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误区作者:陈有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为湖南蒙冤的“疯记者”刘洪以打赢了名誉权官司,没有收律师费,也没有收路费。我这是心甘情愿的,当事人给过路费,我没有要。媒体报道后,收到了好多来电和来信,希望也帮助他们法律援助打官司。案子都很小,但对这些来信人而言事情则都很大。确实都值得援助。但以个人之力,又无力全部承受。接到请求多了,引起了我的思考: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律师个人的义务,还是国家的义务?是律师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刘亚平律师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一个律师们不便开口的话题------法律援助也要尊重律师的合法权益》,四川的罗书平法官也写了一篇文章《“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看了后很有同感, 觉得这个问题是到了研究探讨的时候了。 律师是自谋职业者。律师没有国家工资。因此,律师的生存基础,是靠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他的劳动报酬就是律师费。你可以提倡社会上的人去献血,但不能立法强迫人去献血。你可以提倡大家捐款,但不能立法强迫人家捐款,因为这就成了“征收”。你可以提倡别人无偿为人干活,但不能立法强迫任何行业的人为别人干活后不准拿一分报酬。如果国家规定说,出租车司机每月必须为穷人免费送三次,否则要罚款,要吊销执照,你一定会感到很可笑。事实上我们国家没有一个行业有这样的不合情理的定但唯独对律师,我们国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至今,好多老百姓都知道,找律师打官司有免费这一说。《条例》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28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北京市还把一年一度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与法律援助工作挂钩,完不成的,将直接影响到注册;还有些省市针对少数律师不愿或不擅长办理诉讼案件的情况,强调其出资500元或1000元来抵“法律援助”义务。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援助,是出于一种律师的崇高道德动机,还是法定的义务?所有的社会援助和捐助,一般都是属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规范,而出于人的一种同情、对弱者的关怀、一种道德完善的企求。他没有法定性可言。如果是法定的东西,那就不是一种道德的高尚和付出,而是你作为一个人的必须尽的义务。而法定必须做的劳动,宪法明确规定了按劳分配,公民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法律强制规定某一群体只有劳动义务而没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宪法精神并不相符,是一种脱离了社会现实的乌托邦思想。是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精神境界不相符的。因此,我认为法律援助只能定位为律师的一种道德义务,是提倡的范畴。你有法律知识,你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回报社会,回报百姓,对弱势群体伸出你的援助之手,完全是人的一种道德完善。你不去做,完全是你的权利。你去做了,是超乎常人的好律师,因此社会肯定你,褒扬你。因此,援助,绝不能被理解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是对律师的一种道德要求。不能用吊销执照的威慑力迫使他们去援助。 那么没有钱打官司的穷人怎么办?谁来帮助他?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的责任。国家财政收入中,预算中,要划出这一块钱来。因为政府之所以要收税,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事务和保障全体国民的权益。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保障。我国已经加入《世界人权组织公约》。按照世界通例,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应该能够平等地依靠国家和政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一个国家有人因为贫困打不起官司,等于这个政府没有尽到它应尽的责任,没有履行它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这个政府不能保证所有公民在这社会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个国家也就说不上社会公平。我国的《律师法》和《援助条例》中都有了这样的精神和这样的规定,但没有把国家责任和律师责任区分清楚。最后社会的印象便成了:法律援助就是律师免费为人打官司。其实,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一笔不大的经费,对政府交办的援助,付给律师每个案件几百元钱。每个律师事务所再给律师补贴一点办案费。这是意思意思,同免费差不多。因为国家根本没有多少预算放在这一块。国家的责任就这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挑着了。 除了没有弄清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国家义务还是律师义务之外,对律师收入的误解也是一个原因。社会上普遍的看法,以为现在律师都发财了,赚钱很容易。因此你拿出一点经费拿出一点精力帮穷人一下,没有什么不可以。其实律师真正赚大钱的不多。业内人士都说:20%的成功律师赚走了法律服务市场上80%的律师费,另80%的律师在这剩下的20%份额中竞争和挣扎。而名律师很少去做法律援助案件。大量年轻律师、县城律师的年净收入还不如公务员。年净收入不到一万的大有人在。律师是完全市场化的产物,是靠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谋生的人员。自寻生路,自负盈亏。就连律师的个人档案,也要自费交人才中心代管。如果他病了,如果他是一个年轻刚出道的律师,生存都成问题。把律师看成普遍的社会富裕一族,其实是有很大的误解的。否则公检法和国家干部队伍中那么多有律师资格的人,为什么不出来做律师?因此,光对律师群体提出光干活不准收钱的要求,是不公平的。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律师援助制度。作为师,还是要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帮助弱者。但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崇高和升华。不是理所应当,而是一种善举。正如北京武堪律师所言:我帮助这些弱势人群,帮助他们讨回公道,帮助他们维权,做完了以后,我有一种幸福感!其实社会也会报答这样的律师。多作些公益善事,有利于个人事业和声望的良性循环。
