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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经验漫谈

作者:伏青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一,在非诉讼领域占有首要位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中,第一项便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

  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归结起来可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价值方面。律师之所以称为“师”,其价值绝不仅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亡羊补牢。“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从社会价值角度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即通过顾问律师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具体工作,使聘请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陷入讼累,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活动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这正是律师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第二,经济价值方面。顾问律师能够通过以预防为主的工作,使聘请人减少为解决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的开支;还能通过帮助聘请人完善内部管理、参与经济谈判等工作,直接为聘请人产生经济效益。

  由于外资企业对中国法律政策等环境的陌生,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运作较于国内企业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作为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概括而言,具备需要至少两大方面的条件:一是扎实的法律业务能力;二是能与客户进行充分地沟通交流。作为多家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想与大家共享与讨论: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知名度
  首先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为更好地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宣传工作中有意识的突出此项业务对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重要性,并阐明本所在这一领域的业务状况和业务水平。作为外资企业法律顾问,一份双语的律师事务所简介、律师服务方式等是必不可少的推荐资料。通常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其实律师办好委托事务是最好的自我宣传。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作风、执业态度、业务水平都被委托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在长期执业的日积月累中,社会上便会逐渐形成对律师的评价,这种好或不好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到律师日后的业务发展。笔者现在担任近二十家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百分之六十的法律顾问单位是依靠老客户推荐而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办好首件法律事务
  为了能够树立良好的业务形象,得到聘方的重视,并能在顾问工作中有所作为,律师必须十分出色地完成聘方所交付的第一件任务。而想要办好这第一件案子,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好办理的内容和角度。第一,可以建议聘方尽快解决客户客观存在的隐患型问题,给聘方留下积极上进的良好印象。第二,只去做顾问律师目前力所能及的事情,以防弄巧成拙。在法律顾问工作的初始阶段,为聘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不仅给自己增强了信心,还能获得聘方的信任。这对于顾问律师开创顾问工作新局面不无裨益。
三、勤于联系、加强沟通
  要使顾问工作持续发挥作用,除了及时完成聘请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外,还需平时加强与聘请人的联系与沟通。平时注意了解客户的行业。通晓客户的术语、立场与策略,看出并分析客户行业所面临的特殊问题,预测与了解客户的目标与其轻重缓急,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当家人。
四、发掘潜在的法律事务
  律师应当主动介入,发掘聘方潜在的法律事务,并及时提出律师意见,从而使律师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发掘潜在的法律事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审查、清理合同;第二,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清理聘方债权债务;第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提供法律、经济信息。顾问律师从事以上服务需要分门归类,建立服务档案,以便跟踪服务,同时应当避免做虎头蛇尾、浅尝辄止的表面文章。此外,律师在发掘潜在法律事务的时候,还应当尊重聘请人本身的意见,而不应擅作主张,专行独断,尤其涉及聘请人不愿公开的内部事务,律师则应当主动回避。
五、顾问服务有形化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公司设立、清算破产、审查合同、劳工纠纷等等大小问题均会咨询法律顾问。笔者认为,企业与法律顾问之间,除非紧急事宜,应尽量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来沟通。如此一来,一年顾问合同期满,双方均可清楚知晓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有多大,企业一方有哪些问题是重复问的,有哪些问题是未彻底解决的,大量的问题到底出在哪些部门。然后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集中处理或形成书面文件,会更有效率一些。另外,作为外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到年终都要及时向企业领导层就本年度提供的法律服务写一份年终工作报告。而这份年终工作报告,应当尽量具体翔实,而不是泛泛而谈。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写工作日志,记录工作内容和时间。这样的年终工作报告,才具有说服力。
六、使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成为企业的“法律”
  企业的章程,为企业的“宪法”,股东及高管人员均需遵守。而企业的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的“法律”,员工均需遵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包括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违法以及向员工明确告知。如缺乏其中之一,往往不能被认定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因此,如何才能使制度符合上述三要件,则是企业法律顾问需要解决的问题。
七、与所内其他专业部门加强合作
  法律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我们的客户来自于各行各业,而我们不可能对所有行业以及相关法律业务都十分精通。所以,在我们无法确信能够给客户十分专业准确的答复时,我们应当寻求和其他专业部门的合作。这样,通过律所内部团队的合作,不仅能够给客户提供十分专业的服务,而且能够提升客户对本律师事务所团队精神的认可。比如有的客户需要在中国投资建厂房,对于建筑方面的专业法律问题,我们会考虑与房地产部门合作。仅2006年一年,因涉及不同的专业,我们与七个部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获得了客户的赞誉。
八、了解外资企业特有文化
  作为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常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接触,而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外国人,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地用外国语言与他们进行交流。在工作过程中,我也深深地感到语言的学习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从开始的简单对话到深入地探讨法律问题是需要终生的学习。在工作之余与客户的交流中,一定的口语水平也是必须具备的。平时可以多从网上或书籍上了解客户本国的风土人情。有助于建立与客户的良好的友谊。此外,外资企业都有一套本国的企业管理文化。作为中国的律师,需要对此进行主动了解。比方说,日资企业比较注重细节和礼仪。所以在给日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对于法律的文本格式、语言的措词必须十分仔细审查。尽可能避免因一些细节上的问题而影响了在客户心目中的印象。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企业对法律顾问有不同的要求。上述各项仅是本人在从事外企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切身体会,希望能够对年轻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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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律师营销模式
律师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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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究
律师营销的政治模式
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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