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斌
委托代理人:赵慧敏,女,汉族,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委托代理人:李鑫,男,汉族,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因杨善、李志、刘宣、洪向东要求撤销我委颁发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6300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一案现答辩如下:
2008年4月28日。北京辅仁大学校友会与天津好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申请西城区前海北沿18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我委受理了申请,进行了审核,认定该处房产产权来源清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008年5月5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了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630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为由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具体行为利害关系人。原告杨善、李志、刘宣、洪向东为中国音乐学院公房承租人,而我委颁发的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6300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行为是基于北京辅仁大学校友会与天津好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意的申请,与原告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我委认为杨善、李志、刘宣、洪向东在此次行政诉讼案中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委颁发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6300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4月22日
本案(会贤堂文物保护行政案)相关文书:
代理意见——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行政答辩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答辩意见——天津好时置业有限公司
会贤堂“文保”修复僵局——北青网新闻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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