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诉陈廷一文字作品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文书
□ 孙午良对二审调解意见
孙午良对二审调解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马法官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孙午良,就与陈廷一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发生纠纷2010年初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陈廷一。一中院2011年10月14日判决(一审)认为该合同属于文字作品承揽合同,支持合同解除,判陈廷一从我已付他的十五万元头款中退还八万元。陈廷一向贵院上诉, 贵院已于2012年2月23日开庭审理(二审)。
我的代理律师最近告我贵院再次提出是否调解。我认为现在我与陈廷一不可能和解。理由如下:
一、一审时由一中院出面,我们曾花两个多月进行调解。双方多次谈判,考虑过各种方案,但因双方的观点相距太大根本无法和解。一审后双方的基本立场不会改变。
二、陈廷一在上诉状中对我父亲的历史恶意诬蔑并对我写书的目的可耻诽谤(他在开庭时未讲这条,对我律师对他义正严词的质问也不吱一声说明他心虚),这充分表明陈廷一的品质不正,缺乏作家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现在我怎能再相信他具有写好此书的愿望和能力?
另外,陈廷一讲我母亲说陈“写的不错”完全是捏造。他擅自赶写完初稿(在此之前两个多月我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当时他已知道了),选了1/3 章节送到我母亲处,企图让我母亲签字出版(他这种行为会构成侵犯我的著作权)。我母亲的评价是:写的一点都不像他(我父亲)。其他几位看过稿件的亲属一致认为陈廷一编造故事太多太虚假,连很多基本的历史都不加考查而随意编写,有的明确提出写严肃的传记需另找人。我母亲的看法至今都是这样。她今年92岁,多年有心脏病多次住院,我因担心她的健康不想让她被官司打扰所以没有在反上诉中加入这点只提陈廷一的话属不实之词。在此需要特别说明。
尊敬的马法官及各位法官,我出生在中国,在北京成长和受教育。从北京到美国纽约后多年在大学做分子生物学研究工作。我父亲九十岁时以罕见的精力和记忆力口述录音系统地回忆其一生所经历的事件和接触的人物,内容非常丰富详细并生动,具很好的历史价值。他将写书出版事宜全权交付给我。他去世后我又发现他保留的长达五十年的日记和记录。我卖掉我的公寓(现是我先生的公寓)筹足资金,并花了大量精力整理和研究所有的材料。我请人写书是想通过我父亲的一生写出中国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轰轰烈烈可歌可泣的历史,而不是为我父亲扬名立传。否则我早就接受陈廷一粗制滥造的稿子轻而易举由出版社出版了。中国那段革命历史极为重要,中国需要真实可信的历史记录。
恳请高级人民法院尽早二审判决。
孙午良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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