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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著述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上】

证人为什么敢作伪证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某人游览某著名景点,失足摔下山崖。虽性命无忧,却留下许多后遗症,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为索赔损失,双方对簿公堂。开发此景点的旅游公司为推卸责任,很快就伪造了许多事发之时并不存在的证据。他们在出事现场树立一块警示牌,写上“此处危险,禁止攀登”的字样;还找来了几个证人,让他们作伪证说当时他们也在游玩,见这人要攀越,便指着警示牌劝说他不要到上面玩,可这人偏偏不信,执意要这样做。实际情况是,该旅游公司在事发之前既没有在危险景点处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什么人来劝阻这名游客。如果法院采信这些伪证,判决的结果将对受害者相当不利。证人作伪证的危害性不言自明,而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许多人作伪证并未受到法律制裁。人们不禁要问:证人为什么敢作伪证?难道不怕法律的制裁吗?法律对作伪证的打击情况如何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如何作证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就现实生活出现的证人作伪证的事实来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对作伪证有多少规定,而在于法律对作伪证的打击力度如何。

  我国法律对作伪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作伪证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作伪证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伪证罪,对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些人无视法律的规定,无所顾忌地作伪证,有其法制观念淡薄,利欲熏心的一面,但更重要是司法机关对之打击不力。虽然法律上对其有一定的刑罚处罚,但最高刑期偏轻,不足以形成威慑。而且,证人因涉嫌作伪证而遭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判例少之又少。另外,对伪证罪不适用罚金,不剥夺其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就不能有效地遏制其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因此,对作伪证的处罚畸轻或者处罚不当是证人敢冒法律之不韪而作伪证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伪证罪属于重罪,惩罚严厉。美国总统克林顿就曾涉嫌作伪证而险遭弹劾。在法国,作伪证要处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的罚金。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把有关伪证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公诉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伪证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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