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尴尬的中国律师
从个体律师来说,中国律师中的每一个人,无论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还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都还存在着更多的尴尬。中国律师的地位还缺乏必要而且完整的法律保障,在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律师要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尴尬。要在这众多的尴尬中应付自如,实在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以下简要罗列出律师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需要面对的种种尴尬,供大家借鉴和参考。面对咨询的尴尬
咨询往往是律师承揽业务的开始。所有虽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了咨询可以收费,但绝大多数的律师为了承揽业务的需要,都提供免费咨询。由于律师职业本身提供的就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服务,所以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其实就已经开始了服务。面对免费咨询,律师的尴尬便不可避免。如果你对当事人解答得很清楚,当事人完全满意并接受了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能撇开律师自己去操作了,这样律师可能赢得一句感谢的话,却白白失去了收费的机会,义务为当事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然而如果你有所保留、使当事人并未完全听明白的话,又怕当事人怀疑你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失去这单业务,仍然收不到任何费用。如何把握好这种矛盾,对于许多律师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困惑和困难的问题。面对收费的尴尬
由于律师业务的特殊性,律师的案件来源大多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的。而在做什么都讲关系的中国,既然是熟人介绍来的案件,你总得在收费上降低一些,熟人才觉得有面子,当事人也觉得高兴。所以,虽然律师的收费标准有规定,但许多律师在许多时候都收费低于规定的标准。否则的话,就可能既得罪了朋友,又失去了业务来源。 律师先收取了费用之后,如果案件比较顺利,很快以某种方式结案了,有的当事人就认为“律师赚钱很容易”,感觉自己“吃亏了”,于是就想方设法要求退还一部分律师费,甚至不惜投诉或者闹事。但是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时间长、环节多,律师的投入产出明显不成比例,当事人绝不会增加一点费用,最多也就一句感谢了事。
现在又比较流行所谓“风险收费”,即律师在办案结束之后再根据案件的结果收费。这种方式,律师更为尴尬。如果结果不理想,律师不仅白白投入人力、物力、精力,甚至还要被当事人嘲笑无能;如果结果理想的话,一些当事人又不讲信用耍赖不予支付律师费。
总的说来,收取律师费往往是许多律师甚至比办案更为头疼的一件事。对于许多律师来说,谈收费难,收取到费用更难;先收费难,后收费也更难。
面对熟人的尴尬
律师的业务,大多来源于熟人或者熟人介绍。一些熟悉的朋友,知道你是律师了,可能会经常请你吃饭、娱乐,并且在吃饭、娱乐的时候经常咨询你一些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已经为他提供了法律服务,你却收不到他丝毫的律师费用,反而还似乎欠着他的人情。如果哪天你提到了收费,那恐怕连朋友都没得做了,所以作为律师还必须维持着这种并不十分公平的所谓“朋友关系”,直到哪一天朋友的事情大了、复杂了,也许才可能收到一点费用。 熟人介绍来的案源,收费高了面子上过不去,收费低了自己吃亏甚至还得赔本,也经常让律师进退维谷处于两难的境地。要真正地处理好这种矛盾和关系,实在是一种艺术,不是一般人随便可以学会的。
面对当事人的尴尬
许多当事人在最初遭遇法律纠纷或者急需法律帮助的时候,往往六神无主,见到了律师就像见到大救星一样,不仅对律师非常尊敬,也表现得非常诚恳的样子,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感激涕零。然而,当他们在漫长的司法过程中逐渐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或者问题有了一定的进展之后,许多当事人就开始冷落律师,有的拖欠原先承诺支付的律师费,有的甚至还无事生非地找律师的不是,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 许多当事人在律师办案的时候,口口声声要和你交“朋友”,其实说来说去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你少收费,并且重视他的案件。但往往案件一结束,你甚至连这个所谓的“朋友”的人都找不到了。
所以有律师说,一些当事人就是“当时人”——“当时是人,过后就不是人”了。此话虽说严重了点,但也并非没有道理。
许多媒体谈到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包括律师行业协会和主管机关都认为律师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生怕律师欺骗了当事人。殊不知在付费能力和付费的诚信方面,律师与当事人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并不存在什么“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的约束,所以他们丧失诚信、欺骗律师、拒付或者耍赖延付律师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遭遇如此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打掉牙往自己肚里吞,岂不尴尬?
面对死囚的尴尬
沈阳“1.18”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犯张显光2006年8月落网之后,媒体报道说许多律师争相提出愿意免费提供辩护。2006年11月9日张显光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一案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法庭上,张显光自认为自己罪孽深重死罪难逃,因此轮到张显光的辩护人质证时,律师刚刚开口,就被张显光厉声打断:“你闭嘴吧!我不用你辩护……我在看守所里就和你说了,我早知道自己罪孽深重……”张显光微微起身:“审判长,我有个要求,我不用他辩护!”当审判长让他自己申辩时,他只说了一句话:“我没什么可辩护的。”果然,在下午的宣判中,张显光被判处死刑。
张显光之所以拒绝律师的辩护,一方面说明了张显光深知自己罪孽深重,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他对律师作用的轻视,再者,也毫无疑问地说明了他对自己难逃死刑的确信。在庭下,张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说,他有些理解张显光。他说,当初到看守所会见时,张显光就不愿意律师介入,后来还是听说是自己母亲请的才接受会见。“我问他起诉书看了没有。他说,没看,没意见。光一个‘1.18’大案就够我死的了。”据该律师理解,张显光已经知道自己必死无疑,根本就不相信律师能起什么作用,所以不想让律师为他辩护。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判决经常都不出那些犯罪嫌疑人的预料之外,那么律师在他们眼里的作用就必然会显得可有可无。这其实不仅仅是中国律师的尴尬,也无疑是中国法律的尴尬。
面对贪官的尴尬
王有杰,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被控收受贿赂款634万元、另有756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王有杰“对检方指控照单全收”,首先就讨好了检察院。接着称“自觉对不起河南人民”,表示“向河南人民说声对不起”,以此讨好了河南人民。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王有杰进行长达20多分钟的忏悔,他将自己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历程一一作了剖析。王有杰还“奉劝”为官者:“礼品包藏着祸端,错一步就是万丈深渊”,“把反腐防线筑得牢牢的,人际交往要慎之又慎。”以此形式又讨好了纪委。最后王有杰还表示,“将服从荆州中院的判决,绝不上诉。”这样,王有杰又讨好了法院。 更加令人震惊的是,为了讨好公诉人,王有杰有惊人之举。当律师正在就公诉人的指控为其作减轻处罚的辩护时,第一名律师说完后,王有杰突然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说:“我对你们的司法学养表示景仰,并感谢律师的辩护。”随后他要求律师停止辩护,对法庭表示,他接受检方的所有指控,听凭法院判决。
高,简直是高!高得简直不得了!我不得不叹服了。看来王有杰能够在官场上步步高升,的确深谙为官之道。这完全可以从其在法庭上的察言观色的作秀表现可以看得出来。他不仅讨好检察院和法院,而且讨好河南人民和纪委,唯一不怕得罪的,只有律师——自己花钱聘请的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律师!律师成了这出“汇演”唯一的牺牲品,成了王有杰作秀表演的“道具”!
