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作者: 指南针司法考试网 文章来源:
http://www.zhinanzhen.net/skbj/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153
2008-11-5
试 卷 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命题视角】考查危害结果在具体罪名中的地位。
【逐项解析】A项,刑法明文规定,明知是幼女,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所以A项错误。B项,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严重后果,一般指枪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犯罪。所以B项正确。C项,《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既包括拐骗儿童脱离家庭,也包括拐骗儿童脱离其他监护人,福利院就是孤儿的监护人。本罪的一般表现就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然后自己收养。所以C项正确。D项,《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答案】A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命题视角】考查故意的认识内容、认识程度及故意的种类。
【逐项解析】A项,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而窃回的,仍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错误。B项,盗窃枪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即明知肯定,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所以,B项错误。C项,猥亵儿童罪要求明知肯定是或可能是儿童。C项正确。D项,故意的认识程度不要求达到特别具体的程度。D项错误。
【答案】C
【命中说明】A项,指南针授课教师在指南针综合提高班80道试题中分论第22题:“张三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李四使用,某日又从李四处偷了回来。张三构成盗窃罪”。该题强调的就是将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窃回,也属于盗窃。B项,在指南针冲刺班80道题单选第7题中,强调故意的明知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C项,在冲刺班80道题多选第8题中:“丁以为孙某是普通人的妻子,便与之同居。实际上孙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但孙某一直向丁隐瞒这一事实。对丁应做无罪处理”。通过此题特别强调,破坏军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都要求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幼女、是儿童。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命题视角】考查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考生常见错误:一是根据前苏联传统理论复习,根本就不会复习到这个知识点,不了解该题的做题标准;二是许多考生会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误以为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从而错选D项。
【逐项解析】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因果历程和客观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不一致。这种错误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第二,事前故意;第三,结果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实现,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预想的要早。对此问题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已经着手,那么定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那么定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关于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本题中,甲想杀死乙,原定预想是等到乙昏迷后勒死乙,结果乙提前死亡。这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接下来要判断的是甲给乙吃安眠药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已经着手。虽然表面上看甲给乙吃安眠药是一种预备行为,但是因为该行为对乙的生命已经产生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所以应视为已经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因为已经着手,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正确答案是C。
【答案】C
【命中说明】关于该考点,指南针授课老师在07年曾讲道:“认识错误里面有三个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直到06年,命题人已经考过了前两种错误,07年请注意因果关系错误。该错误有三种情形: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提前实现。命题人如果要考因果关系错误,会先考查前两种情形。”果然,07年真题便考查了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和事前故意。在08年授课时曾讲到:“直到07年,命题人已经考查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前两种情形,务必注意第三种情形。”
为此,授课老师在综合提高班的80道试题里,设计了这样一道题:
第14题: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猛击李四,欲致其死亡,李四倒地,张三以为李四已经死亡,将李四推下悬崖,实际上李四是摔死的。对张三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数罪并罚
B.张三强奸妇女,以为致使妇女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妇女扔到水里,实际上妇女是溺水死的。对张三应以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数罪并罚
C.张三准备使李四吃了安眠药之后,趁李四熟睡之机将其勒死,但在勒死之前,李四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对张三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张三是医生,对李四实施心脏手术,打开胸腔后发现李四原来是自己的仇家,便停止手术,在一旁观看,李四因为失血过多而死。对张三应当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BD。其中C项与今年考题完全一致。
同时,在最后的冲刺班,授课老师在提纲“重要考点整理”中,明确列出:“八、事实认识错误。1.一线考点:(1)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2)因果关系错误。2.
