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聘请长济刑事辩护律师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2010品牌中国律师行业年度人物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经济建设十佳单位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法律新闻

首页>>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实录

刑事辩护律师

主持人寄语 刑辩业务 律师视线 律师著述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刑法词典 司法文书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刑法论坛

辩护实录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博士张志勇律师承办的案例

五、销售伪劣产品未遂,被判处缓刑

  赵某某系北京某贸易公司经理,不慎进了一批过期的轮胎,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某的亲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经过会见,调查、阅卷,本律师认为,赵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异议。但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中档定价来评估;被告人进了轮胎,但是还没有销售出去,属于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且向法庭提交了出入库单、发票、销售通知等证据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且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朝刑初第437号)判决如下“……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预缴部分罚金,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某某被当庭释放。

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赵某某本人确认后,指派张志勇律师担任赵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案卷及参加庭审活动,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赵某某销售的伪劣米其林牌汽车轮胎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九十八万九千二百元,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刑诉[2009]3561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认定:“由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北京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里查获了伪劣米其林牌汽车轮胎六百九十七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九十八万九千二百元)。辩护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价值应是319360元,而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989200元。理由如下:

 (一)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应该按照货值金额计算,且货值金额应以违法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辩护人对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对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依据持有异议。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定罪处罚;该产品尚未销售的(工商局的行政处告知书明确认定697条涉案轮胎未销售)(证据一),应该按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产品的货值金额。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明文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本案中涉案轮胎标价为319360元);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赵某某涉案697条轮胎都没有销售,应该按未遂处理,计算其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应该按违法销售的标价计算。该697条轮胎,是有标价的。这些轮胎,是赵某某所在单位北京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支付267560元购买的,轮胎的具体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共计267560元)、入库单(证据二)。2009年5月22日,赵某某所在单位北京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发出通知:“……将这些轮胎适当加价进行销售。特定以下加价原则:16英寸加价50元左右。17、18英寸的加价100元”(证据三)。该销售部通知,就是这些轮胎的标价。按照该通知的标价,这些轮胎的货值金额是319360元。

  综上,赵某某涉案的697条轮胎,因为尚未销售,属于未遂,应按其标价的金额计算其货值金额。按照赵某某所在公司的销售通知,这些轮胎的货值金额共计319360元。因此,赵某某案的涉案货值金额应是319360元,而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989200元。

 (二)即使没有标价,应该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而不应委托估价机构去确定。

  根据《解释》,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赵某某所在公司,对涉案轮胎的销售价明确标价,这些轮胎的货值金额共计319360元。但是,即使本案的涉案轮胎没有标价,也应该依据《解释》,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即依据米其林和其他轮胎的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侦查机关委托估价机构确定涉案轮胎的金额,是违法的,下文将对此予以论述。

 (三)在涉案产品有标价、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去估价,违背了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上述《解释》,只有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才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货值金额。如前所述,本案的涉案轮胎都有标价;而且,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也容易确定。侦查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据赵某某所在公司明确的标价或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去计算货值金额,而不应违背程序,违反法律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去估价。侦查机关的做法,既违背了程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四)两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09]第7057号、第8548号)依据不科学,结论不准确,没有证明力。

  辩护人仔细分析了两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09]第705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009]第8548号),认为这两份鉴定书均依据不科学,结论不准确,且违背法律的规定,都没有证明力,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两份鉴定结论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如前所述,两份鉴定均没有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违法的,没有证明力。

  第二,两份鉴定结论书前后矛盾。两份鉴定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期均为2009年9月17日,不知为何前者鉴定的结论是822620元,后者鉴定的结论是989200元?两份鉴定依据相同,结论却截然不同,自相矛盾,令人无所适从。

  第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009]第8548号)的鉴定基准日期为2009年9月17日,为何依据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3日出具的《鉴定证明》?

