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辩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在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朱寿全律师不畏公权强势,以精彩辩护轰动法庭,促使二审法庭做出裁定称——
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黄某丁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原审被告人黄家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9.7342万元中,已被追缴到案的人民币10万元及赃车闽ABT650蒙迪欧小车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被追缴到案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已被追缴到案的原审被告人黄某丁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8742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黄某丁判处缓刑不当。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亦不服,以原判未排除非法言辞证据及认定其犯受贿罪、贪污罪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2010)古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案例点评
中国律师是在传统与现代、法治与人治、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夹缝中生存。社会对他要求很多,当事人对他期望甚高,官方亦想将之纳入囊中,而职业定位又要求他必须站在公权对面,担当民权的守护人的角色。律师是整个国家法律机器中,唯一代表民权的懂法律的力量。公、检、法、安全、监狱,都站在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力量,只有律师把自己的呵护之臂,伸向民权。而一个律师在与公权力的抗争过程中,程序正义往往是攻防重点,也是难点,因为公权力一方会有意无意在这个问题上失据。本案中,朱寿全的辩护,重点从程序角度强势辩护,逻辑严密,思辨清晰,睿智从容,洋洋洒洒,堪称程序性刑辩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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