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某交通肇事罪再审案
再审案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在李某在二审均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其四处奔波喊冤叫屈,最终由河北省高院裁定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再审辩护律师对李某进行无罪辩护。辩护意见抓住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作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主要观点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有诸多疑点与缺陷,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件原一审、二审法庭调查不全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请合议庭认定李某无罪。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交通肇事罪再审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对李某进行无罪辩护:
第2003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决定书)有诸多疑点与缺陷,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件原一审、二审法庭调查不全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请合议庭认定李某无罪。主要理由有:
一、事故现场图存在重大遗漏,认定决定书存在关键疑点
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但遗憾的是,对照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本案事故现场图有两处重大疑点反映的关键问题,应能推翻认定决定书。
其一,从本案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材料来看,勘查笔录上记载了“道路上有逃逸大货遗留的左脚踏板胶垫、保险杠左端包角、在现场以西道路上”,这一证据对大货当时是否正常行驶,以及两车相挂时所处道路位置至关重要,但现场图上对此却没有标注。这样一个重大遗漏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失误,因为不进行标注,就有隐瞒关键证据即夏利车逆向行驶的嫌疑。
其二,现场勘查笔录上记载的、在现场图上标注的夏利车左前门皮、左叶子板脱落物分别距农用车前轮以西4米、9米,而农用车后轮距夏利车擦印为4米左右。若结合刮擦接触部位、夏利车擦印、农用车位置以及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综合分析现场情况,就可以确定现场图上标注的夏利车左前门皮、左叶子板脱落物所在位置,应该是夏利车与大货相挂的位置,而该位置恰恰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张某违章逆行进入道路北侧与正常行驶的大货相挂。遗憾的是,认定决定书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二、责任认定书反映交警部门在勘查、调查活动中不作为,任意进行责任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的情况,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查明事故原因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责任。无证驾驶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逃逸”更不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定案的主要证据,法院主要依据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决,因此,交通肇事刑事案的很多案件,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的推定也就意味着法院接着进行有罪推定。因此,必须严格限制该责任推定的范围。只有在肇事后,因逃逸、伪造、毁坏现场等行为致使不能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方能适用该推定,而不是有逃逸、伪造、毁坏行为就直接进行责任推定。
侦查机关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证明责任,而认为有证据证明有逃逸行为后,就应由当事人自己反过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因为交警部门除要证明有逃逸行为的事实外,还要证明其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只有交警部门履行这两项证明责任后,才能适用责任推定。
即使是有“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不一定就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未及时报案,离开现场,并没有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实,而是交警部门“没有”去进行查实。对于本案,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完全可以查明本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在完全可以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却要逃逸者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是在进行责任推定。本案不应适用责任推定,而应该继续查明事故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究竟是谁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呢?交警部门仅查明双方都是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仅是资格身份的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对于是否有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听之任之,不查不问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其在本案中不作为的动机与目的,让人们深感不安。
所以,让有逃逸行为的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哪怕是主要责任的认识,都是违背法律原意的。
三、认定决定书对张某的违章事实认定有误,且有偏袒之嫌
(一)隐瞒了张某逆向行驶的事实。
首先,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该确定两车的刮擦地点、接触部位以确定两车刮擦的原因,以查清是哪一方的违章行为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两车刮擦后的脱落物一般会留在刮擦的地点附近。根据现场图,夏利车被挂的脱落物左前门皮、左外叶子板皮等均位于事发时李某驾车行驶的车道。而大货车刮擦后的脱落物在现场图上没有标出,但在勘查笔录上却有。该现场图故意不标出大货车脱落物位置,其目的是隐瞒张某方逆向行驶的事实。
其次,至于两车相挂的原因及地点,即李某的车与一辆“康明斯”车会车时,夏利车张某试图弯道超车,进而驶入李某正常行驶的车道,逆向行驶,引起事故的发生。根据证人张某、李某及被告人供述,前后均一致证实两车相挂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张某占用李某的车道逆向行驶。即使认为以上证据证明力有限,交警部门完全还可以通过魏某、魏某某两目击者查实,也可以对张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遗憾的是,交警部门却未对此进行调查询问。
再次,张某本人也对“自己是否逆行”的问题不置可否。一审庭审中问及张某“对方车的位置时”,张某答“都在正常行驶”,即承认李某当时是没有占用其车道,正处于正常行驶状态,那么两车相挂的原因就只有一种,即张某占用了李某的车道,自己在违章逆行。另外,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在事实上也对张某“逆向行驶”予以了认定,二审却修改表述为“相向行驶”,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修改的理由是什么?依据又在哪里?
