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直接会见,风险不容忽视
张学辉律师 来源:《实务》
今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尽管因《刑诉法》相关规定并没有同步修改而引发法律界许多关于“此法彼法、新法旧法”等法律适用的争论,但是没有人怀疑立法机关必将在可期待的未来对《刑诉法》作出与新律师法相适应的修订。
毫无疑问,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将有效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界普遍对此表示欢迎和乐观。但我以为,律师直接会见的风险不容忽视,应引起律师界足够的重视。
一位在公安机关从事预审工作近十年,自称接触不少律师的警察认为,“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乘机浑水摸鱼,搅乱视听;二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基础上推定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不得或是诱供,借机想推翻公安的证据,达到诡辩的目的。”、“刑辩律师想通过翻案达到个人(扬名聚财)目的,于是就想着如何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警告律师“一定要牢牢记住在中国,公检法是一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而不是所谓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刑辩律师的出路》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论坛),如此可见,侦查机关对刑辩律师的偏见有多可怕!如果这位警察的观点在公安机关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那么律师直接会见的风险就不是耸人听闻的了。
首先是来自侦查机关的风险。目前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均有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尽管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等权利往往受到错误限制,但由于谈话内容均受侦查人员监督,甚至会见笔录也让在场侦查人员签字认可,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律师的保护,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改变了先前的供述或者保持沉默,拒绝配合侦查,那么律师的风险就大了:侦查机关会首先迁怒于律师,因为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无人在场且未监听,据此,很自然地怀疑是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如果案件的侦查未能在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外有实持性突破,而侦查机关又死抱着“有罪推定”且不愿放人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刑辩律师顽固的偏见,完全有可能起动不须检察机关批准的刑事立案权,以律师涉嫌触犯《刑法》306条为由先将律师关起来, 再慢慢的查,查到最后能追诉肯定不放过,实在不能追诉便放人了事!
其次是来自委托人的风险。刑辩律师的辩护职能决定了律师肯定要尽一切可能,使证据及案件的相关方面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因此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时,一般都会有针对性的提问,并对其作必要的引导与提醒,但引导和教唆之间微妙的度很难把握。从犯罪嫌疑人方面说也存在“是”与“否”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行为,只是利用和借助律师的介入作用,为逃避刑事追究而翻供,那么侦查机关在掌握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足以定案时,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要其“交代”翻供的原因,即使侦查机关不作任何有意的暗示,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势必将其翻供行为的责任往律师身上推脱,而侦查机关也愿意相信犯罪嫌疑人的推脱之说时,律师便陷入莫口难辩、非常危险境地,牢狱之灾也许已经无法避免!
美国著名律师哈费法学院终身教授德肖微兹指出,律师是委托人的辩护人,不是委托人的合伙人;对此相信律师们都有始终而清醒的认识。诚然律师辩护是要收取费用的,但是再大的经济利益也不足以使律师以触犯刑罪为代价而铤而走险,在以往被刑事追究的律师中,大多数律师是由于工作失误或受职业报复被错误追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并没有在刑诉法中得到正面肯定,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也几乎都没有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入法,有罪推定观念还根深蒂固。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直接会见,虽然在形式上肯定和扩大的律师的权利是个不小的进步,但如果没有沉默权、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的确立,律师直接会见对律师而言不但没有实质的意义,反而有可能带给律师更大的风险。
(作者:张学辉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