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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
(公司法相关知识)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典型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已经成为广泛采用、最受欢迎的投资形式,它以有效的限制投资风险、有效地募集经营资金,同时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为其特色受到大多数投资者的青睐。
什么是公司
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本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何为有限责任
即公司财产责任的有限性,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性上:
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已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即使公司资不抵债时,也不例外;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到管理人员实施,其民事责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员过错行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为连带责任人或共同被告。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由各自独立承担。
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并且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的不同而有两类:
1、公司法上的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的权利;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的资本;
·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上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1、公司与独资企业
独资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独资企业与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它形成与股东的出资。在股东出资之后,股东便不再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而由公司享有对该出资的所有权。
独资企业由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主应当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资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公司与合伙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责任有限性。这指的是:(1)公司的责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责任有限,即股东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这种责任有限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闭锁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均有最高人数限制,而且一般不允许超过50人。股东人数的限制,决定了公司在募集和经营方面的闭锁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资本,只有在少数甚至特定的人中筹资。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稳定,其经营状况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财务状况可以不公开。
第三,设立程序及组织结构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设立程序因此较为简化。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比如可设股东会而不设董事会,或可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此外,监事会也可设可不设,因此,其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
第四,资合性与人合性相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和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怎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发起人发起
发起人有数人时,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做成发起人会议决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及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盈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2、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不过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三大类: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
(2)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事项。
(3)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需要经过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1)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规定的文件: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f、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g、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h、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i、公司住所证明;
j、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怎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发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国籍、职务和他们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资本总数及发行的股份总数、注册资本、每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方式、期限、每股的金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起人内部职责的分工,协议适用法律、纠纷解决办法;协议生产、终止的时间和所附的条件;
2、行政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3、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有两种制定方式:(1)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即可。(2)募集设立则先由发起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形成设立前期的章程。在募集的股款缴足后举行的公司创立大会上,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
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认购股份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即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认购程序。
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股份。由于公司募集股份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稳定,所以公司法对此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首先,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备。
其次,公开有关信息。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决定自己做出何种行为。一般是公开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再次,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最后,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缴纳股款。《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建立公司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就应当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设立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在缴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a)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c)公司章程;(d)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e)验资证明;(f)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g)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
7、登记发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8、公告
公司成立后,应该进行公告。
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哪些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
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2、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不可向《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投资。
关于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2)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借贷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目的上的限制
即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
什么叫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的资本要遵循"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3)限制非货币出资。由于非贷币出资在价值评估和权利转移方面的物殊性,容易造成资本的虚假,因此,公司法通常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7)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3、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法对增减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新股发行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拟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增资和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1、增资或减资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和减资条件和程序,会导致公司增资的无效或被撤销。
2、增资或减资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增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增减资生效。
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出资的房地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股东的出资责任
公司法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1)追缴出资。即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发行出资义务。
(2)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可具体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
(2)缴纳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款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股东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工业产权出资
4、非专利技术出资
5、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5)股利分配权。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股权。
(8)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10)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
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虽然原则上规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要受到下列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对股票抵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7、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忠实义务
指董事、监事、经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
这也称与公司之间的抵触利益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在公司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2、善管义务(注意义务)
即董事、监事、经理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3、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其中为他人经营包括未经股东会认可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职务。
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条件
1、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主管机关的批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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