最终,王有杰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保住了性命,王有杰应该感到满足了。只是,我不知道作为王有杰的辩护律师,到底该为此感到失落呢还是有成就感呢?
面对企业家的尴尬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似乎是一件非常荣耀的事情。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话费巨资在媒体上刊登聘请某某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的启事。然而时过境迁,今天已经很少有企业再专门刊登启事声明聘请某某律师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了。 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然而,面对着执业律师和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的几乎没什么太大差距的情形,聪明的企业家们自然而然地选择了聘请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职务。这些非律师执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内部员工,不仅常年坐班工作,而且老板怎么指挥怎么听话,况且工资也花不了几个钱。于是,律师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这项业务日渐萎缩,使律师行业失去了极大的一块蛋糕。
现在的企业家,日常法律事务基本都交给内部的非律师法律工作人员处理,除非重大或者需要寻求某种关系的情况下才考虑聘请执业律师出面处理,这使得律师的专业优势无从发挥,迫使律师不得不寻求专业意外的某些关系之类的东西来维持与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如果没有某种关系存在,许多律师已经很难进入企业家的人际交往圈,也很难赚到企业的律师费。
面对弱势群体的尴尬
律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保障,面对巨大的学习成本和执业支出,律师只能设法去市场上寻求案源也就是经济来源。有权有钱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往往不会受到太多的委屈,也就不必上法庭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使偶尔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他们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权势给予解决。即使走上了法庭进行诉讼,能够赚到他们的钱的也毕竟只是少数律师。因此,大多数的律师不得不面对更多弱势群体的需要,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从他们那里找寻自己的饭碗,尤其是年轻律师和平民律师,更只能遇到如此的客户。 穷律师遭遇穷客户,难免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虽然许多时候案件必胜,比如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等等案件,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客户却往往无钱支付律师费。此时,作为律师,拒绝受理案件,则没案可办;接受了案件,则收不到律师费。两难之中,委实尴尬。无奈之中,只好“风险代理”,似乎还有个盼头。
“风险代理”之后,没有收到律师费反倒还要补贴交通、通迅甚至诉讼费等。法院判决、执行顺利的话,一切还好。如果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案件得不到顺利执行,那么律师不仅一无所获,还要为如此的司法现状背黑锅,当事人把怨气甚至都发泄在律师的头上,直逼得律师也呼天不应,叫地不灵。
面对法律的尴尬
法律就是律师的资本,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然而,由于我们法制建设的历史还很短暂,加之从草拟到审查直至通过的过程中很少有真正的律师参与,都难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所以就同时难免存在着某些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规定不科学或者不合理、某些法律和法规相互“打架”、某些法律或者法规无法得到落实等等尴尬的问题。 如此的法律状况下,律师掌握的“法律武器”就难免有点“残破不全”并不那么“锋利无比”了。但武器再“残缺不全”,老百姓的问题和矛盾都得解决。所以律师手执“大刀长矛”这样的武器要对付“洋枪洋炮”般的纠纷和矛盾,其艰难和尴尬也就可想而知。
面对法律不被信任的尴尬
律师职业的武器就是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所以作为律师,都必须经常地说服当事人相信法律。只有当事人相信了法律,当事人也才能相信律师的法律分析,从而才能相信律师。这是律师、当事人和法律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然而,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宁可相信“关系”也不相信法律。于是,一些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首先看中的往往不是律师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而是特别强调律师究竟与法官或者法院领导有没有所谓的“关系”。在这样的当事人眼里,律师其实并不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只不过是典型的法律“掮客”而已。于是,有的当事人宁可通过你送给法官三万贿赂,却不愿意付你三千律师费。
有的时候,律师给当事人明确分析可以胜诉的案件,最终却出乎意料的败诉了。你明知道法院的判决有误,却在司法程序内得不到纠正。于是当事人不仅不再相信律师,也更不相信法律了。作为律师,失去的只不过是一个客户而已,而作为法律,却失去了这个当事人可以影响到的一大片人的信任。在为自己感到悲哀的同时,律师也不得不为中国法律感到深深的悲哀。
面对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尴尬
律师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问题,然而到了司法某些司法机关,却就是行不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律师只能听由有关机关内部规定说了算。这个时候,律师不仅难以为当事人办成事,而且也令当事人对律师当初的法律分析产生怀疑,令律师颜面尽失。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而且没有规定过申请支付令的金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费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支付令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诉讼费用。然而,有一次当笔者为某当事人1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纠纷去某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时候,法院立案庭人员却说他们法院内部规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纠纷不予办理支付令,必须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当事人不得不掏出3500多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 而且使得律师当初为了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所有分析都顷刻间化为乌有。
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规定,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作为律师,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之后,自然认为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抗诉申请。然而,某地检察院却内部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必须要到做出原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的法院复印出有关档案资料,并且要加盖法院档案室章才可以受理,否则,即使你的材料再齐全、理由再充分都不予受理。这一内部规定,其实完全是对当事人的刁难,是对法律规定的抗诉义务的逃避,但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就必须接受这一内部规定的刁难而东奔西跑。否则,你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
