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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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命题视角】考查地区管辖中的“特殊管辖”。这里容易与其他特殊管辖的情形互相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丙市正是犯罪发生后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因此C项正确。
甲市是被告人住所地,乙市是船舶所属公司的所在地,两地法院都无管辖权。而丁市是被抓获地,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管辖的情形中,只有这一种情形是由被抓获地法院管辖。
与此知识点相关的其他情形还包括:《刑诉法解释》第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0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答案】C
2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命题视角】考查办案期限中的“重新计算”。这是一个具有一定综合性的题目,将办案期限中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作为考查点,考查不同期限中的相关规定。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未规定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法庭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所以C项正确。
另外根据排除法,可以排除其他三个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6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ABD三个选项都不能选。
【答案】C
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命题视角】考查“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的关系。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见,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只有B的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B
24.某看守所干警甲,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乙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A地基层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作不起诉处理。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B.某甲有权向原决定检察院申诉
C.某乙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D.申诉后,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某乙可以向该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自诉
【命题视角】考查不同主体对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其中也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及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常规考点,也是比较综合的题目。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142条,144-14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最高检规则》)第8条。易错点有三,一是忽视了本案的侦查机关应为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二是误认为被不起诉人对此决定也有申诉权,错选了B;三是忽略了被害人起诉的法院的级别,错选了D。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法定不起诉。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涉及案例属于本条第一项的情形,因此,检察院作出的是法定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中第三款又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本题中涉及案例是虐待被监管人案,因此,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对此没有侦查权,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因此,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而不能对法定不起诉提起申诉,因此,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C项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管辖的法院,被害人仍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C
25.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命题视角】考查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逐项解析】《最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该条规定并未限制在哪个诉讼阶段,因此,应当适用于题目中的侦查阶段。所以C项正确,而其他选项的表述都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C
26.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命题视角】考查法庭审判阶段的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其中,不同情形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方式容易混淆。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选项A中王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
《刑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选项B中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在开庭审理中,第一次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因此B正确。选项C中被告人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再次拒绝辩护时,法院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因此C错误。
选项D中,准备辩护时间应当不计入审限,因此D错误。
【答案】B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命题视角】考查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近亲属的范围。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没有被告人,因此,选项A错误。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胞妹属于其近亲属,因此B项正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及自诉人的近亲属均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CD错误。
【答案】B
2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命题视角】考查法院采用拘传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根据该规定,法院有权拘传的对象应是非在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不属于法院拘传的对象,因此CD错误。
《刑诉法解释》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第210条规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答案】B
29.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继续审理
B.终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命题视角】考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属于常规考点。但本题中的被告是单位,具有特殊性,最高法的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结合解释的规定来答题。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选项A正确。
【答案】A
30.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命题视角】考查法定的证据种类。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中涉及的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不属于上述七种法定证据种类,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D项正确。
【答案】D
31.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命题视角】考查法庭审理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补充侦查、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这三种措施的不同适用情形容易互相混淆。
【逐项解析】《最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352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变更起诉的情形是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需要撤回起诉的情形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题中涉及案例属于在庭审中发现犯罪事实与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情形,应当适用变更起诉。既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要求,也可以由法院向检察院提出建议。因此B项正确。
【答案】B
32.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命题视角】考查被告人口供的认定规则。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诉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属于孤证,也不能定罪;C仍属于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既有口供,又有子弹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
【答案】D
33.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命题视角】考查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题中案例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就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来执行。因此本题选D。A项的法院是决定机关不是执行机关;B项的公安机关和C项的军队保卫部门不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因此不能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答案】D
34.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命题视角】考查逮捕后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的适用情形,注意区分应当变更或解除以及可以变更和解除的情形。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上述规定,ABC三项都属于可以变更的情形,只有D项属于第81条规定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因此应选D。
【答案】D
3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命题视角】考查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分类。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常见的错误点。
【逐项解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对证据进行的划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证据中没有直接包含犯罪人是谁的信息,而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现这样的信息,就是间接证据。
本题中A项属于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B项属于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C项属于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D项符合题意,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答案】D
36.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命题视角】考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处理,以及对其存款、汇款依法没收的具体程序。同时考查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以及没收存款、汇款的处理,属于常规考点和细节考查的结合。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检规则》第277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BD项错误。对于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处理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人民检察院无权自行没收,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答案】C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命题视角】考查应由检察长决定的不起诉决定。注意区分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与由检察长决定的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逐项解析】《最高检规则》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对于法定不起诉决定应由检察长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A项被害人伤害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因此由检察长决定。A项正确。B项和C项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都应属于酌定不起诉,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D项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A
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命题视角】考查各项法庭审理活动的顺序。属于程序细节问题,记忆应当准确。
【逐项解析】总体而言,法庭审判活动依先后顺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这是开庭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关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刑诉法解释》第16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这是关于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顺序为: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 出示物证;①宣读勘验笔录。而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之后,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因此正确的答案应是B项。
【答案】B
39.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
【逐项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因此,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前提是有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并不当然说明该机关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此A不正确;该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因此B不正确;该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C错误,D正确。
【答案】D
40.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命题视角】考查一审未生效判决错误的赔偿义务机关。
【逐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题属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所以丙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乙区人民检察院为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而丙区检察院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此由丙区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中的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正确答案为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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