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命题分析与09复习指导
北大英华刑法教师 孙运梁
http://lt.chinalawinfo.com/news/view.aspx?id=758
2009-1-13
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占司法考试1/6左右的分值,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刑法部分拿不到高分,想通过司法考试就比较难。刑法的理论性很强,很多考生说刑法是各个部门法里最难的。确实,刑法是司法考试所考察的14个部门法里面很有代表性的学科。所以,我们了解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掌握刑法的复习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它比较完善,理论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刑法是一个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在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要兼顾、平衡检察院、法院、律师三方面的意愿和关系。民刑是国家两大基本法律,因此与民法基本上并列,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比较大,并且这种状况还要继续维持。
从2002年以来,司法考试中的刑法题目一直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2005年的命题难度上有比较明显的下降,2006年的命题难度提高了一些,2007年的命题难度比前两年更有显著的提升,2008年的试题难度与2007年基本持平。
与往年相比,2008刑法学试题所占分值有较大增加。卷二选择题部分共42题64分:其中单选题20个20分,多选题15个30分,不定项选择题7个14分,共64分。卷四刑法部分45分,其中案例分析一道题20分,论述一道题25分。卷二和卷四两部分相加共109分。与往年刑法学试题占80分左右相比,08年刑法分值有较大增长。刑法学分值约占整个分值的1/6,考生在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时应予以重视。
就考查的知识点而言,与往年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仍然是基本的、常见的知识点。考察角度更重视基本原理和实际案例应用。
上面我们分析了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的特点。应该说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命题特点与2008年相比不会有很大变化,难度、重点都是比较稳定的。
关于刑法的复习方法,考生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1.熟练记忆刑法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刑法典的许多条文都是司法考试直接考查的知识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立法、司法机关针对刑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的解释,比较明确、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比法条要详细,也常是出题的对象。比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等,都十分详细。掌握这些法条和司法解释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我们看一道真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考点】抢劫罪中的罪数形态
杀人与抢劫往往同时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只定抢劫罪一罪?在什么情况下应以杀人与抢劫实行并罚?有时容易发生混淆。
要做对这道题,关键的就是要掌握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了这个司法解释,就可以迅速而准确地做对此题。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中甲的行为并不是为劫财而杀人,也不是在劫财过程中杀人,而是杀人以后窃取财物,应定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B中甲的行为属于为劫财而杀人,应当定抢劫一罪。选项C中甲的行为属于劫财过程中杀人,也应定抢劫一罪。选项D中甲的行为属于劫财后为灭口而杀人,应以抢劫罪与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像上面这样的考题在司法考试中是很多的,至少1/4以上。我们掌握了这些刑法条文规定和立法、司法解释,我们就可以拿到基本的分数,就有把握通过司法考试。
2.注意时间和精力的分配,做到有点有面。
点就是重点、基本点。这些知识点是历年必考的,只是考察的角度、难度不同而已。对于这些知识点,必须全面、细致、深入地掌握。一般而言,司考每年的分数都集中在一些重点内容上。司法考试中有一个“二八规则”,即80%的分值集中在20%的内容上。集中精力抓好这个20%,你就抓住了司法考试资格证。我们知道,刑法中有一些条文是特别重要的,就是所说的重点法条、黄金法条,要求考生务必花大量时间记忆。例如,刑法第17条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刑法第22条至第24条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概念及其处罚标准的规定,刑法第26条关于主犯概念、范围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第50条关于死缓考验期满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成立条件的规定,刑法第81条关于假释概念、假释适用限制的规定,等等。
在刑法分则的复习中,尤其要注意把握重点法条。刑法分则中有四章,就是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属于重点部分,所占分值占分则总分值的80%左右。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个条款几乎都可以说是重点罪名、重点法条。说白了,刑法分则的复习,其实就是这四章大概40个重点罪名的把握上。这几年的刑法试题,不论是客观性的选择题,还是主观性的案例分析,都是围绕这些重点罪名做文章的。可以说,诸如交通肇事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复习,我们无论如何细、如何深,都不为过。
面就是知识面,考核考生掌握刑法知识的广度。现在,司法考试考核的知识点是比较分散的,选择题有四个选项,可能每个选项都会涉及一个知识点,总计起来就比较可观。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你也不可能押题。考生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广泛地了解。这些面上的知识点,比较偏、比较生僻。但是,只要你看过了,就比较简单,容易做对。这是面上的知识点的特点。而那些常考的知识点倒不容易做对,往往设置陷阱。你即使看过了,如果没有领悟到这个知识点的实质,也不会做对。
3.高度重视历年的真题。
研究一下就会发现,司法考试是一个试题重复率相当高的考试。有些部门法考点的重复率达到1/3以上,也就是说今年要考的试题很多在前几年的考试中出现过,只不过改头换面而已。所以说,研究好历年真题就等于抓住了司法考试的命脉。
司考真题是司考习题库中的精化,是非常经典的试题。做司考真题,可以了解、体会、揣摩出司考出题的方向、思路和重点,容易使自己进入角色,做到有的放矢、有备而来,保证做题质量,提高学习效果。可以说,真题对应试准备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的最重要的、最直接的途径。在刚刚开始复习的时候,可以浏览一下真题,翻一翻,对题型有个大体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时候做真题,不是真的做,而是大概了解情况。建议大家在复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比如通读完教材的时候,可以认真做一下真题,找找感觉,使以后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更高效。
4.多做练习题,最后时期要做模拟题。
每次司法考试之后,都有一些考生自我感觉不错。但是成绩公布后,发现分数却很差。他说考试的知识点我都复习到了,都见过。但是,实际上见过了就不一定能做得对。许多知识点复习不复习效果是一样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一些知识点,特别是常考、常见的知识点,你必须全面、细致、深入地掌握,才能把题做对。如果你只是走马观花,那么你即使看到了这些知识点,照样做不对题。所以说,复习不复习是一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地复习,做到相当程度地熟练。
怎样才能深入、细致地复习呢?我觉得,做题是相当重要的。仅仅看书、背法条是不够的。只有通过做题,你才能发现自己复习时的缺漏,才能更深刻地掌握法条和司法解释。通过做题,才能提高应试的熟练程度。司法考试要求在3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100道题,平均每道题不到2分钟。如果,对于它的命题规律、解题思路没有一个清晰的把握,要取得好成绩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提高做题的熟练程度。这就需要做一些练习题。做练习题,比单纯看书效率要高。如果只是看书,通读文字,阅读时很明白。可是,真正做起题来就容易犯懵。而做题时,遇到疑难处可以查阅相关知识点,将容易混淆、不易区别的地方弄清楚。特别是考前一两周,一定要按照考试时间和答题规范要求,进行模考演练,练练临场考试的感觉。
我们通过剖析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的特点,把握其中的规律,在复习时有效的应用,必将在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科目上取得好成绩,对于确保通过率将更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