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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汇编
中国律师现状 系列文章
中国律师现状之我见
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陈宗荣
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21.5万人;2001年停考;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报考者高达36万人;2003年提高报考者的学历条件后,报考人数仍高达19.7万人。无疑,律师资格考试(后改为司法考试)已成为中国最具有吸引力的考试之一。
2001年北京市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队对该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情况调查表明:法律专业人员的月均收入为14333元,排名第二。
上述两组数字,很可能会使人觉得:在中国,律师已经成为令人羡慕的、高收入的职业。其实这是一种以偏代全的误识。
一、中国的律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由此可得出:第一、律师是一种职业;第二、律师是一种法律职业;第三、律师是一种有证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有三种人在做:律师、法律工作者、自认为懂得法律的普通人。根据我国的法律,前两种人以法律服务谋生是合法的,而后一种人虽然不合法,却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这里有两个空子可钻:其一、《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公民代理或辩护,无证人员只要不以律师的身份出庭,法院一般是允许的;其二、是否牟取经济利益,只有当事人知道,司法行政部门无从知晓,也就谈不上查处。
第三种人应当淡出法律服务市场,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法律工作者是否也应当淡出法律服务市场却有较大争议。支持淡出者,其理由主要是要提高法律服务的准入门槛;而反对淡出者,其主要理由是应当根据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在中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最大区别是在“证”上,律师持的是律师执业证,法律工作者持的是法律工作者证,老百姓对此是难以区分的。或许是“法律工作者”这个称谓太长,又不好叫,比如一位陈姓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总不能称其为“陈法律工作者”吧?所以,当事人干脆称其为“陈律师”,法律工作者本人也不便予以纠正或甄别。
我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存的局面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广大的农村。这就好象目前不能取消乡村医生一样,否则难以解决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的居民“看病难”的问题。但从发展的眼光看,法律工作者最终要淡出法律服务的市场,这样才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律师法》第二条着重于律师的职业属性,即从市场定位上看律师是什么?至少还应从律师的政治定位和社会定位上看律师是什么?
我认为律师是法治社会中十分重要的力量,是现代司法架构中不可惑缺的角色。很难想象,在国家的诉讼制度中,只设定公诉人,而不设定辩护律师,只设定代理人,而不专门为律师代理留下较多的内容?否则,这种诉讼制度就难以出笼和维持!
二、中国的律师能干什么?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归纳起来,律师可为社会提供:第一、法律咨询;第二、诉讼代理或辩护;第三、非诉讼法律服务。因为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所以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能达到专业的水平,能有效地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打官司”和“生病”既有不一样的地方,也有一样的地方。不一样的是: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打官司,或难得打一场官司,但一个人很难做到一辈子不生病;一样的是:生病不找医生和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都会带来健康或权益上的损害。
中国律师目前做的最多的应是诉讼代理和辩护,即替人“打官司”。随着社会的进步,为了更公平合理地解决方方面面的矛盾,需要对“打官司”制定详尽的规则,这就提高了“打官司”的专业性。比如,2003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于证据规则就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非专业人士短期内难以熟悉和掌握的。如果不请律师,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有理有据,但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则,而把该赢的官司给打输了。
其实除了“打官司”以外,律师能做的事情还是很多的。比如法律顾问工作,中国的大多数企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从眼前看,节约了一些经营成本,但是因为缺少法律方面的监护人,在经营管理中出纰漏的概率大增,甚至要为此付出较大的代价。
我们从外国影视中,经常见到老外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有事找我律师!”可见在发达国家,私人律师已经成为很平常的事情。但在中国目前只有极少数大腕有这方面的需求,私人律师属于侈奢消费。不过,我相信随着中国国民的逐渐富裕,这方面的需求一定会大幅度增加起来。
三、中国律师的人数是多了,还是少了?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字,1979年中国只有律师212人。到2002年末,中国已有执业律师123855人。23年间,律师人数增长了500多倍。这12万多名律师,究竟是太多,还是太少?
我们不妨再来看以下三组数字:
一、美国有律师九十万名,平均每万人有律师三十名;中国有律师十二万名,平均每万人仅有律师零点九名;
二、中国有企业约五千多万家,仅有四万家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八;
三、据业内人士粗略的估计(无法查找这方面的统计数字),我国各类案件有聘请律师代理、辩护的,仅占案件总数的五成左右。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的不断涌现,全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非律师逐渐淡出法律服务市场。可以断言: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也在较快增长。对于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十二万名律师肯定是不够的。如果按每万人五名律师计算,中国应当有律师六十五万名!
四、中国律师的地位是高了,还是低了?
