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接上页) 81.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
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
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
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命题视角】考查地方政府机构设置。
【逐项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项中的某县职能局的合并和C项中的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都属于该规定之情形,故A、C两项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只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因此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存在机构设置问题,也就无需报请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选项不合题意。
【答案】AC
82.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被告。
【逐项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因此,肖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因此,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内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错误。
【答案】BC
83.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逐项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该条规定之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该规定仅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一方时适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3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
【答案】AB
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逐项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生猪管理办公室属于县政府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之法律后果归属于该县政府,因此张某申请复议应该以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应该向该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县政府作出的文件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有权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复议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之规定,在30日内依法处理。因此,A、C选项符合题意。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只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不能依此给予行政处分,故B项符合题意。根据《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
【答案】ABC
85.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逐项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主体的争议、纳税数额的争议和纳税方式的争议都属于纳税争议。A项中,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属于纳税方式的争议,B项中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属于纳税数额的争议,二者都属于纳税争议。因此A、B都属于复议前置情形,不当选。C项要求缴纳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在相对人沈某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其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沈某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D属于行政处罚,该两种情形都可直接提起诉讼。故正确答案为CD。
【答案】CD
86.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
【逐项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答案】ABCD
87.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
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许可的注销。
【逐项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据此,A项当中,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丧失行为能力,应予注销其证书。B项中,田某网吧被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应予办理注销手续。D项中,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予注销。故ABD为应选项。C项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是否准予延期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李某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准予延续,而非注销许可证件。故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ABD
88.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某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的判决。甲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诉讼期间某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致判决无法执行。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包括依法不应当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命题视角】考查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逐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项规定,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故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D项正确。根据《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属强行性规定,对此不能调解。故C项错误。
【答案】BD
89.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命题视角】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调查、决定,复议申请期限、证据效力。
【逐项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答案】ABC
90.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
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
【命题视角】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申请公开。
【逐项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李某要求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法规规定情形,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并不要求说明用途,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D选项正确。
【答案】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命题视角】考查主犯与首要分子、从犯的关系。
【逐项解析】A项,《刑法》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注意,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A项错误。
B项,《刑法》第26条第4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注意,对于从犯也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所以B项错误。
C项,《刑法》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如果只有一人,而且也只处罚首要分子,那么就不是共同犯罪,无须谈主犯问题。
D项,胁从犯如果在着手实行后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就属于主犯。
【答案】CD
【命中说明】在强化班提纲中写明:“(1)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同样的,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在冲刺班为了方便记忆,总结强调:关于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关系。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命题视角】考查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分。
【逐项解析】A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如果挪作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BC项,如果挪用公款,并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一直未归还,便构成贪污罪。D项,因为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所以数罪并罚。
【答案】ACD
【命中说明】在冲刺班提纲中写明:“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在账上不反映,不归还。(3)做假帐,在账上不反映,不归还。(4)有能力归还拒不归还。”同时一再强调:不要把仅仅挪作他用的行为,就认定为贪污,还要看有无上述四种情形。并特别用挪用公款购买商品房举例。
在冲刺班80题多选第35题专门训练:下列行为,成立贪污罪的有( )
A.甲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B.乙挪用公款,并且做假帐,在账上不反映该款项,而且不归还
C.丙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在账上不反映该款项,而且不归还
D.丁挪用公款,有能力归还,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去向
答案:AB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命题视角】考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的区分与联系。
【逐项解析】AB项,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要求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所以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在于: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如果侵害已经不具有紧迫性,就属于自救行为。例如:甲抢劫乙的财物后逃跑,第二天乙在马路上看到甲拿着自己的财物,乙赶紧上前夺回财物,属于自救行为。D项,虽然甲当时在进行不法侵害,但是处于预备阶段,不具有紧迫性,所以甲对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答案】A
【命中说明】在强化班提纲写明:“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性和现实性)。对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可以正当防卫。因为这些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并在冲刺班进行多次强调。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命题视角】考查承继的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逐项解析】A项,乙和甲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是承继的帮助犯。B项,乙是抢劫罪承继的帮助犯,应定抢劫罪,而非抢夺罪。CD项,对于承继的帮助犯而言,不需对自己参与之前其他人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因为这些结果与自己参与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题中丁的重伤和死亡是甲导致的,乙不需对此负责。
【答案】AC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命题视角】考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题中A项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B项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都应由监狱执行。C项李某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项周某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AB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命题视角】考查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中周某被判处的是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均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选B。
【答案】B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命题视角】考查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
【逐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两人刑罚中既有需要法院执行的,也有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故正确答案为AD。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看守所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C不正确。
【答案】AD
98.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命题视角】考查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
【逐项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因此,A正确,C错误。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B正确;第9条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错误。
【答案】AB
99.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命题视角】考查国家赔偿范围。
【逐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
【答案】AD
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命题视角】综合性考查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期限、审理对象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逐项解析】《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A正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只是甲公司知道内容的期限,丙公司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内容之日起计算。B错误。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C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涉及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取,D正确。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