再如,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但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行政拘留所却经常以法律没有规定唯有拒绝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当律师东奔西跑地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会见的时候,往往当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满了,这时的会见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
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学习得到,而一些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根本无从知道。然而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的效力往往比国家法律还大,使得律师在依法给当事人分析判断的时候,就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往往会有一种被戏弄、被玩弄的感觉,那感觉实在是糟糕透了。
面对调查取证的尴尬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这是我们国家的幸事,也是中国律师的幸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却又可以说是律师的不幸。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制度恢复初期,人们对对法律比较陌生,对律师更为陌生,甚至许多人还不能完全分得清公、检、法人员和律师的区别,所以那个年代,律师仅凭一张“法律顾问处”(那时大多还没改名为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任何单位调查取证基本上都畅通无阻,也能够得到被调查单位的很好支持和配合。所以那时的律师可以说是身份的象征。
如今,律师已彻底脱离权力体制走向市场,但整个社会却并没有完全走向法治。于是脱离了权力体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既失去了权力保障,又没有法律保障,便难免尴尬了。
现在律师取证,有的单位不配合,律师只有申请法院取证。有的单位把律师调查取证当做了“创收”手段,实行高收费不说,还有种种土政策的限制。比如强制要求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这些土政策,明显体现了对律师的歧视。律师既然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取得律师执业证又经过了层层把关,为什么律师的工作必须要依赖其他司法机关呢?这明显体现了对中国律师的不信任。《律师执业证》无论知识含量、取得的难度,还是审查的严格程度、颁发机关的行政级别,都大大高于《居民身份证》,而且还要每年年检,但在社会上受到认可的程度,却连一张人人都有的身份证甚至驾驶证都不如!这实在是对中国律师的极大嘲讽。既然如此,真不明白中国律师还有什么必要为那样一个本子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
面对“败诉”的尴尬
打官司有赢就有输。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想赢得官司,但法院往往只能判决一方赢得官司。有赢的一方自然也就有输的一方。一些当事人,尽管律师已经提前说明了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能赢,律师只能尽最大努力收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当事人当时也表示了理解,甚至还再三声明不在乎输赢,只要律师尽力就可以了。然而,当判决下来的时候,如果结果不够理想,他们轻则冷落律师,重则无理取闹,跟律师纠缠,要求退费甚至“赔偿”,使得律师防不胜防,也不胜其烦。尤其在某些时候,律师甚至得不偿失,陪进去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由于种种律师意志和职责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败诉,当事人无从发泄,便把所有的怨气和怒火最终都发泄到自己的律师头上来,更使得律师难堪之极。 古言道,“不以胜败论英雄”。这是评价战场上的将领的一句客观公道话。但在当事人眼里,对于律师的评价,只能“以胜败论英雄”。现在许多企业家,更是常常把“只看结果不问过程”挂在嘴边,所以无论你律师准备得如何细致,工作得如何认真,努力得如何辛苦,观点分析得如何正确,但如果“输”了官司,一切都是白搭,律师的所有知识和努力都是白费力气,不会得到任何人任何。
面对“胜诉”的尴尬
当事人发生诉讼的时候,往往在聘请了律师的同时,还会去找各种各样的所谓“关系”以求万无一失。作为执业律师,职业准则要求其不能对当事人“包赢”,所以在表态上往往会“留点余地”,不敢作出必赢的承诺。然而当事人的所谓“关系”却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拿了当事人的好处就敢表态“包赢”。这样,律师在前台东奔西跑地忙案子,“关系”却在后台指手画脚地评论。最后官司如果真的“赢”了,当事人却把功劳记在了所谓的“关系”头上,认为其“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对律师所做的专业工作却视而不见。如此情况下,作为律师,即时“打赢”了官司也尴尬。面对“诚信”的尴尬
对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诚信很重要。但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的诚信同样很重要。律师中虽然不乏一些不讲诚信的败类,但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由于有着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管理和监督,加之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品牌,因此都不得不约束着自己,尽可能地追求诚信。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除了与律师事务所的一纸委托合同之外,再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上当事人之当被当事人欺骗屡见不鲜。有的当事人承诺让你办的案子最后不让你办,有的当事人承诺支付的费用却不支付了,有的当事人甚至玩消失,让律师根本再找不到人了。
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法律服务是在其“出事”或者发生纠纷的时候才需要,基本上属于“一次性消费”,而且律师又没有任何公权力能够约束当事人,所以某些恶劣的当事人就给律师开“空头支票”,不仅不履行承诺,甚至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如此以来,造成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往往需要就先付费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付费得讨论上半天。
面对做好人的尴尬
我们从小所受到的教育,无论是来自父母的,还是来自学校的,或者来自长辈和领导的,都教育我们要做好人,不做坏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物物交换都很认可,认为那是很正常的,也感觉非常平等。在服务业还不够发达的时代,人们之间只要不发生物质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帮助都是无偿的。帮助了他人的人,只要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一句感谢话也就满足了,最多下次我有事再请对方给予一些帮助。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原有的伦理、道德、观念都已经打破,在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上,有些人哪怕亲戚、邻居、同学、同时,也都会把账计算得非常清楚,拿了或者用了人家的东西,就得付钱,谁也不欠谁的人情。 然而,在法律服务上,却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商品观念。许多国人仍然认为,拿了别人哪怕是一页纸,只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付款不好意思,也会主动提出付款的。但对于律师,许多人倾诉半天,跟律师讨个主意。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脑子运动了半天,牺牲了无数的脑细胞,最后给当事人出了主意,想了办法,理清了思路,话一说出来,知识和意见就立即被当事人吸收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是无形的分析和意见,但却没有拿走任何有形的物质,甚至在饭桌上谈的时候还是当事人买单结账。在这种情形之下,没有当事人愿意为律师学习和积累如此高超的法律知识并实际解决了他们的疑问或者难题而付费的,律师最多不过混个酒足饭饱而已。这样的律师,做了好人,却得不到好报。没有收入来源,维持生计都成为问题,还怎么谈得上“高收入”呢?
