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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著述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上】

债权人如何防范执行难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今年是法院执行年。执行难,难执行,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难题和顽症。人们一提起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措施不当,执行不力。殊不知,由于某些债务人(被执行人)蓄意欺诈,恶意违规;或转移、抽逃、隐匿财产;或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都可能导致判决无法履行。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也无良计可施,生效判决就难以执行,成为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执行难是必然的结局。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与其坐等法院执行,不如事先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自我救济。如果债权人事先就采取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那么就能比较有效地扭转这种不利地位,化被动为主动。如何有效地降低此类风险,让执行不再难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总结经验归结成如下防范措施:

增强防范意识,降低风险系数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如战场,现代社会的经济往来也是如此。只有把债务人的底细摸透,才能有效地防止以后的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也给以后法院的执行以有利的支持。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切合法渠道,从各个方面了解债务人,摸清债务人家底。主要是调查债务人的资信程度,包括其注册资本、实有资本、经营能力、固定资产和资产负债情况;商业信誉及其商号的性质、组织结构;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活动,有无巨额财产担保情况,等等。千万不要被债务人的花言巧语所蒙骗,加强防范意识并付诸行动,从而避免钻进债务人精心设计的圈套。
多用担保手段,保证债权得以实现
  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常常牵涉到债权的履行问题,为了确保债权到期能得以兑现,设定必要的担保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来保证债权的顺利履行;同时,债权人也要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保证债权实现的可行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纠纷,万一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只有诉诸法律,对簿公堂。此时,如果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出现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等情况,债权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抽逃、隐匿、挥霍、非法处分财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采取以上防范措施来降低执行风险是明智之举,既节约了成本,又能在法院执行的时候向其提供有效的执行手段,从而提高效率,真正实现权利的救济,于公于私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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