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复
[说明:以下法律咨询均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解答]
咨询(17):《土地证》是真是假,14万元如何追回?
148律师:
你好!回信收到了,我很感动。使用电脑我还是个新手,但我还是愿意把事情说给您听,请求您的帮助。
给我指出一条路,您在首都见得多,政策领会的深刻,如果我还可以讨个说法?请帮助我。
4年前我的一位朋友郭女士对我说她要在我们这投资建设一个渡假村,土地证已经批下来了共计近100万平方米左右,土地上有60%的森林覆盖,是一处绝好的旅游资源。
资金交了一部分(近600万人民币),还打了一部分的欠条,其它部分由她在香港的弟弟帮助做项目融资或土地抵押贷款,并拿出正本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评估报告,(价值人民币近1亿3千多万元)
区人民政府非常的支持,召开五大班子会议,并且下发文件成立了推进小组,区委书记、区长等一行20多人还亲自到园区(渡假村)指导规划,并下达大力支持开发渡假村、支持招商引资、支持郭女士回家乡办企业的重要指示,此项目就这样风风火火的开展起来了。
就这样我相信了政府、相信了郭女士是土地的主人,郭女士等人开会研究给了我5%的股份,并且说我的股份当时是最少的,其它的人都是企业法人资金调动需要时间,现在暂时需要一点钱周转,
让我先想办法交上钱来,郭女士并且帮我想了很多的办法,并且说不管谁的资金先到都把我借来的钱还上,以后有分红时我不拿钱,等什么时候够股份数了再拿分红,我东拼西凑交给了郭女士5%的的股金(14万元人民币,其中有我借的房屋抵压款的头几个月的利息是郭女士付的。)干了近一年的时间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办下来,资金也没有谁到位,这个项目也维持不下去了,郭女士说:什么都没有了我们还有土地,实在不行把这个项目交给政府我们也不赔。
打这以后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事情也越来越复杂,忽然又一天我听说“土地使用证”不能用,我问过郭女士“土地证”是不是真的,她说:是真的千真万确。 我说我要退股还钱,她说:没有钱,得等她把其它的事情办完了,才能给我一个说法。事情就这么脱下来了。
我没有办法了,只好拿着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去了市土地局打听,当时他们看过了土地证说这土地证是假的,市土地局不知道这事,他们要我回去等,我害怕了,
我想证实一下这土地证到底是真是假(我给市委书记兼市长写了一封信附去了“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我当时想只要还有土地存在,我就有希望。谁知当时市土地局以曹局长为首的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调查处理的结果说不能告诉我,我只好找人去打听,市土地局曹局长大说:市委书记已经批了这件事,招商引资可以这样做。(土地使用证根本就没有交款)土地证是要收回的,以后不要投资这样的事情了。就这么结束了,我如晴天霹雳!!
现在郭女士还再说这事市里很重视,新来的市长还要继续来办这事,她一定会给我个说法,她说她办事从来就没有过没结局的。
我实在等不起了,我想请问大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不明白,国家的正本《土地使用证》就这么随便的发下来,又收回去吗?法律上允许吗?发证机关或政府不应该负有责任吗?造成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损失应该找谁去说?
我真的搞不懂了,《土地证》是郭女士的名字,是国家发的,确实是正本的,而且还肯定不是伪造的,100万平方米的土地不交钱国家可以发放土地使用证吗?到今天这一步,我只有求助法律,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
帮帮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
如果我起诉的话应该对谁说话?郭女士、还是区政府、区土地局(发证单位)、还是市土地局?
我应该找政府?还是找法院?还是???