假如不这样的话,结果可能就是律师收了点小钱,得罪了朋友,混成孤家寡人,最后还是没有了面子。最“高明”的手段就是,对于咨询,哪怕是亲娘老子也不能说得太清楚,而是既让当事人觉得有希望,觉得对其有利,又让当事人不能拿不定主意,非得委托律师去办不可。甚至把几句话可以解决的问题,非给弄成个诉讼,把简单的问题给说得及其复杂,这样才可以有钱赚。但这样的做法,赚了钱却丧失了道德的底线,难免成为被人诅咒的“黑心律师”。对于那些良心尚存的律师来说,他们不如此干为难了自己的生存,如此干了却又为难了自己的良心,内心的痛苦和矛盾实在无以言表。
其他人做好人好事,在业余时间或者花点业余的精力助人为乐,对社会有益,对自己无害,心情坦然。而对于律师来说,如果抱着“助人为乐”的态度去工作,那么回家饿肚子的时候,可就要“哭”了。所以,做好人还是维持生计?这是每个律师都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面对公益诉讼的尴尬
律师除了掌握着法律知识之外没有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因此律师被被排除在任何利益集团指外。作为律师,必然要比任何阶层和团体更加追求公平、公正和诚信,否则的话,律师只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牺牲品。在遭遇某些机关和部门以及垄断行业利用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暴利的时候,律师不仅最容易识破,而且也最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行侠仗义,打抱不平。这就是近年来律师不断提出众多公益诉讼的根源所在。 然而,某些利益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面对律师提出的公益诉讼的正义请求,他们不反省和检讨自己,却总是拿律师的人格和动机来说事,称律师是“为了出名”、“为了获利”等等。退一步来说,即使是为了“出名”也好,“获利”也好,只要依法诉讼,这与追求公益事业并不矛盾,也并不妨碍律师提出公益诉讼的正义性和正当性。但由于律师没有自己的“喉舌”,因此许多公益诉讼的律师被某些媒体非议也无可奈何。
今年铁道部决定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全国百姓一片叫好。许多人都知道,近年来有几位律师不断状告铁道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并因此引起了全国对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关注。应该说,今年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的决策,肯定离不开几位律师的不懈努力。然而,当有记者就此采访铁道部有关人员的时候,他们却坚决否认今年火车票不涨价与律师提出诉讼有关。其实,就是承认了与几位律师的诉讼有关又有何妨呢?
为了公益诉讼,许多律师得不偿失,赔进去大量时间和金钱,甚至屡败屡诉,却还有被指责为了“捞名”,成功了,却又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何其尴尬也!
哪怕律师的公益诉讼就是为了“出名”,那么这种“依法”出名总比那些“一脱成名”、“出丑成名”、“绯闻成名”、“恶炒成名”、“卑鄙成名”不知要高尚多少倍!而且这还有助于我们社会的进步,我们提倡一下、鼓励一下又有何妨?
面对司法机关内部规定的尴尬
律师办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的问题,然而到了司法某些司法机关,却就是行不通。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律师只能听由有关机关内部规定说了算。这个时候,律师不仅难以为当事人办成事,而且也令当事人对律师当初的法律分析产生怀疑,令律师颜面尽失。 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而且没有规定过申请支付令的金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费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支付令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诉讼费用。然而,有一次当笔者为某当事人1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纠纷去某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时候,法院立案庭人员却说他们法院内部规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纠纷不予办理支付令,必须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当事人不得不掏出3500多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而且使得律师当初为了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所有分析都顷刻间化为乌有。
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予以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规定,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作为律师,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之后,自然认为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抗诉申请。然而,某地检察院却内部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必须要到做出原审判决和终审判决的法院复印出有关档案资料,并且要加盖法院档案室章才可以受理,否则,即使你的材料再齐全、理由再充分都不予受理。这一内部规定,其实完全是对当事人的刁难,是对法律规定的抗诉义务的逃避,但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就必须接受这一内部规定的刁难而东奔西跑。否则,你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
再如,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但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之后,行政拘留所却经常以法律没有规定唯有拒绝律师会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当律师东奔西跑地征得有关方面批准会见的时候,往往当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满了,这时的会见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
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学习得到,而一些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律师根本无从知道。然而现实中许多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的效力往往比国家法律还大,使得律师在依法给当事人分析判断的时候,就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往往会有一种被戏弄、被玩弄的感觉,那感觉实在是糟糕透了。
面对吃喝的尴尬
律师的“吃喝”现象相对来说比较突出一些,使得社会上一些人对律师的主要印象之一就包括了“能吃会喝”这一点。其实,律师“能吃会喝”并不是天生的,更不是自愿的,而是被逼出来的。
首先,许多人请律师,为了拉拢、讨好律师,往往主动请律师吃喝,并且在饭桌上谈案件。所以律师为了提供服务,同时也为了接到案件,不能不接受邀请,客随主便,与当事人吃吃喝喝。这种吃喝,一般不是律师自愿的,大多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往往花费的也不是公款,而是当事人自掏腰包,所以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坏处,无非是刺激了点消费,促进了点服务业的发展而已。
其次,是一些执法部门的人员主动要求律师请客的。律师没有任何公权力,执业中处处受制于人,为了自己办事方便点,这样的消费和应酬也是被逼无奈,不得不为之的。
还有,就是律师为了办好案件,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或者交待,不得不主动邀请某些机关或部门的人员,请他们吃喝,自己作陪。
如此分析起来,律师的所谓“吃喝”,都是为工作所累。许多时候,因为吃喝还要伤身伤胃,费时并且破财,律师也未必愿意。
对于律师来说,有时“吃喝”就是无奈的工作,却因此还落了个“能吃会喝”的恶名,实在也是尴尬之事。
面对友谊的尴尬
做了律师,当事人有求于你的时候,都来跟你攀“友谊”,其实大多不过是为了让你重视他的案子或者少收取点费用而已。案子以完结,往往所谓的“友谊”也基本宣告完结。 而对于过去那些原本有着纯洁友谊的同学和朋友,如果他们做了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与他们往来交往,也很难再保持纯洁的友谊了,最终难免沾染上一些“铜臭”。对于一些已经堕落或者寄希望通过律师发点财的“老同学”或者“老朋友”,律师不接触不行,因为工作上离不开打交道。但是经常接触也不行,因为各种费用和支出难免得落在律师的身上。即使不来往,不涉及经济往来,那同样也没有了友谊了。
做了律师,新的友谊不容易得到,旧的友谊往往还面临着失去的危险,何其尴尬也!
