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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管辖
(五)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步骤
(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收费标准
(八)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三、公司设立阶段的律师服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限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管辖
(五)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步骤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收费标准
(八)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四、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二)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股份有限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6、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10、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长济律师提示您,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的是为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筹建准备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 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是应该根据所要募集的范围在相应的报刊杂志上予以公告。 同时,发起人必须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

  (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必须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而且必须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6)取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以后,必须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

  (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管辖
  1、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2、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五)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步骤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长济律师提请您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目的,应提交《承诺书》项。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收费标准
  1、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2、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4、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5、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6、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八)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 100032
崇文分局 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 100061
宣武分局 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 100054
朝阳分局 朝阳区京广中心北附楼投资服务中心三层 100020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 100043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石园西路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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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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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律师接受委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公司设立阶段的律师服务

  长济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阶段,提供如下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就公司的设立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投资方案设计,参加公司组建谈判;
 (三)协助制作公司组建合同、发起人协议、章程等公司设立的有关文本;
 (四)就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审查发起人的合法性;
 (六)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设立的规范化;
 (七)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见证创立大会的议程及决议的合法性;
 (八)根据公司的委托,协助代为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九)根据当事人委托,就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争议、出资不实、虚假出资代为进行调解、仲裁、诉讼。

四、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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