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二手房交易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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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2005年7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也均视同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普通住房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在营业税方面,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在契税方面,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注:营业税征免时限,自2006年6月1日起,“2年”改为“5年”;自2008年12月20日起,“5年”又改为“2年”;自2010年1月1日起,“2年”再改为“5年”。现行政策请浏览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注:2008年10月22日,国家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从契税和贷款两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详情请浏览财政部、央行发布多项房地产政策调整,减税降利率鼓励买房。
但以上优惠现已取消: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详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可用房产评估报告代替购房发票
《补充通知》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
(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下同)。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该房“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已购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
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因此,《补充通知》解决了不少公房存在的由于买房“起大早”、拿产权证却“赶晚集”而造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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