作者:陈有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为湖南蒙冤的“疯记者”刘洪以打赢了名誉权官司,没有收律师费,也没有收路费。我这是心甘情愿的,当事人给过路费,我没有要。媒体报道后,收到了好多来电和来信,希望也帮助他们法律援助打官司。案子都很小,但对这些来信人而言事情则都很大。确实都值得援助。但以个人之力,又无力全部承受。接到请求多了,引起了我的思考: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律师个人的义务,还是国家的义务?是律师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刘亚平律师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一个律师们不便开口的话题------法律援助也要尊重律师的合法权益》,四川的罗书平法官也写了一篇文章《“法律援助”是“律师义务”?》看了后很有同感, 觉得这个问题是到了研究探讨的时候了。 律师是自谋职业者。律师没有国家工资。因此,律师的生存基础,是靠自己的劳动报酬。而他的劳动报酬就是律师费。你可以提倡社会上的人去献血,但不能立法强迫人去献血。你可以提倡大家捐款,但不能立法强迫人家捐款,因为这就成了“征收”。你可以提倡别人无偿为人干活,但不能立法强迫任何行业的人为别人干活后不准拿一分报酬。如果国家规定说,出租车司机每月必须为穷人免费送三次,否则要罚款,要吊销执照,你一定会感到很可笑。事实上我们国家没有一个行业有这样的不合情理的定但唯独对律师,我们国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至今,好多老百姓都知道,找律师打官司有免费这一说。《条例》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28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北京市还把一年一度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与法律援助工作挂钩,完不成的,将直接影响到注册;还有些省市针对少数律师不愿或不擅长办理诉讼案件的情况,强调其出资500元或1000元来抵“法律援助”义务。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援助,是出于一种律师的崇高道德动机,还是法定的义务?所有的社会援助和捐助,一般都是属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规范,而出于人的一种同情、对弱者的关怀、一种道德完善的企求。他没有法定性可言。如果是法定的东西,那就不是一种道德的高尚和付出,而是你作为一个人的必须尽的义务。而法定必须做的劳动,宪法明确规定了按劳分配,公民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法律强制规定某一群体只有劳动义务而没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宪法精神并不相符,是一种脱离了社会现实的乌托邦思想。是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精神境界不相符的。因此,我认为法律援助只能定位为律师的一种道德义务,是提倡的范畴。你有法律知识,你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回报社会,回报百姓,对弱势群体伸出你的援助之手,完全是人的一种道德完善。你不去做,完全是你的权利。你去做了,是超乎常人的好律师,因此社会肯定你,褒扬你。因此,援助,绝不能被理解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是对律师的一种道德要求。不能用吊销执照的威慑力迫使他们去援助。 那么没有钱打官司的穷人怎么办?谁来帮助他?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的责任。国家财政收入中,预算中,要划出这一块钱来。因为政府之所以要收税,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事务和保障全体国民的权益。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保障。我国已经加入《世界人权组织公约》。按照世界通例,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应该能够平等地依靠国家和政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一个国家有人因为贫困打不起官司,等于这个政府没有尽到它应尽的责任,没有履行它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这个政府不能保证所有公民在这社会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个国家也就说不上社会公平。我国的《律师法》和《援助条例》中都有了这样的精神和这样的规定,但没有把国家责任和律师责任区分清楚。最后社会的印象便成了:法律援助就是律师免费为人打官司。其实,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一笔不大的经费,对政府交办的援助,付给律师每个案件几百元钱。每个律师事务所再给律师补贴一点办案费。这是意思意思,同免费差不多。因为国家根本没有多少预算放在这一块。国家的责任就这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挑着了。 除了没有弄清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国家义务还是律师义务之外,对律师收入的误解也是一个原因。社会上普遍的看法,以为现在律师都发财了,赚钱很容易。因此你拿出一点经费拿出一点精力帮穷人一下,没有什么不可以。其实律师真正赚大钱的不多。业内人士都说:20%的成功律师赚走了法律服务市场上80%的律师费,另80%的律师在这剩下的20%份额中竞争和挣扎。而名律师很少去做法律援助案件。大量年轻律师、县城律师的年净收入还不如公务员。年净收入不到一万的大有人在。律师是完全市场化的产物,是靠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谋生的人员。自寻生路,自负盈亏。就连律师的个人档案,也要自费交人才中心代管。如果他病了,如果他是一个年轻刚出道的律师,生存都成问题。把律师看成普遍的社会富裕一族,其实是有很大的误解的。否则公检法和国家干部队伍中那么多有律师资格的人,为什么不出来做律师?因此,光对律师群体提出光干活不准收钱的要求,是不公平的。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律师援助制度。作为师,还是要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帮助弱者。但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崇高和升华。不是理所应当,而是一种善举。正如北京武堪律师所言:我帮助这些弱势人群,帮助他们讨回公道,帮助他们维权,做完了以后,我有一种幸福感!其实社会也会报答这样的律师。多作些公益善事,有利于个人事业和声望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