面对法官的尴尬
一个人任何职业做久了,都会打上职业的烙印。甚至可以说,职业决定着做人、做事的态度。关于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虽然二者都掌握着“法律的武器”,甚至作为律师在技术层面上掌握得还要更好一些,但律师挥舞法律武器的时候却不得不依赖着法官的手,于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便从此扭曲。 在法庭或者法院这个应该说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舞台上,二者的不平等几乎随时可见。一般说来,无论多大年龄、多有学识、多么有理的律师,在法庭上都几乎表现得近乎谦卑。在法院里,如果不以服装来判断,仅仅以态度来判断的话,那么那些表现得特别客气、特有礼貌、说话特别和蔼的,十有八九都是律师。
相反的,作为法官,哪怕是法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无论年龄多小,法律素养多低,却都表现得近乎霸道,甚至无理狡三分,得理不饶人。在态度上,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对律师像对待当事人一样,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理,好像律师都欠着他们家八辈子债似的,满脸的不屑,甚至恶言讥讽也不少见。
在案件分析上,许多律师在开庭前甚至觉都没睡好,认真地起草着自己的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然而一到法庭上,法官甚至连听也懒得听,不停地借口“时间有限”、“与案件无关的不要谈”等等理由打断律师的发言。作为律师,我真的很难理解,一件案件法院可以拖上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的才开庭,怎么好不容易到了法庭上,却连给律师多几分钟发言的时间都没有了?简直岂有此理!
好不容易判决书下来,判决书几乎很少有全面、正确引用律师的代理意见的。许多判决书,律师90%的正确意见往往被视而不见,却会被法官抓住仅有的不到10%的缺陷或者不妥之处,最终判决驳回律师的全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律师只有徒叹无奈!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甚至不惜故意曲解、歪曲律师的意见,为自己判决驳回律师的正确意见“制造”依据,让律师有口难辩。
法院定下的开庭时间,有的法官迟到半个小时、一个小时都没问题,甚至说取消就取消了,作为律师丝毫没有什么办法。而有的律师偶尔开庭迟到5分钟、10分钟,却被法官按不到庭处理,要么缺席判决,要么按撤诉对待,让律师欲哭无泪,使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颜面尽失,甚至还要被当事人索赔。
律师和法官私底下吃饭、娱乐、打牌,往往律师不仅要抢着买单,还得手下留情让着点。但到了法庭上,一些法官对待律师却并不会丝毫心慈手软。
面对“行贿”的尴尬
近年来,律师“行贿”似乎比较突出。某地中级法院一大批法官受贿落马,牵涉到一些律师,引起高层震动,随后全国律师进行了一年的大“整顿”。“整顿”了律师还不算,各地法院接着又纷纷出台阻止法官与律师接触的规定,还美其名曰“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 这简直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律师不接触法官,不能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那么律师还办什么案?律师的法律知识还到何处发挥和使用呢?法庭开庭的时候吗?但又有几个法官开庭的时候能够让律师把话说完的呢?又有几次法院可以当庭做出判决的呢?
现行制度选拔法官,既要“高学历”,“高素质”,又要“表现优良”,“根红苗正”,既要“专业水平高”,又要“政治过硬”,法院系统内部还有层层领导的“正确领导”,也有纪委、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这些都做到位的话,律师给法官“行贿”,那么进去坐牢的只能是律师,最先案发的也只能是律师。即使律师都来“行贿”的话,也不大可能让法官动摇,而只能让律师现丑。
然而,在我们国家却发生了众多法官落马的事实,下至一般基层法官,上至高级法院院长。其根源在哪里,傻子也知道,但鞭子却打在了律师的身上!明明是“逼良为娼”,却得了便宜还卖乖,把一切责任都推在了律师身上,律师岂不尴尬乎?!
目前的社会风气,极大的影响到整个社会当事人对司法的认识。许多当事人找律师,不问水平问关系,这种状况难道是律师愿意看到的吗?难道是律师造成的吗?好好地找找源头,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如此风气,做一个有良知的律师,累而且难;做一个没有良知的律师,难而且良心不安。中国律师在两难境地生存,谁知其味?只有律师自己!
面对媒体的尴尬
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包括律师的声誉等,都离不开与媒体的互动,离不开媒体对律师的介绍和宣传。然而,目前全国十几万律师和远远超过律师人数的非律师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却没有自己的舆论阵地。各地的法制报刊,基本上仍属于党政部门的机关报,有关司法方面的报道,也都偏重于公、检、法、司等机关,律师的声音无处发出。 律师办理普通案件,媒体不感兴趣报道。偶尔遇到一些具有新闻性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律师的声音也往往会由于不符合官方媒体的舆论基调而被拒绝报道。即使遇到那些影响巨大的受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也往往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而忽视律师的观点。如某些高官腐败犯罪案件,虽然法院号称“依法公开审理”,但是连官方媒体的记者都被拒之门外,其他普通公民更因为难以得到那些屈指可数的“旁听证”更不可能“公开”旁听了,律师再精彩的辩辞,也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甚至有的媒体在报道律师的辩护意见的时候连律师的姓名都有意不提。有网友称如今的中国没有“大律师”!此话一点不假。所谓的大律师,应该是那些充满正义和智慧,不但能够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能够产生巨大影响力的律师。而律师要能够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离开了媒体,那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民国时期能够产生如施洋、章士钊、史良等等大律师而如今却难以产生如此大律师的根源所在。如今的中国律师界,其实并不缺乏充满正义和智慧的律师,缺乏的却恰恰是产生大律师的媒体环境。
许多律师为了在媒体上露个脸,只好免费争取一些广受媒体关注的案件,如马家爵案、邱兴华案、邯郸银行内盗案等。这样的结果往往并不能为律师这个行业露脸,相反的,早在人们预料之中的判决结果恰恰大大有损律师行业的整体尊严。有的媒体把一些对律师的报道,视为是他们对律师的“恩惠”,往往还要跟律师要好处。如此环境,律师既缺乏与媒体的正常互动,又失去法庭旁听者这些听众,大多数律师只能默默地发挥他们的智慧和正义,当然要成为所谓的“大律师”,实在是勉为其难的了。
面对企业招聘的尴尬
许多时候,觉得做律师太累,需要面对的方方面面实在太多,也实在太复杂,大有穷于应付、应付不过来的感觉。所以相比于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觉得还是在企业里工作简单、轻松许多。许多律师于是想转行应聘到企业担任专职法律顾问或者法务专员。 事实上,随着企业家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企业对法律顾问争个工作岗位也越来越重视起来。许多大型企业都在社会上公开招聘法律顾问。毕竟,法律顾问工作还是专业性比较强的,而且也有着一定的重要性,所以企业老板一般无法安排自己的兄弟姐妹、亲朋好友、七大姑八大姨什么的来做这个工作,而必须公开向社会招聘。