  (五)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两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09]第7057号、第8548号)均依据米其林轮胎的不可能销售出去的市场最高价为涉案轮胎的价格,违背基本常识,对被告人赵某某极其不公平。

  根据《解释》,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轮胎非常多,不仅有米其林,而且有固特异、韩泰、普利司通等品牌的轮胎,而且应该综合这些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使依据米其林轮胎,也是依据其市场中间价格,而不是其市场最高价,更不是无法销售的虚拟的高价。根据常识,既然销售的伪劣产品,不可能标价太高。标价太高,没有价格优势,是根本不可能销售出去的。即使是正宗的米其林轮胎,在当前竞争异常激烈的环境下,其价格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按照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3日出具的《鉴定证明》的价格,正牌的米其林轮胎都难以销售,假冒的米其林轮胎,则按此价格,根本就销售不出去。且辩护人认为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两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朝价鉴字[2009]第7057号、第8548号)均依据米其林公司提供的不可能销售出去的轮胎的市场最高价为涉案轮胎的价格,不仅违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显失公平。

  赵某某所在的公司,2009年8月25日向诚隆达销售4条MJ-265/40-18轮胎,单价仅为650元(证据四),因质量问题,第二天便遭退货(证据五、证据六);2009年8月26日向日福祥销售4条MJ-265/40-18轮胎,单价也仅为650元(证据七),因质量问题,2009年9月2日退货(证据八、证据九)。赵某某销售的米其林MJ-265/40-18轮胎,价格每条仅为650元,绝对不是米其林公司自称的每条3200元。另外,市场上销售的米其林265-40轮胎,销售价为每条1050元(证据十),绝对不是米其林公司自称的每条3200元。

  还有,市场上销售的米其林215-55轮胎,价格仅为每条540元;米其林215-45轮胎,价格仅为每条580元(证据十一),绝对不是米其林公司自称的每条1400、1050元。市场上销售的米其林225-55轮胎,销售价为每条680元(证据十二),绝对不是米其林公司自称的每条1200元。

  因此,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2009年11月23日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不符合实际的。其标价虚高,根本不符合市场,有违常理。米其林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无法采信,没有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明,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对赵某某极其不公平。

  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请求法庭对本案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重新鉴定。

 (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赵某某涉案的货值金额应是319360元。

  我国刑法一直实行“疑罪从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疑罪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认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货值金额的计算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中的疑难问题。按照“疑罪从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赵某某涉案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应按照标价计算。即按照赵某某经营的北京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标价,货值金额应是319360元,而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989200元。

二、赵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侦查机关在赵某某所在公司虽然查获了伪劣产品,但这些产品并没有销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未遂,建议对赵某某减轻处罚。

三、即便按起诉书指控的赵某某涉案金额是989200元,因其未销售,货值金额应为989200元的三分之一即(329733元),按照司法解释,应在20万至50万之间即在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条根据销售金额在5万至20万、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即使赵某某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是989200元,已达到第3档次,即50万至200万的数额标准,但不应在该量刑档次,应在20万至50万即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因为货值金额不同于销售金额,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有货值金额,不存在销售金额,按照《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未遂犯的定罪标准数额是既遂犯的3倍,那么未遂情况下每个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均应以既遂情况下销售金额的3倍来确定,即未遂情况下应以货值金额15至60万、60万至150万、150万至600万、600万元以上等四个情形来对应上述刑法规定的四种量刑档次。赵某某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实际应为319360元,即便按起诉书所指控的数额,尚未达到150万元,因此应在第2量刑档次即在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四、赵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赵某某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一时糊涂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深刻反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赵某某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主观恶性不深。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赵某某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幼童需要扶养,家庭负担很重,光靠赵某某的妻子一人来承担如此之重的家庭责任,是无法完成的。请求法庭对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本案一审辩护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志勇
2010年1月21日

1 2 3 4 5

一、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前向侦查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申请精神病鉴定,李某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无罪释放
二、抢劫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李某被无罪释放
  李某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行为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关系到李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律师提前向公诉机关提出律师建议,公诉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李某因不负刑事责任而被无罪释放
三、于某某涉嫌盗窃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前向侦查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申请精神病鉴定,于某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无罪释放
四、寇某抢劫案二审改判
  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寇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而得以改判
五、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辩护意见重点强调犯罪数额——销售数额的认定,使数额大幅度降下来,量刑大幅度减低,从而得以判处缓刑
六、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辩护意见抓住本案的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从而使量刑大幅度降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构成与情节之辩
  ——张志勇为组织卖淫罪辩护成功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