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诉陈廷一文字作品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文书
□ 答辩状(答辩人孙午良)
答 辩 状
答辩人:孙午良,女,美籍华人。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陈廷一。
答辩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陈述如下:
一、对法院根据《合同法》中解除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支持孙午良与陈廷一的合同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表示认可。但认为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只是承认既成事实而不提原因,对此保留意见(见下列二、三)。
二、孙午良与陈廷一签订合同是基于其父“孙克定生前口述自己一生经历的纪录稿和其长达五十余年的日记手稿信件文件照片等多种详尽而丰富的资料”写“传记作品”,根本无传记文学或传记小说的字样(见《合同》)。之后孙午良一再强调历史性第一,并在准备期间不断向陈廷一寄去自己对该书写作所研究整理的材料,共达400余页。但陈廷一不理解合同内容的约定, 并全然不顾孙午良的明确意见而是按照他个人的想法写传记文学和传记小说。这一根本性的不同理解和观点双方都表示得很清楚。孙午良收到第一章初稿后立即批评“更像小说,不像第一人称的传记”,马上要求陈“彻底改写”(2009年7月5日邮件);陈廷一回复:“这就是传记文学的魅力,不是传记的魅力”(7月16日);孙午良最后声明:“你是写传记题材的小说,我要文字好的传记”(8月15日)。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陈廷一应该按照孙午良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框架进行创作写作,所以陈廷一根本性违约。这是导致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这一论点是孙午良的律师在一审开庭辩论时的一个重要论点(见一审《代理词》),但判决书中陈述孙午良的观点时完全避开不提这一论点。
三、关于孙午良对前三章的修改意见:孙午良于2009年6月19日曾给陈廷一发去孙午良对前四章每章明确,详细和完整的写作意见,手写两页共上千字,包括细目、要点、人物、历史事件和历史大背景。这是孙午良要求陈廷一对前三章做彻底改写而不是一般性的修改的详细意见(该扫描件提交法院)。事实上陈廷一很清楚孙午良对前三章的写作意见,但他摆名作家的架子根本不愿意按照孙午良的意见彻底改写。另外关于孙午良给陈廷一修改时间过短的问题。陈廷一2009-7-2,7-5寄给孙午良第一章和第二、三章初稿;孙午良7-5即回复要他彻底改写,7-7又复。到他提出“另请高明”,孙午良7-28同意终止合同,由此计算孙午良对陈廷一从要求彻底改写到同意终止合同共达23天。在陈廷一拟定的双方最后同意的《创作计划》中规定修改前两章的时间是15天(该件提交法院)。给23天时间修改前三章和«创作计划»规定15天修改前两章相比符合相同的修改时间标准。此外,陈廷一于7-29立即改变态度表示“继续往下写”,8-27发给孙午良第四章至第十六章文稿,仅在29天内擅自赶写出十三个章节。虽其仓促写作的速度令人乍舌,但也说明对陈廷一来讲23天改写前三章的时间不算短。所以孙午良不同意判决书中由此得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看法,错在陈廷一。
四、对陈廷一的7万元人民币赔偿判得高,因孙午良未得到任何稿件。
五、无锡采访笔记:合同明确规定陈廷一在整理和创作中进行采访所形成的笔记归属孙午良;合同解除后孙午良给他的赔偿亦包括他无锡采访的工作和费用。所以,陈廷一不应仅交付他采访孙午良母亲的笔记,应包括无锡采访笔记。
六、事实有误:第2页第1行:三十章,应为四十章;第10页第2段:(2009年9月14日)同日又将第十七至第二十一章初稿退回;第17页:“陈廷一于涉案合同解除后至2009年9月14日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创作出....第四章至第十六章....”,事实是陈廷一自7月28日至8月28日仅用一个月时间。
答辩人孙午良之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寿全
律师 冯继刚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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