二线考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其中,将因果关系错误列为一线考点,并提醒学员特别注意其中的“结果提前实现”。
“结果的提前实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着手后,应定故意犯罪既遂;一种是着手前,应定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在综合提高阶段,对学员已经训练了第一种情形,所以在冲刺阶段为学员训练了第二种情形。为此,在冲刺班的80道题里,设计了这样一道题:
第5题:丈夫为了杀害妻子,准备了有毒红酒,放在客厅茶几上,打算等妻子下班回家后给妻子喝。然后丈夫出门去买下酒菜。妻子提前回家,看到红酒便一饮而尽,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丈夫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B.丈夫属于打击错误
C.丈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丈夫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答案:AD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命题视角】考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常见错误是不能正确理解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关系。
【逐项解析】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虽然没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只要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可以。如果连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都没有,就不成立故意犯罪。题中甲的认识来自法院正式书面答复,根本就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答案】B
【命中说明】在不同班次均多次强调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今年必考。在冲刺班提纲中明确写出“十、主观上排除犯罪事由。1.一线考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且在冲刺班80题中单选第13题:关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为作为家长,干涉自己女儿的婚事是合法的,因此采用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甲因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无罪
B.乙以为与他人同居是合法行为,因此与军人的妻子同居。乙因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无罪
C.丙以为事实婚姻不属于重婚,因此与他人的妻子结成事实婚姻。丙因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无罪
D.丁以为身为商场保安,有权搜查他人身体,因此强行搜查顾客身体。丁因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以有罪
答案:D。ABCD四种情形都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都不能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都应作犯罪处理。
同时强调,司法考试如果考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就会考自然犯,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如果要考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就会考法定犯,如非法经营罪。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命题视角】考查被害人承诺。
【逐项解析】A项,拐卖儿童罪,即使得到儿童或其家长承诺,也成立犯罪。所以A项错误。B项,乙虽然没有得到钱某的现实承诺,但是为了钱某的利益,可以推定钱某承诺。B项错误。C项,孙某承诺放弃自由,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项错误。D项,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并且承诺重伤无效。D项正确。
【答案】D
【命中说明】在不同班次均多次强调,被害人承诺今年必考。在综合提高班的80题中总论第18题: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对女精神病患者李某说:“我爱你!”随后经李某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有李某的承诺
B.王某对刘某说:“我家房子不要了,你可以把它烧掉”,刘某便烧了王某住房,并烧毁了王某邻居的住房。刘某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有王某的承诺
C.李某胁迫周某说:“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把你的裸照放到网上”。周某无奈便同意。李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有周某的承诺
D.赵某对孙某说:“我有受虐倾向,把我脚砍掉吧!”孙某答应实施。孙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有赵某的承诺
答案:ABCD
解析:被害人承诺的要件:第一,被害人有承诺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第二,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有处分权。第四,承诺的事项有一定限度。第五,承诺必须事前做出。第六,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九、客观上排除犯罪事由。1.一线考点:被害人承诺:主体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权利条件、限度条件。”并在冲刺班80题单选第12题中训练: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欲猥亵儿童乙,乙同意。甲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B.甲欲猥亵妇女乙,乙同意。甲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C.甲盗窃了乙的钻戒,乙报案后发现被盗的钻戒正是准备送给甲的,便送给了甲。甲不构成盗窃罪
D.甲同意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构成诽谤罪
答案:B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命题视角】考查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侵占罪的认定。
【逐项解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例如,甲将他人仓库的冰箱搬出大院,就是既遂。注意的是,取得控制是从被害人失去占有那时算,不要求最终取得控制。比如只要求甲将冰箱搬出大院,不要求搬到自己家中才算既遂。至于搬出大院后发生了什么在所不问。题中,甲将皮箱扔出院墙外,就算是取得控制,至于是否最终取得,在所不问。丙的行为属于侵占遗忘物。所以C项正确。
【答案】C
【命中说明】在综合提高班80题中第22题:“关于盗窃罪,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张三潜入某商场的仓库偷电视机。仓库在一个大院内,大院门卫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任何人可以自由进出。张三把一台电视机搬出仓库,正准备搬出大院门,被保安发现。张三构成盗窃罪(既遂)”。答案是该说法正确。
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二、盗窃罪、侵占罪。重要考点:1.盗窃罪的核心要件: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2.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财物由谁在占有。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是控制说,例外是失控说。”同时强调一般情况下,主人失去控制时就意味着行为人取得控制,不要求行为人最终将财物抱回家才算取得控制。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命题视角】考查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理解。
