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著述
【下文发表在《法制日报》上。作者: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漫谈网上侵犯名誉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日前,北京市某法院对一起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作出判处百万元赔偿的天价,使人们更加关注这一问题。那么,网上哪些行为会侵犯名誉权,对网上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对网上侵犯名誉权如何救济,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被誉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以其覆盖的广泛性和传播的及时性而迅速崛起,这种传播的广泛性和及时性给使用者带来许多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因为在网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仅在少数几个人中传播的,都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带有对被议论对象不利的言论,就有侵犯名誉权之虞;在网上不正当地发布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权的言论,会造成相当广泛的波及面,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这时,网络成为侵犯名誉权的工具。
网上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阴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是否构成网上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要件,才能认定为在网上侵犯名誉权。
鉴于网络的特点,在网上侵犯名誉权,有时被侵权人很难直接找到侵权人,导致权利无法救济。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判例,直接起诉网络服务商。美国Oakmont证券公司起诉美国第三大网络服务商——Prodigy Service公司侵犯名誉权,是因为提供网络联机服务的Prodigy Service公司在系统公告牌上登载了一条指责Oakmont证券公司欺诈的信息。
1995年5月美国纽约高等法院判决Prodigy Service公司有诽谤、渎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理由是该公司对其公告牌上的信息进行了编辑控制, 但未能适当履行服务商本身的监督职责,应该对由其用户发出的信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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