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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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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典 判 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十五、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十六、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十七、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1、案情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1年4月收到申诉人美国A公司诉被诉人美国B公司的一份仲裁申请书。书中写明申请仲裁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诉人收到通知后,认为仲裁程序不应继续进行,因为被诉人已向美国纽约州法院申请停止仲裁程序,理由是:①申诉人和被诉人都是美国公司,在纽约解决争议最为方便,根据国际司法的冲突轨范,争议与北京无实际联系。②在仲裁之前,申诉人没有和被诉人进行应友好协商。③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地点,协议中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核实了仲裁条款全文,即“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决定对这一案件有管辖权,仲裁程序继续,并通告被诉人在限期内指定仲裁员,结果,被诉人如期指定了仲裁员,参加仲裁,撤回了在纽约州法院的诉讼。
3、基本理论
  确定仲裁地点十分重要,确定哪一个国家仲裁,一般就等于确定适用该国的法律,在对外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议双方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情况下以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争议发生后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无权就有关争议向法院起诉。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③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④是进行仲裁程序和保证仲裁强制执行的依据。⑤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争议双方订立的商业合同无效或失效,一方当事人仍可以有关仲裁协议为依据提请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案例分析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效力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此仲裁协议是完全有法律效力的,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使仲裁机构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被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毫无根据的。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1954年5月6日成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虽然曾两次更名,但实际上都是同一个机构。被告以名称不同否定管辖权是不成立的。经仲裁委员会调查了解,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曾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和解协议,所以申诉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是符合仲裁条款规定的,被告以未经协商,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为由提出的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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