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诉讼文书) 二审法律文书 上诉状 代理词 判决书 执行申请书
三、本案剖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正当阻止行为“起算条件已成就”的认定
一、本案审理过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杨琼荣、杨静办理北京南溪村饮食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二、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股权转让款六十一万元。 三、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租房保证金九十万元。 四、驳回杨琼荣、杨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一、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杨琼荣、杨静办理北京南溪村饮食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二、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股权转让款六十一万元。
三、耿泉生、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琼荣、杨静租房保证金九十万元。
四、驳回杨琼荣、杨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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