(二)隐瞒了某超速行驶的事实。
事发地点为转弯、下坡处,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转弯、下坡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而张某在对其的讯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中均言其事发时的车速在时速40迈,明显超速违章。
(三)对张某是否有酒后驾车的违章行为没有进行彻查。
依据交警部门的侦查材料,张某开始说自己没有和曲某、李某在一起吃饭,后来庭审中又说他们在一起吃饭了,且曲李二人喝酒了,自己没有喝酒。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中可以了解到的情况是,事发当晚,在张某家里,师生团聚,朋友相会,曲李两客人推杯换盏,作主人的张某却滴酒未沾。对此,本律师认为:张某回答问题语言支支吾吾、前后矛盾,也不合人之常情俗礼,有酒后驾车的重大嫌疑。本案证据中没有张某是否酒后驾车的侦查材料,请法院依法对以下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张某的家属、其侄子张某以及本案的医务人员李某、郭某等。
四、三轮农用车的驾驶员魏某也负有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不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发生事故的道路为汽车专用道,在该道旁另有一条专用自行车、拖拉机及农用车行驶的辅路(见照片),魏某驾驶的农用车本应走此道路,而无权驶入汽车专用道,如果没有魏某的该严重违章行为,就不会发生本案两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魏某不仅上错道路并且根据其自己的陈述,当时其车速为30-40迈,已经超过《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时速。就经魏某驾驶的三轮车一撞,夏利车被撞入路北侧沟内的情况看,该冲击力之大也绝非30-40迈车速所能及,以此推断,魏某驾驶车速还远高于其所言车速。另外,魏某称其一直尾随李某所驾汽车,相距仅二、三十米,这又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7条,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前车发生事故后,其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惨案的发生,故魏某对事故的发生难逃干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逃逸”与事实不符
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存在逃逸行为,本律师有不同看法:
首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就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条件。行为人只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再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才能称为交通肇事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实际上是由张某违章逆行而为,而李某是在正常行驶,是张某先行行为的受害者,根本就没有先行行为,不具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李某并非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离开现场,因为完全是肇事者张某违章逆行造成两车刮擦,没有责任、完全是受害方的李某在见车损不大,夏利车也未停的情况下,放弃自己追究肇事者责任的权利,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离开现场,不应算作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意义上的逃逸。
再次,责任认定书引用的《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已在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公安机关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已经对此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评价及后果,在能够区分责任的前提下,不能再以此作为认定责任大小的标准。
六、认定决定书责任划分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003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故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曲某、李某、魏某、魏某不负事故责任。
从认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可以看出:李某、张某均为无证驾驶,对张某有逆行、超速、疑似酒后等行为,交警部门放而不究,对魏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交警部门避而不谈。而对李某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却咬住不放,让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李某除了无证驾驶外,没有其他违章行为,而即使认定其具有逃逸行为,但逃逸本身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而根据有关规定,适用“当事人逃逸应当负全部责任”推定的前提条件,是其“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张某除了无证驾驶以外,还有逆行、超速、甚至酒后驾车,魏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章行为,这些事实都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并且都可以查清,从而正确认定交通事故的各方责任。
本律师认为:本案所涉认定决定书责任划分明显不当。
七、对认定决定书应依法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长、审判员,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决定书存有诸多重大疑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恳请法院依照《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之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不将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而是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在此事故中构不上主要责任,并依法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采纳。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寿全
签字:
2008年3月25日
第 1 2 3
4 5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