解答(17):
您好!对于您所遭受的损失和迫切的心情,我们很同情和理解。因E-mail中有些具体事实情况还不太清楚,现只能简单提些个人看法。
我认为,在您与他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您及他人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三项:其一,作为“股东”投资后,公司没有成立; 其二,在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你的损失谁来负责;其三,关于《土地使用证》问题。下面分别解答。
一、 关于股东投资情况
《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的规定,应具备法定条件: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股东的投资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公司章程中应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后生效。
根据您的陈述可以看出:在你们拟立公司过程中,还没有制定公司章程;对章程应记载的股东情况根本没有明确;公司的名称没有经过核准;组织机构等还没有落实。连“股东”都没明确,何谈实际投资?何谈验资证明?
公司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营业执照办不下来是正常的。
您说有人开会给你股份、确认你为股东。那么我问您:您签署过《公司章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吗?股东身份只有写进公司章程,才能确认;
您的实际出资14万元只有写进公司章程,才能确认您的认缴出资额。否则,只能认定为简单的“民间借款行为”,即您将14万元借给了郭女士或其它给你开收条的单位、个人。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果您是真正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时,他们应向你承担违约责任。若经各股东讨论决定,可以解除设立公司的协议,
还可要求设立公司的筹备组织在扣除相关费用(未出资的股东有连带责任)后,返还已缴出资。协商不成,可起诉其他股东或其他收款人。
如果不能确认你的股东身份,根据“借款行为”,收条上署名的个人或单位具有返还义务。但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般为自收条记载还款日期或期满后有记载的最后催款日期起两年。
三、关于《土地使用证》
首先强调的是,该证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发给郭女士的,她是发证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无论何种争议,只有她有权提出。
其次,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拔和出让。集体土地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郭女士这样的人使用,否则土地使用权仍归集体
郭女士无权使用。 若查出是骗取《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该证,也就是收回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依您所述,土地管理部门收回郭女士的《土地使用证》,理由大概就是:认定为没交纳土地出让金骗取《土地使用证》。但还应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来认定其程序是否合法,
这关系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18):派出所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您好;
我有件事情向您咨询,我家有一处私房,通过房产中介租给一名外乡籍人士,没租多久,从房中坠楼一人死亡,现租房者联络不上,此事我已通过派出所。并且我也积极配合派出所找租房的当事人。一次派出所的人对我说,租房出了事,要对你进行拘留的。我对这句话感到不理解,派出所说这句话有法律依据吗?请律师为我解答?谢谢!
解答(18):
派出所说的话没有法律依据。
朱寿全律师

咨询(19):购房与“丢失”的公章、营业执照、售房许可证
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目前开发商、代理商均称,被人用“丢失”的公章、营业执照、售房许可证,进行的销售(我已在房管局登记),请问我怎样才能使我的权益不受损失(我想退房)?
解答(19):
首先,“丢失”这类物品,按照工商管理的规定,应声明作废,否则不能认定“丢失”情节,其法律后果还应由签章单位承担。
其次,若真的丢失,必然存在一个与你签订合同的直接行为人。现应由公章单位对该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在此之前,该合同效力未定。当追认合同有效,你与公章单位讨论解除合同退房问题。
当追认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你与签订合同的直接行为人共同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退房退款等)。
最后,合同无效,应由法院认定。你可将公章单位和实际与你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20):承包鱼塘的纠纷
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我是山东人,现将我面临的一起诉讼案向你讲述一下,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我的家人于90年承包村里的鱼塘,期限是91年至2000年12月30日,全同约定,由村里负责鱼塘的加高、加宽,94年由于村里没有按合同要求维修鱼塘,鱼塘被雨水淹没,给我们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
95、96年又连续被淹,由此形成纠纷。多次向村委要求培偿,都未给于合理的答复,这样合同到期时,我们没有及时将98年放养的10万尾鱼苗捕捞出来。
2000年1月15日,村里强行将鱼塘承包给别人,新的承包合同于2月23日生效。村委要求我们在1月23日至2月23日期间将鱼全部捕捞出来,由于当时正是封冻期,无法打鱼,
所以鱼一直未捕。
2月22日。在镇司法部门的协调下,与村委达成协议,A:村里给与我们9600元赔偿,扣除我们所欠96-2000年的五年承包费8000元,实际赔偿1600元;B:给与我们一定的时间捕鱼。
由于第二天新的承包合同生效,捕鱼时间需要与新的承包人协商,无法达成书面协议,在镇司法部门的保证第二天签定捕鱼时间合同的前提下,我们在培偿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村委与新承包人协商,被拒绝,这样我们的鱼被新承包人控制并捕捞。
我想请教你们:
1、这是一起合同纠纷还是民事侵权?