然而,许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表面上对法律顾问这个岗位非常重视,设置的任职要求非常高,一般都要求硕士以上学历、有律师执业资格、有过律师事务所或者司法机关工作经验、与当地司法机关关系密切、有本地若干年工作经验、还要有本行业若干年工作经验。从这些条件来看,这些要求都应该体现着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然而,许多企业又要求应聘者年龄30岁以下或者35岁以下。如果拿上述条件衡量以下,在这个年龄段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几乎是零。简单算算,硕士毕业一般都在25岁左右的年龄。如果用1年时间考过了司法考试,再用1年的时间实习,那么取得律师执业证最快也到了27岁了。进入律师事务所别说先做律师助理,就是独立执业,没有个3、5年,恐怕不会摸到做律师的感觉的。等到这样,等找到了做律师的感觉,一般也都超过30岁了。要成为一个成熟的律师,起码还得锻炼个3、5年。这样,一个成熟的律师基本上得到35岁才可以进入最佳的状态。这还没算当地经验、本行业工作经验呢。
如此以来,符合条件的人员基本上一个没有。也许全国几亿人里有那么几个符合条件,但人家也未必愿意应聘企业这个职位。所以许多企业看似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常年“高薪招聘”,但往往数年招不到一位合适的,只好继续不断地招聘。这样的招聘,不是招聘的人脑子有毛病就是根本不想招到人。所以许多律师寄希望于转行,也十分困难。
面对非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尴尬
成为律师,报考要本科,考试要上线,注册要实习,年检要交钱,每一关都是成本,既要付出知识资本,又要付出经济代价。好不容易全部过关了,却发现并不是当事人在门口排队交钱请律师,而是自己不得不到处找案源,找不到案源就没有饭吃。 以中国之大,人口之多,仅有区区十几万的注册律师,律师怎么没了饭碗呢?回头一看,原来打官司并不一定非得要请律师,只要当事人愿意,几乎什么人都可以代理案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一些非律师法律工作者。这其中,既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也有大量的在企业就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甚至不乏一些社会人员也靠此谋生。他们中一些人,按照规定是不能称之为“律师”的,但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司法机关里,他们也都被笼统地称为“律师”,和律师抢着同一碗饭吃。其中个别做得比较好的,比律师赚钱还多,关系还广,分走了律师的一大块蛋糕,而且还不受律师那么多的约束。有些人做出了出格的事情,媒体不分青红皂白地称之为“黑律师”如何如何,结果败坏了律师整体的声誉。
对于如此种种情况,许多律师很是愤愤不平,觉得对于那些千辛万苦努力学习取得律师资格受律师制度管理和约束的律师来说很不公平,难免颇多怨言。而某些主管部门,由于有着某些利益在其中,对此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视而不见。哪个律师说得多了,反倒显得自己无能没有竞争力,并可能受到嘲讽。再说,大多数的非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夹缝中生存其实也不容易,砸掉他们的饭碗又于心何忍?结果,这个问题就这样一直存在下来,丝毫看不到理顺关系的时候。
面对同行的尴尬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虽然中国注册律师数量增加比较有限,但十多年来,法律服务人员增加的数量显然要比注册律师增加的数量多得多。于是法律服务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已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律师之间相互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的状况已经出现。许多律师都打出了“咨询免费”、“不成功不收费”的招牌,以招揽生意。 在如此恶性竞争的局面下,律师的尊严已经荡然无存。许多精明的当事人往往免费问问甲律师,然后再免费问问乙律师,最后还不放心再免费咨询一下丙律师,“货比三家”,迫使一些律师不得不突破律师收费标准的底线。
更有一些当事人,东问西问之后,逐渐走出无主见状态,思路清晰了,法律关系清楚了,便自行解决或者诉讼去了,于是“律师都是活雷锋”,做了好事还不留名。
面对合伙的尴尬
俗话早就说了,“强扭的瓜不甜”,许多实事也证明了,“包办的婚姻不幸福”。然而,在律师的管理上,主管机关却强制性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每个律师的无形资源不同,案件来源不同,收费金额不同,办案方式不同,当事人信任程度不同。而法律也规定了,每个当事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律师,许多当事人从经济上考虑,往往也只需要聘请一名律师就够了。律师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与当事人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关系。
主管机关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但实事上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很难取得平衡和公平。所以这种“强扭的瓜”结不出“甜蜜的果实”来,“拉郎配”的“包办婚姻”并不能带来必然的“幸福”,于是合伙人分家的很常见,名存实亡、“同床异梦”的也很普遍,甚至“假合伙”也不鲜见。
许多律师眼见如此“合伙”的真相和现状,不做合伙人觉得不够独立,不能自主,做了合伙人却又怕被套住脱不得身,拿着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却又不能独立执业,还非得“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无谓地交付许多费用,实在是尴尬异常。
面对管理的尴尬
律师既没有掌握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又没有一点点的公共权力,律师所拥有的,仅仅是熟悉的法律知识和为了获得这些知识而付出的巨大代价。现在的中国律师,基本上和“个体户”差不多,自谋出路,自主营业。但又和“个体户”有所不同。“个体户”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只接受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其他情况下,只要遵纪守法和照章纳税就可以了。而律师却不同。首先得通过中国最难的司法考试,然后又得培训学习,再还要实习一年,好不容易条件具备了,一个人却还拿不到执业证,还得找个律师事务所接收,这样才可以最终拿到《律师执业证》,才算成为真正的律师了。 如此管理体制下,律师既要缴纳律师协会的会费几千元,又要缴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然后执业了,却发现既没有什么机构能够为律师创造出良好的执业环境,也没有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源源不断的案源,一切全得靠律师个人去努力。
这种现象就好比一个人取得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却不能营业,还得进到一个公司里才能经营一样荒唐!即使到了“公司”里,还不给发工资,而是凭着自己的“个体户”执照自找生意给“公司”上缴“管理费”。
如果个体户都必须如此管理的话,恐怕中国的个体户早就灭绝了。但中国律师就是这样的管理模式,而且只能接受这样的管理模式!
