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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鏖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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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仿真画复制纠纷案

  故宫仿真画复制纠纷案,由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代理。该案因故宫珍贵藏画的仿真品是否具有著作权这一让普通百姓颇为关心的问题而引人注目,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检察日报、新京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
  被告代理律师朱寿全紧紧抓住著作权的核心——独创性进行反击,迫使故宫等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
·仿品被复制引官司 仿品是否有著作权成焦点
·馆藏书画仿品被人复制贱卖 故宫起诉维权
·仿真画遭复制 故宫索赔7万元

·仿“仿真作品”算不算侵权
被告律师代理词
·代理词
临摹与复制的关系及临摹作品著作权争议
·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浅议
·临摹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介绍仿真书画的文章
案情简介
  以四篇报道,即京华时报文章《仿品被复制引官司 仿品是否有著作权成焦点》、北京晚报文章《馆藏书画仿品被人复制贱卖 故宫起诉维权》、新京报文章《仿真画遭复制 故宫索赔7万元》、检察日报文章《仿“仿真作品”算不算侵权》作为对本案案情的客观介绍:

仿品被复制引官司 仿品是否有著作权成焦点

《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2008-11-14


听琴图

  故宫对馆藏古书画仿真印制后,这些仿品遭私下复制销售。昨天,故宫起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在海淀法院开审。

  原告故宫博物院和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昨天带去了被复制的《蒲塘秋艳》、《听琴图》等仿品。他们诉称,从2001年12月30日起,两原告合作对故宫馆藏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制,这些仿真品推向市场后获得收藏者认可。

  不久,市场上出现复制品,经他们调查发现,天禄阁公司利用扫描作品的机会,私自保留图片存档,进行打印并廉价销售。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对这些古书画仿品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复制、销售,赔偿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用2.1万元。

  “仿制品不具有著作权。”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原告为古书画制作的仿制品只是对原作的简单再现,不属于再创作,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们不构成侵权。

  对此,参与仿真印制的专家称,他们在数十万幅馆藏书画中选出百幅精品,然后反复研究、测量、拍摄、编写文字说明,限量印制在宣纸、丝绢及油画布上,在清晰度、还原度等方面都是业内的最高水平,也是专家辛勤劳动的结果,仿真作品本身已成为新的艺术珍品,因此对这些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馆藏书画仿品被人复制贱卖 故宫起诉维权

京报网 www.bjd.com.cn 北京晚报 2008-11-14

  京报网讯(记者张蕾)故宫博物院因发现自己为馆藏的珍贵古书画制作的仿品被人私下复制并在市场上出售,而将复制者诉至法院。昨天下午,故宫博物院等两家单位起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开庭,两单位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他们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用2.1万元。

  两原告起诉称,从2001年12月30日起,他们共同合作对故宫馆藏古书画进行仿真印制,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仿真品印制成功后推向市场。但不久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这些作品的复制品。经查是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利用扫描这些作品的机会,私自保留图片的存档,进行打印并在市场上廉价销售。而被告辩称,仿制品不具有著作权,只是对原作品的简单再现,不属于再创作,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他们认为不构成侵权。

  庭上,故宫博物院请出当时参与仿制工作的专家,称仿制作品是经过反复研究、测量、拍摄、编写文字说明,限量印制在宣纸、丝绢及油画布上。作品的清晰度、还原度等均是业内最高水平,这本身已成为新的艺术珍品,因此原告应享有著作权。


仿真画遭复制 故宫索赔7万元

新京报 2008-11-14

被告认为仿真画无著作权
  “故宫之外的任何单位都无法实现这样的仿制。”昨日,为争所藏书画文物的仿真品著作权,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在海淀法院对峙。”

  故宫博物院诉称,2001年12月30日起,故宫开始对馆藏古书画的100幅精品进行仿真印制,仿制作品由合作的一家文化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为方便买方浏览画作,故宫和文化公司将仿真画送到天禄阁处扫描成电子版。

  不久,故宫发现市场上出现仿制画复制品,经调查是天禄阁公司在扫描时私自保存了图片,随后打印在市场上廉价销售。故宫表示,被告打印了23幅仿真图,其行为已侵犯古书画仿真品的著作权,因此索赔7.1万。

  19日,故宫博物院的两幅古画作仿真品《听琴图》、《蒲塘秋艳》被作为证物在法庭展示。随后,故宫博物院又将被告的复制品拿出对比。

  被告的两名代理人并未否认复制品系该公司制造,但表示故宫的仿制画不属于原作,没有著作权,不同意赔偿。此案昨日未宣判。

庭审
 焦点一:画从哪里来?
  被告天禄阁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打印业务很多,记不清涉案复制品的原作是谁提供。他说,由于北京市场上很容易找到古书画,故不确定画作是由故宫博物院提供。

  故宫博物院的代理人出示了天禄阁公司扫描后给开具的发票,同时表示对方还曾提供过涉案图片的集结画册。

 焦点二:仿真品是否有著作权?
  被告认为,由于涉案画作均为仿制品,因此不具有著作权,也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该代理人还出具了人民法院报网站2002年的一篇报道,称国内已有驳回仿真品讨要著作权的案例,但他并未陈述案例的判决理由。

  故宫博物院法制处陈处长作为证人出庭,他表示,这些仿制品的制作属于再创造,且是独创性的劳动,有很高的独一性和技术含量。画作的资源只有故宫能实现,且仿制过程中要求光线均匀、画面垂直清晰、色彩调节以及选择宣纸等各种附着物都要经过仔细研究和操作,凝结了不同行业专家们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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