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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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命题视角】考查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逐项解析】A项,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B项,乙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C项,对丙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D项,根据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处罚。这是法律拟制。
【答案】ABC
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命题视角】考查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逐项解析】转化型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此有两个要求:一是暴力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二是暴力的对象必须是人,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其他追捕人或行为人以为是追捕的人。A项,甲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B项,暴力的对象不是人。C项,丙的行为只是使对方产生惊愕,而不是压制对方反抗。D项,丁用开水烫人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答案】ABC
【命中说明】关于转化型抢劫,在不同阶段多次强调。在冲刺班的提纲中写明:“抢劫罪的重要考点:转化抢劫: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暴力的程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在综合提高班80题中第17题训练到:“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是否正确:王涛骑自行车抢夺了李红的提包,李红从后面抓住王涛的自行车不放手,王涛情急之下向李红踹了一脚,李红脱手,王涛逃离。王涛构成抢夺罪。”答案是该说法正确。在冲刺班80题中第26题训练到:“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是否正确:乙诈骗王某钱财,被识破,为了抗拒抓捕,将王某打成重伤。乙构成抢劫罪,属于转化抢劫。”答案是该说法正确。
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命题视角】考查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逐项解析】A项,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根据全国人大对《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解释,村委会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乙成立贪污罪。C项,根据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丙成立职务侵占罪。D项,丁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答案】ACD
64.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命题视角】考查盗窃罪的对象。
【逐项解析】A项,伪造的货币虽然属于违禁品,但体现一定的价值,属于财产犯罪中的财物。盗窃伪造的货币成立盗窃罪。B项,《刑法》第280条规定了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证明信用。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会侵害这种证明信用,所以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项,《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既规定了行为方式之一,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又规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这里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指的是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D项,盗窃枪支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不管是盗窃合法制造的枪支还是盗窃违规制造的枪支,都会侵害公共安全,所以都成立盗窃枪支罪。
【答案】BC
【命中说明】在强化班提纲中写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这里的信用卡只能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此后在冲刺班特意强调这点,并作了训练。
65.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命题视角】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逐项解析】A项,《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例如,甲为了吸食而买进大量毒品,后又戒毒,将剩余毒品以低价卖出,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B项,贩卖毒品罪主观上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就更不要求必须以实际获利为要件。C项,所谓无偿转让,是指赠与,如果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甲以有价有偿转让,构成贩卖毒品罪。注意:不能把没有盈利理解为无偿转让,即使是低价赔钱转让,也属于有偿转让。D项,虽然甲带有帮助性质,但是该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
【答案】ABCD
6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命题视角】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常规考点。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不属于第15条的情形。B项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属于第(四)项规定情形。C项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D项属于第(五)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正确答案是BD。
【答案】BD
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命题视角】考查第二审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处理,属于常规考点。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本题中案例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一审不公开审理,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于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公开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AD正确,C项错误。至于B项,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只有在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时,原审法院才能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法院不可能按照第一审程序来审理上诉案件,因此B项错误。
【答案】AD
6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命题视角】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注意区分与死刑暂停执行的情形的不同。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而对暂停执行的情形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AB项属于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C项属于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D项属于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形。因此,ABCD都正确。
【答案】ABCD
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命题视角】考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的事项。C项“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容易与“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混淆,误将其作为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最高检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A项属于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中的第(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B项属于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中的第(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C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即使双方没有异议也应该提出证据证明;D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因此AB正确。
【答案】AB
70.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命题视角】考查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诉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如下:
①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决定既可以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后的开庭前准备阶段至作出裁判前作出。因此,A选项正确。
②理由不同。延期审理的理由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是诉讼本身出现了障碍;而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原因,司法人员无法自行解决,甚至无法预见。
③后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其他诉讼活动根据案件情况仍应当进行;而中止审理则由于无法确定恢复审理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诉讼活动全部停止。因此,B选项正确。
④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因此,C选项正确。
但二者的共同点是期限都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D选项错误。
【答案】ABC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命题视角】考查法院在庭前审查中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情形。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A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属于某县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B项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项和D项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因此AB正确。
【答案】AB
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命题视角】考查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逐项解析】《刑诉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自诉案件是具有可分性的。A项中甲撤诉并不影响乙,法院仍应对该案件继续审理。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B项属于第三类自诉案件,虽然不适用调解,但适用和解和撤诉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
《刑诉法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法院不应受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C项错误。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因此D项正确。
【答案】ABD
7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命题视角】考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逐项解析】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该条第(一)(四)(五)(六)项,可知ABCD四个选项都属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
【答案】ABCD
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命题视角】考查证据分类中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分类。注意鉴定结论应当属于言词证据,书证属于实物证据。
【逐项解析】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只要将证据种类判断对了,也就能准确找出实物证据了。
本题中A项是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B项是书证,属于实物证据;C项是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D项是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因此,ABD正确。
【答案】ABD
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命题视角】考查再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同时第6条又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本题中A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中的第(一)项;B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中的第(三)项;C与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中的第(四)项不符,应当征得抗诉的检察院的同意;D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中的第(二)项。因此ABD正确。
【答案】ABD
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命题视角】考查公安机关拘留适用的紧急情形。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本题中A属于上述规定的紧急情形中的第(一)项;B属于第(三)项;C属于第(四)项,挪用公款罪虽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在此,公安机关也有权先采取紧急措施,而拘留属于紧急措施;D属于第(六)项。因此ABCD都正确。
【答案】ABCD
7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命题视角】考查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
【逐项解析】《最高检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49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ABCD都属于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因此都正确。
【答案】ABCD
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命题视角】考查对物证的法庭调查程序。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根据上述规定,控方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的物证,应让当事人辨认,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ABCD都正确。
【答案】ABCD
79.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卖毒品罪品罪、未与原题核对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卖毒品罪、未与原题核对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命题视角】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新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该条可知A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该条可知CD选项都正确。
另外,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有所修正,因此,《刑诉法解释》中与其有冲突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第2条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应当注意两个解释对于量刑不当的处理是不同的。
【答案】ABCD
80.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复议的调解。
【逐项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此,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故A选项正确。B项当中,税率是由法律确定的。税务机关无权自行确定税率。因此税率和税额的确定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复议机关也就不能就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进行调解。因此B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栗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本题中,C选项情形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可以调解。D选项中,建设部门负有行政赔偿责任,沈某在对该行为提起复议时可对行政赔偿额申请调解。故正确答案是ACD。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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