另外还有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约束。作为律师,往往只见到要这样那样为社会尽各种义务,却很少见哪个机关或者单位能够为律师尽点义务。律师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还怎么奢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发给律师个人的《律师执业证》,对律师的约束到律师个人,规定律师交付费用也到律师个人,档案、年检等等都管理到了律师个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律师个人就不能独自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而偏规定还要律师事务所来“管理”和约束律师个人呢?
作为个体的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承担着各种义务,接受他们管理和约束,同时还要对律师事务所承担各种义务,接受律师所的管理和约束,但作为个体的律师有哪些权力或者权利呢?这些管理机关除了对律师个人“管理和约束”之外,到底还能为律师提供哪些条件或者承担哪些义务呢?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似乎没人考虑这些问题。这种管理模式,作为律师个人,负担是否大了些呢?谁为律师个人考虑过这些问题呢?
律师个人对律师协会得缴纳《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对律师事务所得缴纳管理费,而律师是否能够赚得到钱却没有人管。每年赚几百万的律师缴纳多少,每年亏本的律师也得缴纳多少。有的所谓“高科技企业”,国家还“无偿补贴”呢,有的“出口企业”,国家还“退税”呢,而许多年轻律师,即使入不敷出,还得照样交费和纳税。如此管理方式,除了律师行业之外,再也没有哪个行业如此残酷和无情。
面对“私自收费”的尴尬
律师职业的特点,是“单兵作战”而不是“团体赛”。正是这一职业特点决定了每个律师个人都必须持有各自的《律师执业证》,都必须分别接受年检,都必须分别缴纳会费。律师案件、客户的来源,大多也都依赖律师个人的努力和争取,一般来说与其他律师并无太直接的关系。律师办理案件,往往也是自己一个人独立办案,独自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各个当事人呢,大多也都只愿意接触自己信得过的那一个律师。 既然律师是“单兵作战”,独自持有《律师执业证》,独自寻找案源,独自接洽客户,独立办案,独立缴纳会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面对自己的当事人,为什么就不能独立收费呢?独立收费怎么就成为了“私自收费”呢?为什么独立缴纳会费就不说是“私自缴费”呢?
许多律师接受案件或者接待客户,基本上已经是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每天24小时随叫随到,如果限制律师“私自收费”的话,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财务人员却根本不可能做到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每天24小时随叫随到的。如此以来,难道律师们只能拒绝办理手续、拒绝客户送上来的律师费吗?
强令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既加大了律师的成本,也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同时也加大了委托人的成本,现实中也很难操作。医院对待病人,银行对待大额储户,还实行“上门服务”呢,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们难道还摆出一幅“官商”的面孔要求委托人必须上门来办理手续吗?
其实,律师“私自收费”是职业特点决定的必然选择。律师收费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是否“私自”上,而在于相关的管理是否跟得上。只要律师收费使用的是律师所统一制作的手续、票证并且符合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应该准许事后补办正规手续),那么完全应该给律师个人一定的自由。然而,有关主管机关仅仅为了自己方便,却非得把律师个人的收费自由“绑架”在律师事务所这架破“马车”上,使得律师几乎完全失去了收费的自由。否则的话,就可能被以“私自收费”进行处罚或者处分。如此简单粗暴的规定,律师尴尬不说,律师事务所也同样非常尴尬。
面对职称的尴尬
早年律师事务所作为“事业单位”的时候,律师的职称制度还能够比较顺利的推进下去。因为律师当时都还是“国家干部”,不分职务高低也得分个职称高下,不升官也得晋升个职称。职称晋升了,往往工资也就可以晋升了。 随着律师行业“自收自支”的推行以及随后的“脱钩改制”的实施,现在越来越没有人把律师职称当回事了。除了最早的一部分人还记挂着自己的高级或者中级职称之外,现在律师业内几乎没人把职称当回事了。
首先,评定职称的部门缺乏应有的权威。现在许多部门往往由不怎么懂行的给懂行的专家评定职称,这样评定出来的职称社会认可的程度并不高。
其次,评定职称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专业问题先不说,单说外语吧,在中国做律师,法庭上的通用语言无疑是汉语,就是老外在法庭上说的话也得翻译成汉语,但评定职称却偏偏得外语成绩过关。许多人汉语都未必说得好,就是“过关”了的哪点外语又能如何呢?所以这一关成了阻碍律师评定职称的门槛,也使律师失去了评定职称的兴趣。
最后,评定职称没有了任何好处。评定职称除了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之外,给律师已经带不来任何的好处。现在的律师职称,既不遇职务、业务挂钩,更不与工资、待遇挂钩,除了自娱自乐的“自我欣赏”和宣传之外,几乎没有人在意你什么职称了。社会上对律师的评价,往往主要看律师赚了多少钱,出多大的名,谁赚钱多就看得起谁,谁名气大,谁就是“名律师”,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职称自然而然没什么意义了。
但是没有了职称或者社会不任可律师职称的律师也很尴尬。没有了职称对于律师执业资历和层次的划分,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知难免产生一定的混乱。初出道的律师称之为律师,执业数十年的律师也称之为律师,甚至连社会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乃至律师资格的人也以“律师”笼统称之,当事人单靠自己的感觉很难判断哪些律师是真正的“资深律师”,哪些律师是刚出道的“初级律师”,哪些人又是所谓的“黑律师”或者“假律师”。于是律师业内呈现出群龙无首、鱼目混珠、良莠并存的局面,除非当事人有着一定的经验甚至运气,否则难免有上当受骗的风险。
律师在失去了职称的同时,也失去了社会认知律师的正常渠道。所以近年来常年从事律师职业的专职的律师越来越艰难,而那些有着大学“教授”等职称的兼职律师却越来越吃香,也就不奇怪了。
面对出路的尴尬