【逐项解析】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加间接故意。甲是直接故意,乙是间接故意,二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
【答案】A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特别强调“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加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加间接故意,不包括故意加过失,更不包括过失加过失。为此,在冲刺班80题中做了专门训练,并举例:甲开车,乙坐车,在黑夜里高速路上撞伤丙。甲明知不救助丙可能会死,想放任;乙主张直接开车轧死,丙被轧死。甲乙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甲是间接故意,乙是直接故意。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命题视角】考查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职业犯,结合犯。
【逐项解析】A项,甲成立盗窃罪而非盗窃枪支罪;事后持有,又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甲犯盗窃枪支罪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枪支罪,此时非法持有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项,实施财产犯罪后又窝藏、销售赃物的,不处罚窝藏、销售赃物的行为。C项,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要求反复实施;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属于结果加重犯。D项,在绑架过程中杀人属于绑架罪中的“绑架杀人”,刑法明文规定,只定绑架罪,处死刑。
【答案】B
【命中说明】A项,在综合提高班提纲里明确写出:“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名联系:1.主观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枪支,定普通盗窃罪。但是,如果事后继续持有,定非法持有枪支罪。2.盗窃、抢夺枪支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抢夺枪支罪。”
B项,在冲刺班提纲中明确写出:“十三、一罪与数罪。1.一线考点: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在冲刺班80题多选第33题中特别训练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项,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五、危害公共卫生罪。重要考点:非法行医罪: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D项,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二、绑架罪的重要考点:绑架杀人的主要情形。”并在冲刺班80题多选第20中训练:“关于绑架罪,下列说法是否正确:甲欲绑架乙,在绑架时,乙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将乙杀死。甲构成绑架罪,因为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死刑”。答案是该说法正确。
9.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命题视角】考查撤销缓刑与行政拘留。此题是一道刑法与行政法的综合题。
【逐项解析】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行政拘留,因与刑罚性质不同,不能折抵,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答案】B
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命题视角】考查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逐项解析】A项,《刑法》第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导致事故。题中甲属于生活中的行为。B项,甲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火灾,构成失火罪。C项,放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故意,题中甲的行为可以看出甲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不构成放火罪。D项,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题中甲属于生活中的购买行为。
【答案】B
11.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命题视角】考查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逐项解析】《刑法》第175条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贷款诈骗罪。题中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甲乙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应的,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C项正确。
【答案】C
12.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
【命题视角】考查抢劫罪的既遂、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逐项解析】AB项,司法解释认为,取得财物和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只要具备其一,就是抢劫罪的既遂。C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在于:抢劫罪暴力对象和要求给付财物的对象是同一对象;而绑架罪绑架对象和要求给付财物对象是不同对象。应注意的是,抢劫罪中,如果暴力对象和要求给付财物的对象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视为同一对象。题中储蓄所保安和职员同属储蓄所职员,属于同一对象。因此,甲不成立绑架罪。D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给被害人还留有一定意志自由、选择自由。抢劫罪中,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意志自由,没得选择。题中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B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命题视角】考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教唆犯的区分。
【逐项解析】教唆犯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思,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人。题中,乙本身就是人贩子,就有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意图。所以甲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
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命题视角】考查诈骗罪与侵占罪、盗窃罪(间接正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分。
【逐项解析】A项,侵占罪是将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题中甲并未事先占有财物,不构成侵占罪。B项,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虽然甲是通过平和手段,但是该手段有欺骗性,不成立盗窃罪。C项,诈骗罪是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或维持强化他人的认识错误,他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甲便属于维持强化乙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罪。D项,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诈骗财物。题中甲并没有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所以不构成该罪。
【答案】C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诈骗罪重要考点: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2.三角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同时在冲刺班80题中,对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诈骗罪与侵占罪训练了两道题。
