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午良诉陈廷一文字作品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文书
□ 反诉状(反诉人陈廷一)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陈廷一,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 北京市某区(其余略),电话(略)。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孙午良(WuliangWalker),女,住美国纽约(其余略),电话(略)。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作品整理创作合同》有效;
2、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剩余合同款15万元;
3、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与反诉人(本诉被告)于2008年4月3日签订《作品整理和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之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确定了被反诉人委托反诉人撰写的作品的创作计划,并就该作品的全书总目录达成一致。
反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创作计划及合同进行,在完成前两章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发给被反诉人并根据被反诉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之后继续按照修改之后的文章风格继续写作。
2009年7月6日之后,双方就己经完成的作品出现了意见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反诉人从一个作家的角度对被反诉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在电子邮件中有些话语引起了被反诉人的误会,但之后仍然继续按照创作计划及合同继续履行。目前反诉人已经完成全部委托作品,且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支付剩余创作费用,未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反诉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保障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廷一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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