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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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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探讨 系列文章

律师还会不会讲话

来源:法律无忧网

  说到律师,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演讲大师,是口才专家,甚至有学者认为:律师具有“演讲天才的雄辩技巧”,在那些我们或熟悉或陌生的文学与艺术作品中,律师都长着铁齿钢牙,场场诉讼都是妙语连珠。但是,人们对律师的印象总是有失偏颇,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是演讲天才,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会口齿伶俐,出口成章,我甚至担心,律师以后还会不会讲话。
  为什么呢?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从事律师工作的时越长,对法律术语的运用就越是熟练,有时甚至是信手拈来。在工作环境中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可怕的是,很多律师却是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使用法律术语,开口闭口就是“权利”、“主体”、“实效”、“证据”、“标的”、“侵权”、“违约”、“连带责任”等等,说者洋洋得意,听者心悦诚服,似乎能够讲一口法律术语是自己律师身份的象征和标志,其实不然,听者除非是律师同行或者法律人士,否则是很难听懂一个专业律师用专业术语所作的高谈阔论的。刘梅在《律师与语言》一文中,说到“法学家们常教导我们培养法律思维。这没有错。从职业的角度讲,我们应该重视法律思维,养成凡事从法律角度着眼分析的习惯。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摒弃语言的丰富多彩和表达方式的多样性。相反,我们应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求深入浅出地将事情讲清楚。这世界上没有听不懂的事情,只有讲不清楚的事情。讲清楚,是律师的基本技能。”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可悲的是,很多律师却没有重视,仍然坚持自己的法言法语的说话风格,做律师做得越是久的律师,就越是表现得突出,大有显摆之嫌,以至于很多当事人对律师说:你说的话我怎么听不懂啊?有一次我听一个律师给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是一个继承权的咨询问题。这位律师同行口才极佳,滔滔不绝地讲了很久,也讲了很多内容,但是由于他过多地引用法律术语,不仅当事人露出一副如听天书的表情,就连我也听得如一头雾水。当然不是这位律师朋友讲得不好,也不是他讲得不对,相反地,他的解答可以堪称完美,所作的论述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他的法律术语运用太多,没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问题讲明白,其结果是别人当然听不懂。
  法律术语和日常生活用语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说老百姓习惯把到法院打官司称为“上诉”,电视报道及文学作品也是这样称谓的,而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是指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者部分裁定不服而向二审法院提起的重请审理请求才叫上诉,这里老百姓讲的“上诉”实际上应当是起诉。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去见被关押的当事人,老百姓称为“接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叫“会见”,诸如此类,举不胜举。以前当事人来咨询我,称要上诉,我就不厌其烦地给当事人纠正,是“起诉”而不是“上诉”,后来我才发现我太天真了,仅靠我个人的努力就想改变老百姓的语言习惯,无疑于以卵击石,于事无补,还不如顺着他们的意思讲算了。
  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个律师写的故事,大致内容如下:
  笔者曾亲耳听到过两位同仁的对话:
  律师甲:昨晚和几位朋友一起喝酒,搞得很不愉快。
  律师乙:怎么?你们发生争议了?
  律师甲:没有。你把主体搞错了,是我们和饭店发生了争议。
  律师乙:哦!侵权还是违约?
  律师甲:违约。说好主食要送我们一份面条的,结果端上来的是那种筒装挂面。
  律师乙:那没有违约啊!筒装挂面也是面条啊!
  律师甲:谁要吃那种挂面啊!超市里有的是。我们还以为是手工面呢!
  律师乙:那怎么追究违约责任呢?事先并没有约定清楚。
  律师甲: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是什么面条,但根据通常人的理解,根据一个理性人的判断,这样高档次的饭店应当送手工面条。难道顾客会跑到那种地方吃筒装挂面?这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嘛!
  律师乙:有道理。那最后怎么解决呢?
  律师甲:他们没有反驳的依据,商量了半天,决定打折收费,我们也接受了。
  律师乙:噢!调解结案的。
  笔者当即晕倒!这段话要是换两个人说,估计是这样:
  甲:昨晚和几个哥们喝酒,真不爽!
  乙:咋?吵啦?
  甲:嘿!和饭店吵起来了。
  乙:啥大不了的事儿脾气恁爆?
  甲:也没啥大不了的事儿。说好送面条的,端上来一看,筒子面!
  乙:咦!筒子面就不是面啦!
  甲:大老远跑那儿吃筒子面,有病啊我!还以为是手工面呢!
  乙:也是。那饭店能认账吗?
  甲:不认账行啊!我说,“哥们开车跑几十里地,花几百大洋到你这吃筒子面,脑子进水啦!”老板一听,哑啦!打折了事儿。
  乙:哥们真牛啊你!(此故事来自刘梅的《律师与语言》)
  这种搞笑的对白也只有律师才讲得出来。很多律师在有意识或者无意识中把家庭当成了法庭,把日常闲聊当成了庭审辩护,当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混为一体,于是便会出现诸多的口误,在非法律人眼里看来或者听来,律师就是在胡说八道,知道你的人知道你是律师,不知道你的人还以为是从疯人院里逃跑出来的。在什么场合针对什么样的人讲什么样的话,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但是这个道理却常被律师们忘记。尽管有学者用赞赏的口气这样评价律师:“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与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但依我的观点,如果长此以往下去,律师们坚持法言法语的语言风格,不分场所和对象地讲法律语言,我不知道律师以后还会不会讲话,或者说还能讲出多少普通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来!
  张勇在其律师励志畅销书《远见》一书中讲到:“律师必然能够用恰当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在使用语言时,律师必须主宰语言,否则语言就很可能反过来主宰他。律师参加开庭与法官交流时使用的是法言法语,但与当事人交流时则要使用清晰明白的日常语言。”笔者十分赞赏上述观点,律师要有超乎寻常语言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既要掌握专业的法律术语,也要掌握丰富的日常生活语言。因此,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就必须不断地培养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的能力。唯有此,我们才能让别人听得懂我们在讲什么,也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


律师实务探讨 系列文章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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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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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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