中国律师在进入的渠道上有着基本公开、公平、规范的制度。所以现在进入律师行业作律师,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大门对任何人都敞开着,来者不拒。然而,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话,都会破坏这个行业的平衡和发展,并引发种种问题。现在律师这个行业就存在着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问题。法官、检察官、警官辞职作律师容易,而律师辞职作法官、检察官、警官却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知道在西方社会,优秀的律师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警官,更可以参选议员,直至参选总统,这样就保持了律师进出的平衡。而中国律师一旦成为律师,就已经被排斥在体制外了,只能终生以律师职业为谋生手段。律师即使做得再好,也几乎很难再进入体制内担任更高的国家机关的职务。虽然近年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不断增多,但那都不过是兼职的虚名而已,而不可能成为谋生的职业。担任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还得靠着律师的职业谋生。当然最近也有一些被称之为“律师”其实却是法学教授的人被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录用,但确切的说,他们并不代表真正的中国律师。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中国律师无论年轻的,还是年老的,都面临着巨大的谋生压力和前途压力。年轻律师由于没有老律师的退出机制而竞争不到案源面临着谋生的压力,前途茫然。年老律师则由于年轻律师的竞争面临着失去案源乃至饭碗的压力,同时也感到前途迷茫,大家都苦不堪言。
现在,中国最优秀、最有思想的律师,却得不到国家的重用,整日只能为个人谋生奔忙,这不仅是那些优秀律师的悲哀,何尝又不是国家的损失呢?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法官应限制最低年龄为30岁,这说明代表们对于法官过于年轻化存在的问题已经有所认识。其实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差不多都已经30岁了。成为一名成熟的律师,基本上得到35岁左右。如果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那么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至少应该有40岁才行。而现在许多法院录用法官都要求年龄不超过35岁,这实在毫无道理。中国古代的“范进中举”,70岁还照样被朝廷录取和重用呢。
一些机关培养后备干部,采取“挂职锻炼”的手段,让上级机关的干部到下级机关“挂职”几年,回去之后就能得到重用。这种“挂职锻炼”的干部,其实始终还是高高在上“干部”,他们始终不是“平民”,很难得到真正的平民所能得到的体验。而中国律师,其实自成为律师之日起就是为百姓办实事的平民了,他们对各种社会现象有着比一般人更为深刻的体验,对人民百姓更为了解和理解,对国家法律也更为熟悉,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不能直接从他们中提拔和重用一些优秀人才呢?这样的人才不知道要比那些“挂职锻炼”的干部要强多少倍!为什么偏要“挂职锻炼”的干部而不能给中国律师们提供为更广大人民服务的机会呢?实在有点不可思议。
面对“师傅”和“徒弟”的尴尬
俗话说“教会徒弟,饿死师傅”。虽然有这么一说,但古今中外师傅带徒弟的现象仍然一直延续下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仍在许多行业中代代相传。在许多行业中,这样的话说归说,但事实却并非那样恶劣。 然而,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却是真的“狼来了”。
对于“师傅”级的老律师来说,自从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就几乎钉死了自己一生的饭碗。面对行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开脱新客户往往要比守住老客户困难不知多少倍。守住老客户不流失,是老律师保持稳定收入的关键。由于我们尚没有建立起来律师带徒的良好的机制,更缺乏这方面的律师文化,所以对于老律师来说,实在是两难。带差点的徒弟吧,虽能够彰显自己的突出和重要,使得自己的老客户离不开自己,但在服务方面难免有所影响甚至大打折扣了,最终可能因为徒弟的失误而失去老客户和收益。但如果带的徒弟非常出色的话,虽然可以为老客户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但难免显得自己不重要了,最终可能徒弟越俎代庖抢了客户另立门户了,最终还是失去客户和收益。在这方面如何把握好平衡,对老律师是种考验,也是一件非常尴尬的头疼事。
对于“徒弟”级的年轻律师来说,太优秀的却未必能够得到最优秀的“师傅”的“传帮带”,也未必能够获得太多的锻炼机会,只能自己摸索着前行,耽搁了许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不那么优秀的呢,虽然有可能获得一些锻炼的机会甚至能够分得老律师的“一杯羹”,但却只能一直“寄人篱下”没有出头之日。即使个别优秀的年轻律师能够得到优秀的“师傅”级的老律师的带领,因为老律师也并没有机会去竞选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或者出任法官、检察官等主动腾出位子留下客户给他,于是只能同台竞争,同抢一碗饭。最终如果不昧着良心带走老律师原来的客户而另立门户的话,那么也始终熬不出头。
这不仅是中国每个律师需要面对的尴尬,同时也是中国律师未来传承的尴尬。
写到这里,仍有言犹未尽的感觉。但回头一看,不知不觉之间已经写出了几十条了,连我自己也深感吃惊。为了避免严重打击广大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我还是就此打住吧。每一个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应该都知道,律师需要面对的尴尬还远远不至于这些。每一个律师都不可能只接某一类案件,就是同一类案件每件也都有各不相同的情况,所以律师一生的工作除了往返于司法机关的程序性工作属于简单重复的之外,关于案件分析和判断,几乎很少有简单重复的,每一个案件都得动脑筋,都得付出智慧和精力。律师遇到的案件五花八门,遇到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当然遭遇的尴尬也难免千奇百怪。
审视律师这支队伍,我们甚至不难发现,这支队伍也已经深深地打上了职业的烙印。以我个人的感觉和判断,感觉律师队伍离婚的人比较多,大龄未婚的比较多,男人秃顶的比较多,女人沧桑的比较多。这些实事无疑都说明和证明了中国律师的艰难和尴尬。
当然,律师有律师的尴尬,法官、检察官、警官、党政领导干部、教授、医生、记者等等也都有着他们各自的尴尬。但是却没有哪个行业有着如律师这般多的尴尬。可以说,在律师业上显现出的不和谐特别明显和显著。
许多时候,律师可以说是“披着狼皮的羊”。律师职业,看起来很美,其实做起来很累。目前仍在从事着律师事业的中国律师们,可以说很有点悲壮的滋味。他们是中国律师未来发展的垫脚石,他们就是中国律师事业“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那块垫在河底的石头!这就是中国律师的普遍现实。
马克思说过:在科学的道路上是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的。只有不畏艰难险阻沿着崎岖陡峭的山路攀登的人,才能到达光辉的顶点。我要说的是:在中国律师事业的道路上是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的。只有不畏艰难险阻沿着崎岖陡峭的山路攀登的人,才能到达光辉的顶点!许多中国律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们这种无惧无畏的精神和英雄气概实在令人敬佩。我相信,随着法制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律师这个群体必将不断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障碍,谱出精彩的时代华章!
(接下页)
第 1 2 3 4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