然看不起那些‘师’们。平等、非歧视的地位自然无法获得。
3,要修改有关法律的缺憾,取消法律规定对律师的歧视条款,为律师顺利执业扫清立法上的障碍
自从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而单列出来之后,专家学者们发现,这个特殊条款呈现被滥用的趋势,律师执业中的风险也并不仅至于目前谈虎色变的刑事辩护,而是已经扩大到民事和行政领域。律师法不能没有作为,不给律师权利,但也不能对律师的手脚大加捆绑,要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关的行为,权利义务给与基本的平衡和规范,律师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规范的管理,正当的管理。
4,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尤其是要从根本上转变其将律师视“异己”力量的观念
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律师和司法执法机关或司法执法人员的别扭,根本问题是司法人员应当树立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如果没有公仆意识,认为规范执业律师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是在给律师‘吆羊’,那么问题永远都得不到解决。其次,司法行政人员决不能和律师挣饭吃。现在的律师特别是在基层的律师经常会遇到管理人员在法律服务锅里“舀饭”,而律师还得敬他三分,稍不注意,他还和你翻脸,如果再不顺心,你有可能是他的“异己”而受到打击报复。
5,律师要继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现有的执业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执业风险,增强应对不良执业环境的能力。从某种角度讲,要改变执业环境,律师自身应更加积极作为,如果我们律师都有“学者的渊博知识,演讲家的雄辩口才,哲学家的理性思维,社会学家的应世能力”⑷,律师就是比其它非律师素质强得多,法律服务市场自然被律师——原本就是让律师垄断的行业所垄断。当然这是一个过程,一个长期积累斗争的过程。即便是将来实现了“法治”,一些不良的执业环境仍会存在,对一些不良环境,律师也只能依靠自身高素质去克服。为了从根本上进一步解决律师的良莠不齐问题,应当对在通过司法考试欲进入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实行面试;然后再给与一定的实习期,实习期满,再对实习的成果给予检验,使得一部分缺乏律师应有素质的人进不了律师队伍。我们对待律师的态度也应当探索强制淘汰制度。当然,“一切的改革应当与律师行业对人才有吸引力相联系,一个乌烟瘴气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这些设想肯定是妄想”⑸。
6,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管理,真正让内行管本行
如果说律师协会以前因经费、人员,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它的历史使命的话,那么,现在的时机是基本成熟了。比如我们这样一个相对贫穷的地区,律师协会成立了不到三年,一年用几千块钱干了很多的事情。如果真正把经费都用足用活,再干好更多的事情是不成问题的。在网上查阅了上海的律师协会干了很多的规范律师工作,比如指导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规范,证券,期货,各类诉讼等的规范都制定出来了,组织学习是经常化制度化。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或者这些组织不发挥作用,可以说这些工作很难找到它的承载者。
毋容讳言,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不能幻想一蹴而就,我们更不能等待他自然成熟,作为律师应当是改善环境的最积极因素。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渐进式的推动各项工作,律师站在阵地的前沿,要有永不言败的坚强意志,遏制歪邪的东西滋生蔓延。
参考文献
①肖胜喜,《律师执业概论》,第7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9月第1版第7页。
②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的讲话。
③郭国松,[社会中介遭遇行政强势],《律师文摘》2002年第一期第180页。
④山东省法学会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究》,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
⑤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