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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著述
以下是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解答论述了当前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由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等撰写,发表在一些法律专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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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发表在《中国社会导刊》上】 “老百姓打官司难”背后的思考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寿全 舒梅 “老百姓打官司难”已是当今中国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种因素造成的。 一、现行中国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这也是百姓打官司难的症结之一
《孩子被轧死》一案中就存在有关管辖权问题的立法漏洞,所以公安局及其刑警队、交通管理机关就会象踢皮球一样把高某弄得不知到底哪个机关应该受理此案,以至于在其子死后长达半年时间里竟告状无门。
生存权是公民权利的最基本内容,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连公民的生存权都无法给予有力的保障,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从何体现?针对此案,我们不妨设立这样一种法律程序,即不论哪一个行政机关最先收到高某的报案,也不论是否最终属于自己管辖,都先把案子收下来,经过有关行政机关间的审查、协调后,在一定时限内,或直接由本机关受理,或再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并通知被害人家属。这种法律程序与几个机关相互推诿,以至最终几乎将高某推出法律大门的做法相比,更能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将会使“老百姓打官司难”的状况大有改观。
二、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造成了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不平衡问题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诉讼权利与代表国家利益提起控诉的检察机关相比,不论是从权利的取得时间,还是权利的实质内容上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都受到了极大限制,无法与检察机关相提并论,由此产生了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如过分地强调国家利益,不但合法、正当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被损害的公民权利对国家利益还会产生反作用。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的诉讼地位之上的,因此,是否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加大对被控方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
三、司法权严重的行政化 《房子两度被毁》一文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尽管钟老人30年来一直不断地找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函近三千封,投诉、走访、申诉千余次,还进京上访,甚至诉诸法律,但始终得不到房屋安置。所以,老百姓常会无奈地说:“要告倒行政机关简直太难了!”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状况呢?症结在于有关“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法治观念还未真正确立。法治观念要求作为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守法,而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外而不被法制约的主体。这是一种消除人治,消除特权,要求立法、执法、司法者也要守法,法律应普遍得到遵守的观念。另外,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建立在把它与行政制度严格区分的原理基础上,司法权至今仍然是严重的行政化。而法治国家需要有完全独立于行政的、公正的司法制度,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四、打官司的成本费用高使得一些人打不起官司 “老百姓打官司难”还难在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一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老百姓,明知自己有理,也根本无钱打官司,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放弃。还有一些处于工薪阶层的普通百姓,即使有钱向法院交诉讼费,也没钱聘请律师为其伸张正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有钱人无论惹上什么官司,不但有钱聘请律师,有的还利用司法腐败现状贿赂法官。上述社会现象使得普通百姓与有钱人在法律救济方面,处于相对不平等的地位。这就使一些人禁不住提出了“法律实际上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质疑。我们当然已经注意到,我国法律制度本身正在努力改变这种因经济条件的不同对公民诉讼权利带来的差别和影响,正在我国大力推广和普及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大大缓解了以上问题的出现。但我们同时强调的是,法律援助制度本身仍需日臻完善。
五、老百姓的法律知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也是案子久拖不决的原因 《孩子被轧死》一文中,假如高某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便能清醒地认识到肇事者之过失行为可能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以及由此将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他就会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或及时申请有关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或制作笔录,以此锁定有关证据。这将有利于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清最初的交通肇事者和以后的医疗事故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为以后准确、公正判案奠定基础。同时,如当事人对有关案件处理得当,将大大缩短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介入时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实状况将得以改善。由于高某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并采取合法途径之外的极端方式自行解决,本是受害者的她却成了罪犯,这就是她自己不懂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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