从律协公布的数字看,2002年我国律师中有8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有5位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这与二十年前相比,或许已增长了几十倍,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已发生质的变化。姑且不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单就人数而言,律师代表和委员所占的比例也是少的可怜的。全国人大和政协共有代表和委员近六千人,律师代表和委员共13人,仅占总数的千分之二,而在美国,律师出身或有法律背景的国会议员占到总数的2/3,甚至有1/2的总统是律师出身或有法律背景。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律师从本质上说是“法律个体户”,不仅当事人,就连法官、检察官也认为,律师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业者,是处处有求于他人的人。律师从来尊重法官、检察官,称他们为某庭长、某法官、某科长、某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却没有这般客气,即使对于年龄比自己长一辈的律师也大多是直呼其名的,若能称上某律师,都会使律师感到受宠若惊、心存感激。
我想,当中国的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就会发生质的变化。什么时候中国出现律师出身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中国议会中律师出身或有法律背景的议员占到相当的比例,中国的法治就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五、中国律师的收入是多了,还是少了?
尽管统计调查部门将中国律师列为高收入的职业,这基本上也符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但中国律师的收入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收入有很大的差距。2001年全国律师业的总收入约为80亿元,其中北京18亿元,上海12亿元,两地相加共30亿元,占当年全国律师业总收入的3/8。北京律师人均创收25.7万元,上海律师人均创收24万元,2001年我市有律师约150名,全年的业务总收入约800多万元,人均创收只5万多元;第二,是10%的律师赚了90%的钱,而90%的律师只赚10%的钱(《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称:20%的律师赚80%的钱,80%的律师赚20%的钱)。律师是有案源就有业务收入,而且主要是按诉讼标的收费的。老百姓一辈子难得打一场官司,遇到打官司时,选律师的第一标准就是名气。这就注定了10%的大牌律师案源较多,而且接的都是大案子,而90%的律师却案源有限,且接的多是小案子。在我市,年创收最高的律师达到100万元,而年创收在3-5万元的律师还是占多数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经报道过宁夏自治区某县,因经济落后,非律师又抢律师的饭碗,使律师月收入仅在250元上下,不得不从事第二职业才能维持生计,这真是匪夷所思、可悲可叹的事情!
六、中国律师的作用是大了,还是小了?
假若哪位律师向当事人许诺包打赢官司,请你千万不要相信。中国的审判权是掌握在法官手中,有时是掌握在领导(包括法院的领导和地方的长官)的手中。律师在法官和检察官的面前,绝对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什么能耐许诺包打赢官司。
中国目前已逐渐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必须制定打官司的游戏规则,而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这些规则。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请律师或请称职的律师的当事人,比不请律师或请的律师不称职的当事人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该赢的官司不至输掉,该输的官司不至输得太惨。
我自己就曾经感受过为法轮功案件进行刑事辩护的无奈。判决是请示过省上610 办后早就决定了的,有辩护律师与无辩护律师效果一个样。但是我绝对不是说打官司请律师都没用。在一般情况下,请与不请,请称职的律师和请的律师不很称职,其效果是大不一样的。比如有一个侵权的案子,原告诉被告在两年多以前,因建房而损坏了他的房子。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封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用以证明他一直都在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对于他是否投寄过这三封信或有关部门是否收到过这三封信却没有举证。被告的律师找到了原告方的薄弱环节,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抗辩,这一抗辩理由被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接受一审失败的教训,收集了七份证明其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本以为二审能转败为胜,但在二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又以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的七份证据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为由,断然拒绝质证。这一主张被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二审仍然败诉。该赢的官司打不赢,于是原告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这实在是冤枉了两审法院。
七、关于律师袍问题
司法部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必须穿律师袍。从表面上看,此举对于提升律师的地位,增强律师的使命感与社会对律师的认同感,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此规定出台至今已一年多时间,却不见那位律师出庭时穿律师袍。不仅基层法院,就连中级法院,甚至省高院都不要求律师出庭必须穿律师袍。于是律师从领到律师袍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把律师袍挂在墙上或衣橱里,等待着着装的那一天。我们只能在电视播发的大案要案的新闻中见到穿律师袍的律师。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降低了部委规章的权威,而且也折射出人们对于律师是否要穿律师袍的疑惑。法官要穿法袍,检察官要穿制服,这是不容置疑的,而作为“法律个体户”的律师要穿律师袍,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加大律师这颗筹码的份量?尊重?市场独占?律师袍之所以无足轻重,关键在于“律师袍是要自己出钱买的。”
我认为,司法部出台穿律师袍的规定自有它的道理。但这仅仅是一个形式的问题,现在的当务之急:第一、要着手解决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状态;第二、要为律师创造比较宽松的执业环境。
八、关于律师的调查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正是因为立法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调查权设定了“许可”和“同意”两个前提条件 ,致使律师的调查权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律师几乎不可能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就连向证人调查取证,也需要先由当事人家属向证人打通关节(即“征得证人的同意”),然后,律师才由当事人家属领着,与证人见面、做笔录。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是很低的。法官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公诉人(控方)提供的证据总是比辩护人(辩方)提供的证据更可靠。