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命题视角】考查抢夺罪的各个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注意,该题其实不是考查各个犯罪形态之间的区分。
【逐项解析】各个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犯罪形态是犯罪终局性形态,一旦成立一种就排斥其他形态。题中甲已经抢夺既遂,就排斥中止的成立。后面归还的行为只作为量刑情节。甲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答案】C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十一、犯罪形态。1.一线考点:各形态联系:各形态是相互排斥关系;通过犯罪过程是暂时性停顿还是终局性停止来判断。”同时提醒,注意犯罪既遂排斥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排斥犯罪中止的情形。
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命题视角】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抢夺罪的区分。
【逐项解析】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两罪的区分在于财物由谁在占有。主人在占有,行为人是盗窃罪。行为人在占有,行为人是侵占罪。题中财物虽然散落一地,但仍视为主人乙在占有,而非遗忘物。所以甲成立盗窃罪。
【答案】A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二、盗窃罪、侵占罪。重要考点:1.盗窃罪的核心要件: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2.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财物由谁在占有。”同时提醒,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可以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在冲刺班80题中加以训练。
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抢夺罪的核心要件:对物暴力←具有致人伤亡危险←被害人对财物紧密占有。抢夺罪不要求乘人不备。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公开与秘密,而在于对物暴力与对物平和手段。”并在冲刺班80题中加以训练。
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妨害公务罪
D.故意伤害罪
【命题视角】考查区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逐项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1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是暴力抗拒执行。如果暴力抗拒执行,伤害或杀害执行人员,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刑法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无法进行。题中甲守在自家门口,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项,如果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暴力致人重伤,触犯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甲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比较而言故意伤害罪更重。所以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答案】D
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命题视角】考查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分。
【逐项解析】贪污罪与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分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一般方便条件,如果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一些方便条件,比如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目标等条件盗窃、侵占、诈骗财物,不构成贪污罪。题中甲身为出纳,负责保管财物,即使不利用钥匙而是铁棍,也属于利用了职务便利,所以定贪污罪。至于事后伪造现场,声称失窃,属于为了维持贪污事实的欺骗手段,不作评价。
【答案】C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贪污罪重要考点: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同时提醒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一般方便条件。
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命题视角】考查共犯关系的脱离。常见错误:仅了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了解共犯关系的脱离。
【逐项解析】“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原则,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共犯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无需对其他实施者的既遂结果负责。对于帮助犯而言,要脱离共犯关系,要求消除帮助作用。本题中,甲虽然想脱离,但最终没有消除帮助作用,所以还要对乙的行为结果负责。所以D项正确。
【答案】D
【命中说明】关于共犯的脱离,冲刺班80题中多选第12题有专项训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告知乙自己的退出想法,乙得知后表示无所谓,然后一人前往,并盗窃到财物。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B.甲乙共谋盗窃,由甲提供钥匙,由乙具体实施。甲将钥匙交给乙后,又后悔,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向乙要回了钥匙。乙无奈只好一人前往盗窃,并取得财物。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C.甲组织乙丙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放弃犯罪,便告知乙丙:“我已经放弃这次活动,你们自己看着办吧!”乙丙得知便继续盗窃,并窃得财物。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D.甲教唆乙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放弃犯罪,便告知乙:“我想放弃这次活动,你也不要去干了”,乙表示:“我本不想偷东西,是你让我干的,现在你又怕了,我看不起你,我自己去!”乙继续盗窃,并窃得财物。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答案:AB
20.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
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命题视角】考查刑法的解释问题,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类推解释、扩大解释。
【逐项解析】AB项,立法解释不是立法本身,不能类推解释,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第①句错误,第②句正确。C项,因为司法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所以优先适用立法解释。D项,扩大解释是当立法原意较之于字面含义为广时,而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类推解释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答案】B
【命中说明】关于刑法的解释,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一、刑法的解释。1. 一线考点: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考查角度: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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