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诉陈廷一文字作品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文书
□ 上诉状(上诉人陈廷一)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廷一,男,65岁,北京人,现任中国国土资源作家协会副主席,住北京市某区(其余略),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崔建格,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某区(其余略)。
被上诉人:孙午良,女,出生年月(略),美国国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看了市中院的判决,颇为不公。当初审判厅的气氛与今天判决书炯异,我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特申诉如下:
一,科技、文化合同的特殊性不容忽视
我与对方(美国人)签订的合同,为其父立传,当属文化创意合同。它不是简单的承搅合同。对方要求“历史性第一,文学性要好“这些标准都是虚拟的,没有具体数字,不像单位承揽物品零件的生产,一是一,二是二,分毫不能差。因为是文化创意产品,有他自身的特殊性,弹性大,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看法,千人千看法,是很正常的。而市中院套用一般的“承揽合同”,机械认为:定作人的意志为上、承揽人要绝对服从。导致本案的误判。这里好有一比,像我们国家承揽外国卫星发射任务,这是科学,你定作人要要尊重承揽方中国的意见。合同的解除应该是双方坐下来达成一致,不能一方说了算,更不能霸道。一定要重视科技、文化合同的特殊性,万万不能与简单的物品生产承揽合同视为一谈。
在双方人格平等的条件下,对方应该要尊重创作者的劳动(作家是你请的,作家的作品你读过的,就是传记文学),所以更不能张口骂人:“臭化(其父)!”用“臭”来形容人的作品,让人忌讳,尤其文人们。当时听了很冲动“另请高明”。要知道我也是写作出版了八十余部传记的知名作家,又是位老人,没被人骂过。问题就是出在对方这个“骂人的字眼”上,而对方听了我的气话,你不是说另请高明吗?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中院不该支持的支持了。
既然你中院支持了对方单方撕毁合同,根据《合同法》268条,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是中院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对方的损失由我来承担,收回首付。这是哪家的道理?希望高法给予纠正。另外,涉案人还要道歉,骂人不对。
二,我工作量的合同时间被忽略不计了
我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起止时间为:2008年4月3日——2010年6月30日。合同时间共计27个月,完成书稿。退一步讲,假如按中院判定的单方终止合同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计算,应该说我们的合同已经执行了16个月。说明作家方已付出了长达16个月的劳动。全定额报酬为30万元,16月的劳动我应得18万元,结果法官视而不见合同执行的时间,只判了我应得7万元。这是哪家之理?他们美国人一年平均工资六、七万美元,我这个中国作家花了一年零四个月时间,只拿到了1万美元。请高法明断。
三,判决书对我创作的工作量被大大的忽视了
为人立传,工夫不在写作文字的多少上。如果把立传的总工作量作一个比喻,写作前的准备工作工夫要占2/3,而写作成文过程即为1/3。这叫“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是我写作80多部书的经验,也应该是所有中国作家的共识。尤其是为涉案方为一个98岁的老者立传,前期准备阶段的付出更多,可是法官只看到后期写出来的多少文字? 没有足够看到前期无形劳动的付出,再次导致误判。我们的合同总额完成价是30万元,那么按2/3的工作量已完成,作家应该得到20万元。结果只判我得7万元,我觉得好冤。请高法澄清我的工作量。
关于前期写作准备的工作量?我这有一组数字: 且不说走万里路的采访,也不说列写《四十章纲目》的艰辛,且说阅读传主生坪资料库,都是传主自写的蝇头小字,像在考古,拿放大镜还看不清楚。我坚持看了八个多月,硬是把其父的31本日记、信件、文件,口述,共计2641页,还有其它家谱、宗谱等史料,共达361万多字,每天近2万字,把传主人生剖析一遍,去伪存真,列出题纲。其工作量之大之艰辛,都是常人难以置信的。
四,我与对方签订的合同,首付2万多美元,折成人民币15万元
我现在仍认为是首付定金。为什么这样说?我个人不是开公司的老板,仅是一位有名声的退休作家。你美国人不远万里登门找名人作传。应该说请名人立传,名人能答应下来,是要付定金的。在其单方面撕毁合同的前提下,这2万多美金是不能向作家一方追讨的。况且对方也讲过此话,工作量(包括合同执行时间)过半,不在追讨首付金的。希望高法给予支持。
五,在这份合同中,对方埋伏了政治陷阱
通过我大量阅读卷宗,发现对方其父早年入党,他二十年代在南京被捕,主登报声明变节。这是白纸黑字,是改不了的。对方也曾多次暗示艺手下留情。后来我又通过谈话了解到,对方为了死去的父亲党龄一事,曾多次从美国飞回国来,找其父工作单位的上级一一中科院组织部,为其父平反昭雪,均受到了拒绝,这才找上我写书宣传,为平反造势。我写前三章看完,对方却说“贬义词在字里行间到处可见才,祖父睡当铺阁楼地板就是突出的一例。”这是在暗示我。我心想写“祖父睡地板”的情节都是贬低,且投敌变节该如何写呢?同时大讲保密之事。连我采访的笔记本都要收缴。我与她争执,她就张口骂人。我有另请高明的气话,才有前面提到的对方单方撕毁合同一事。我认为这里面有政治陷阱。作为一名党员作家,我创作是有政治底线的,希望法官也要有政治敏感性。
六,我是负责任的合同履行者
我是一名老作家,今年65岁,党龄已经40多年,做事讲求认真、守信。在对方单方撕毁合同的日子里,我仍信守着在合同中的承诺:真诚合作。我坚持在合同期内的2010年3月16日,全部完成书稿写作,共计40章,30万字。实事求是说,保留了我的“政治底线”。打印书稿交其母亲手中阅读后,其母说“写得不错谢谢你的劳动。女儿学工的不太懂,有点拧,工作我来做。”同时此稿也送到中国传记学会会长手里,说“我的另一部力作”。北京大学的文学教授看了也都有合格的鉴定。我恳明高法要认真尊重作者的全程创作劳动,不能以单方撕毁合同为算。我不要30万,承认骂人不对,道个歉,20万拿走,行不行?
但我声明一点,在对方骂人的时候,我可以停笔不写。但你们要知道我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因为准备了那么长时间、看了那么多的资料(360多万字)、花费了那么大的精力,不吐不快。这恰恰说明是我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是下了大工夫的。这也是作家创作的一般规律。同时也标明我的守信。希望法官明断,让我们的国徽史鲜亮些。
鉴于六点,以上对此案的判决,于情、于理、于法、于工作量、于合同执行时间、于文化的特殊性都是有悖的。请高法逐一核实。我相信阳光一定能战胜黑暗。
陈廷一
2011年10月28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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