律师不仅在调查权方面有诸多限制,而且在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都处处受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但是在实践中,律师会见已进入审判阶段的在押被告人没有什么困难,然而要会见正处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却不那么容易。即使是与国家秘密毫不相干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要想会见,首先要到公安机关开介绍信,并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派警员陪同会见。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会派员在场的,而且律师与当事人会见,侦查人员不离左右,(按国际惯例,即使需要派员在场,该员也必须站在只能看得见,而不能听得见的距离之外),致使当事人诚惶诚恐,不敢与辩护律师多言。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多采取正面解释法条的办法,来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对照。比如,辩护律师在会见涉嫌强奸罪的当事人时,就大声向其宣讲《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然后着重解释“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辩护律师的用意是很明了的,希望他的当事人能通过对照法条,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有一个较准确的判断。
《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是有许多限制的,概言之: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阅程序性的案卷材料,不能阅实体性的案卷材料;只有在审判阶段,律师才谈得上阅卷。但有时也会有例外,比如,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俗称法轮功的案子),律师在阅卷时,法官只让看法轮功宣传品的题目,而不让看具体的内容,法官称这是奉上边的命令,为的是防止中毒和扩散。这种上边的命令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在常理上也是讲不通的,只看标题而不看内容,怎么能知道传阅这些宣传品构成犯罪?这真是律师的无奈!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也是有诸多限制的。比如律师为了起诉,必须查清对方的主体资格,到工商行政部门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时,有些县、市工商局却规定要有法院的立案证明才能调查。于是律师陷进了“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我认为,关于律师调查权的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然后各权力部门依法办事,在尊重法律中尊重律师的执业。只有当律师执业比较畅通无阻时,我们这个社会的司法架构才会趋于合理与平衡!
九、关于律师的准入门槛问题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六条将律师的准入门槛提高为大学本科,2003年的司法考试报考的学历条件也随着提高为本科。此举无疑是正确的。
在美国,考律师执照必须法学院毕业后再读三年,达到研究生水平才能报考。而修改前的我国《律师法》,对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只规定本科或法学专科,这固然与中国的国情有很大的关系,但从长远上看,只有提高准入门槛才能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这是不言自明的。
在中国的执业律师中,有大学本科(含非法学专业)以上学历的仅占40%左右,这个数字足以说明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高不到那里去。当然学历不是衡量一个人知识和技能的唯一标准,但是它却是一个群体的素质的重要标志。
在提高准入门槛的同时,司法部对于现在正在执业的、尚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给了提高学历教育的五年期限;只是对四十五岁以上的,网开一面,不作强制性的规定。
我认为,司法部的这一规定是务实的、必须的。
十、关于律师的专业分工问题
网络上有不少讨论律师专业分工的文章。许多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必须规模化、专业化,律师也必须专而精,律师必须分成专做刑事业务、房地产业务、证券业务等业务的律师。这种主张自有它的道理,只有专了才能精,只有精了才能提高档次。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或许是这样,但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市,甚至于中等城市,因为市场容量十分有限,迫使绝大多数律师“无食可挑”,而成为“万金油”式的律师,即什么案子都接的律师。比如,2001年我市律师的年业务总额只800万元,人均5万多元,我想,没有哪位律师敢说他是专攻某类业务的律师,更不用说宁夏的月收入只有250元的贫困地区的律师了。
十一、关于律师的收费问题
省司法厅制定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律师收费的主要规定:
(一)三种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
(二)制定指导性的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①侦查阶段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②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③审判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民事、行政案件: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②超过10万元的部份,可另加(按标的大小分段计算,标的越大加收比例越低)。
(三)允许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加收不超过最高标准5倍的律师费。
总的原则,还是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定价。在收费的指导性标准之内,收费的高低与案子的难易、接案律师的名气、律师所的整体价位有很大的关系。
一般来讲,福州、厦门的实际收费标准高于南平,南平的实际收费标准高于下属各县、市。大牌所高于一般所,大牌律师高于一般律师。
我认为,目前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然后再由市场去调节的作法是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标准上墙,当事人心中有数;律师与当事人协商,两厢情愿;地、所、人高低有别,在竞争中提高。
总而言之,在中国,律师是一个被普遍看好的阳光职业。但是在发展的路上还有许多的观念需要更新,许多的困难需要克服,许多的前景需要争取。中国律师的明天一定会比今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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