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0. 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密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明南,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27号;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6日以京密检刑诉(200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南在朱光文(已判刑)的纠集下,于2005年9月16日12时许,到密云县西田各庄中学对面桥处,持刀对尹希华(男,41岁)进行追砍,致尹希华头皮、肩背部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朱明南的供述,同案犯朱光文供述,被害人尹希华的陈述,证人尹希林、王立杰、王立才、程海民、马勇、孙喜、郭新、崔克超、周兴胜、朱明柱、聂久超、李强、屠晓满证言,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6)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明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明南判处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明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南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南犯寻衅滋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明南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明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9 日起至2007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 娟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毅
何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