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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充值未能完成应退还卡费 【案件回放】 小李购买了某通讯公司一张100元的手机充值卡,他回家后刮开密码涂层进行充值时,因视力原因看不清充值卡上“轻刮涂层”的警示用语,将密码刮坏,无法进行充值。 小李到通讯公司营业厅解决问题,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李诉至法院,要求通讯公司退还购买手机充值卡费100元、赔偿误工损失费100余元。 通讯公司则称,公司出售给小李的手机充值卡上注明了“轻刮涂层获得密码”的中英文警示用语,并且在该警示用语前用红色箭头予以标注。 从小李提供的手机充值卡来看,显然是他使用不当造成的密码损毁,并不是手机充值卡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不同意赔偿。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通讯公司退还小李100元。【律师视点】 小李是某通讯公司的用户,双方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小李购买了通讯公司价值100元的手机充值卡,双方之间就这价值100元的电信服务建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案中生效条件是小李将密码正确输入通讯公司的电话客户充值服务系统。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具备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开始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小李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因密码被刮坏无法进行充值,使合同生效的的条件无法成就,双方就小李购买的100元电信服务的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为此,小李要求通讯公司退还已支付的100元购买款,理由正当。 另外,充值卡上已用红色箭头及警示用语提示消费者应当“轻刮涂层获得密码”,小李在购买充值卡后,应当看清充值卡的说明及警示用语后使用。但他称因个人视力原因看不清而造成充值卡被其刮坏,这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公司并无过错,所以不应对小李的误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文章:·游客吃坏肚子旅行社该担责·手机充值未能完成应退还卡费·“挪用”捐助善款惹争议——浅谈赠与合同的附条件·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解读宋庄画家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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