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 免除刑责 李某某夫妇感情不和,李某某在产后饱受冷落,备感压抑。恍惚之下,失手将自己的孩子杀死。李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的家属万分焦急,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本律师发现李某某精神恍惚,眼神呆滞,明显与正常人不同。根据经验,本律师认为李某某的精神状态肯定有问题,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律师向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出申请,为李某某申请做精神病鉴定。经鉴定,李某某在案发时抑郁症发作,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按法定程序,撤销了此案。李某某很快被释放回家,经过治疗,恢复了身心健康。 二、抢劫改为敲诈勒索免除刑事责任 李某涉嫌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并经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李某正在上学,其家属焦急万分,委托本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本律师发现李某稚气未脱,经了解,知道其才年方十五;再详细询问案情,发现李某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值得商榷。本律师认为,李某行为应该涉嫌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更重要的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律师向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表明本律师的观点,指出李某应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该不负刑事责任。公诉人员认真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将李某释放回家,从而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三、涉嫌盗窃 免除刑责 于某某一时糊涂,拿走商家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某某涉嫌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某的家属焦急万分,委托本律师作为于某的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本律师发现于某某神情幼稚,眼神恍惚,明显与正常人不同。根据经验,本律师认为于某某的精神状态肯定有问题,可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律师向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申请,为于某某申请做精神病鉴定。经鉴定,于某某在案发时精神病发作,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海淀分局按法定程序撤销了此案,于某某很快被释放回家,经过治疗,恢复了身心健康。 第 1 2 3 4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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