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可获赔偿
【案件回放】
王某自2003年起在某公司从事库房装卸工作。2008年1月,她在装卸货物时被砸伤右膝,此后一直带伤工作。
到2008年9月,王某的右膝挫伤导致滑膜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标准为八级。
而在2008年7月,王某所在公司因经营困难已经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认定的工伤算数吗?职工还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视点】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尽管王某的工伤认定时间在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但由于王某的工伤发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内,工伤证载明该公司为她的工作单位,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认定的工伤范围,即使工伤认定的结果发生在王某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但伤害的事实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工伤鉴定的结果为工伤的,不因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用工单位就因此免责。
本案中,王某的右膝挫伤导致滑膜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标准为八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王某所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