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诉陈廷一文字作品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廷一接受孙午良的定作请求,创作以孙克定生平为题材的传记作品,双方对作品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框架发生意见分歧进而引发诉讼。
孙午良(Wuliang Sun Walker,女,纽约,美籍华人)与陈廷一(男,北京,传记文学作家)就整理和创作以孙午良的父亲孙克定生平为题材的传记作品,于2008年4月3日在北京签订《作品整理和创作合同》。
孙克定于2007年98岁去世时留下五十余小时的口述回忆录和五十多年的日记笔记,其一生经历异常丰富并具有传奇色彩。孙午良计划通过父亲的传记,为中国二十世纪尤其前半叶的重要的历史留下真实而生动的文字。
在《作品整理和创作合同》中约定,孙午良委托陈廷一整理和创作以孙克定生平为题材的传记作品。孙午良支付陈廷一人民币30万元,分三次付酬。合同还约定陈廷一完成最初两章后,稿件交孙午良审议定稿,以及稿件完成一半时,孙午良审阅并有权终止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首款等条款。
合同履行中,孙午良向陈廷一支付首款兑成人民币15万元。双方多以电子邮件交流联系。孙午良多次强调作品要历史性第一,文学性第二,并发去对写作的详细意见和整理的参考材料。陈廷一于2009年7月2日和6日发出前三章的初稿。对前三章初稿孙午良认为:稿中删除口述的绝大部分内容而代以大量编造的故事,不少品味低下歪曲人物等,要求陈廷一彻底改写。陈廷一回复:“那就另请高明。”孙午良于2009年7月28日向陈廷一表示:“另请高明即是要终止合同”;基于陈廷一在准备期的工作(认为马虎)和写了前三章初稿,同意支付陈廷一4万元人民币;要求归还其余款项及所交付的材料。陈廷一表示再写几章不行就算。孙午良一再重申合同已终止。陈廷一于2009年8月28日给孙午良发去他擅自赶写的第四章至第十六章文稿,后至第二十一章即前一半章节。孙午良将第四章至第二十一章文稿退回。
孙午良于2010年1月5日通过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陈廷一,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终止和判令陈廷一退还人民币12万元及所有材料等。一中院3月3日受理。3月16日陈廷一完成后一半文稿共计四十章。
陈廷一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和判决孙午良支付剩余的15万元。
一中院曾出面调解,未果。一中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 [(2010)一中民初字第5312号] 。认为涉案合同系陈廷一按照孙午良的要求创作涉案作品,陈廷一交付其工作成果,孙午良给付其相应报酬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涉案合同属文字作品承揽合同,陈廷一系接受孙午良的定作请求,按照孙午良所确定的作品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框架进行创作。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孙午良于2009年7月28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酌定由孙午良赔偿陈廷一人民币7万元;合同解除后陈廷一不顾孙午良的反对坚持创作第四章至第四十章其后果自己承担。由此判决:确认孙午良与陈廷一的合同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陈廷一退还孙午良已支付其的报酬人民币8万零5百元;陈廷一向孙午良退还材料并对所有资料内容履行保密义务;驳回陈廷一的全部反诉请求。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陈廷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市高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 [(2012)高民终字第34号]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孙午良对前三章提出反对意见之后,其有权要求陈廷一修改,陈廷一亦有义务修改,由于双方就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孙午良于2009年7月28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从2010年1月5日起诉至2013年6月18日二审判决生效,历时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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