2、22日的协议还有效吗?
3、鱼塘中鱼的数量怎样认定?
4、我们需要哪些证据;王圣涛
解答(20):
1、你与村委会之间是合同纠纷关系;你与新承包人之间是侵权关系。你可起诉村委会违约,同时也可起诉新承包人侵权。
2、对于22日协议,我认为有效。
3、或者由原告(你)举证,或者按新承包人所捕数量。
4、根据不同诉讼,举证责任范围和内容不同。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21):合租房矛盾
有件事儿要问:
我与两个女孩合租了一套套三房子,房租三百,我拿两百,租房时预交了五个月房租,共壹仟伍佰元,我交了壹仟元。
后来闹了矛盾,我无法再住就搬走了。还有三个半月的房租我该如何处理?我们房东是二手房东,房子是他租来又转租给我们的。他不想管这事。 合租的女孩更是不想往外掏钱。我该怎么办?
解答(21):
若二房东无转租权,你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并按过错承担责任。你们退出房屋,二房东返还租金。
若转租合同有效,且三个人同是承租人,你们三人具有缴纳租金的连带责任。你交完后,有权依事先约定的金额,向其他未缴人追索你多缴的部分,对此,她们两人有连带责任。
若转租合同有效,且你一人是承租人,在你搬出后,该房屋租赁合同即已解除。你与二房东协商租金(是退是补)。她们两人是否继续租住,与你无关。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22):中途终止协议付赔偿金问题
朱律师:
您好!有一件事想咨询一下。
我今年二月应聘到xxxx网络订房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业务试用协议书。工作为推销“大成卡”,第一次提四张卡,每张卡交49元周转金,每张卡售价也为49元。工作一周后,自己很难开展工作,于是想辞去工作。
但公司以需交纳培训费及卡的折旧费为由,要扣去一部分钱。可签订协议时未提及相关事宜,不知该如何处理。
请问签订试用协议书后,协议未规定要中途终止协议需要付赔偿金,要承担哪些责任。
解答(22):
协议中未约定“中途终止协议付赔偿金”,在该试用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终止协议应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按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23):拖欠工资问题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哥哥在一建筑公司打工,已有四年之久,最初并未签定劳动合同。近两年公司不明因的拖欠工资,已经累计四千余元(约三个月)。现公司需要出国打工人员,要求我哥哥等人必须签定外出劳务合同,才予一次性发放三千元人民币;而且未说明此钱是补发工资还是预支工资。不然则扣发所有拖欠工资,并予开除。我哥哥不想出国,请问律师,能否借助法律工具,追回拖欠工资?具体需要怎么做?乞望律师给予援助,我全家人非常感谢
!!!!!!
解答(23)
根据我国法律,你哥哥与建筑公司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务,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不附加任何理由的予以支付,否则可要求劳动仲裁(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对于仲裁不服的,还可提起诉讼。
其次,劳动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应该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建筑公司以扣发工资相威胁要求签订外出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者不应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且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你们可以不考虑公司的要求,而让公司支付先前的劳动工资报酬。如公司继续拖欠工资,可直接申请仲裁。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咨询(24):起诉离婚最快得多长时间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离,怎样打官司,最快得多长时间,请指导为谢!
解答(24):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查后,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在七日内立案(或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以上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另,法院也许会按简易程序审理您的案件,因为现在大多离婚案件都适用此程序,如果按此办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故此,如果您的案件并不复杂,争议不大,可在三个月办结。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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